导言(2)

妇女受暴口述实录 作者:宋美娅 2007-10-12 09:50

  三、28例个案的总体情况

  

    28位叙述人中,年龄最小的27岁,最大的62岁,以40岁左右的为多。她们的职业有:工人、农民、教师、医生、护士、警察、编辑、公司职员等。

  

    文化程度:文盲4人,小学6人,初中4人,高中(中专)4人,大专4人,大学3人,硕士研究生1人。28例个案的发生地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湖南、河北、内蒙古自治区8个省市自治区。家庭状况:5个案例的施暴者(丈夫)被判刑,14位叙述人入狱,8人已离婚,1人家庭生活正常。

  

    选案的标准主要是,尽可能访谈不同年龄、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文化程度的受暴妇女。访谈到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个案和暴力造成不同后果的个案,意在使访谈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反映出中国家庭暴力现状中的多层面、多角度。选择访谈案例时,我们并不在暴力的严重程度上刻意要求,没有选择大案要案,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样本的选择越是随机的,越具有普遍性。

  

    在实际工作中,选择案源有一定的难度,这是我们工作中必须克服的一个困难。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受暴经历,有的认为对自己面子不好看,有的害怕丈夫知道了报复,还有的受害人对婚姻抱有期望,怕引起夫妻关系纠纷。如2002年3月,某省发生一起家庭暴力伤害案,受害妇女的鼻子被丈夫割掉,医生诊断已不能缝合。这位40多岁的妇女一直遭受丈夫打骂,我们联系访谈时她拒绝了,她认为丈夫已经认错,她就知足了,不想说以前的事了。不仅是当事人,有些基层组织同样认为家庭暴力是阴暗面,是当地的“隐私”,并不希望外人了解,这样的认识也使我们的案源调查受到一些局限。家庭暴力就是这样在人们的不经意间被层层包裹着。

  

    28个案例中,有14位叙述人是“以暴抗暴”被判刑的妇女,占了所有案例的一半。我们共访问了6所监狱,有北京女监、辽宁女监、天津女监、内蒙古女监、湖南女监和湖南茶陵的男监(访问一位施暴者),另外,还有普兰店公安局拘留大队。访谈中我们发现,这些妇女原本都是善良、勤劳的,她们大多是长期遭受暴力,在受暴的过程中,她们中有些人曾经多方求助,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救助,面对丈夫的暴力,她们无能为力,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走到犯罪这一步。应该说这些妇女都具有“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特征,“受虐妇女综合征是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陈敏:“关注绝望的抗争”,《中国妇女报》2000年11月2日。。在国外,受虐妇女综合征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用于司法实践中,这些理论与实践,对我们是很好的借鉴。我国的妇女犯罪中,“以暴抗暴”占了相当的比例,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据辽宁省女监、内蒙古自治区女监的不完全统计,那里大约有50%左右,这种现象值得关注。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以暴抗暴”在所有家庭暴力事件中仅占相当小的比例,绝大多数受暴妇女并没有因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逾越法律,本书适当增加这种案例,一方面是因为这类暴力案件都有一个暴力发展的完整过程;另一方面,这种案例能够较多地反映出司法介入的情况,为我们今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较丰富的资料。

  

    读者会发现,28个案例中婚姻关系存续的很少,这与我们访谈的案源有关。如果叙述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就比较容易接受访谈(婚姻关系结束的方式可以是离婚,也可能是施暴者或受暴者一方入狱),如果妇女还在婚姻关系中,尚无离婚的准备时,她们接受访谈的可能性就比较小。我们分析,不愿影响家庭关系固然是一个原因,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妇女在脱离了家庭暴力之后,会对家庭暴力有重新的评价,她们更有勇气控诉暴力。

  

    按照口述访谈方法的要求,我们对每一次访谈都做了完整的录音。整理录音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将访谈录音整理成文稿的过程中,每个访谈人本着忠实地记录当事人叙说的原则,对每例个案的全部事实和细节做了完整的转写,有些地方保留了叙述人的方言和特有的叙事方式。在后期编辑时,文稿中不清楚的地方,编辑者又反复听录音,直至使事件的顺序和逻辑关系都比较清楚。另外,对一些篇幅较长的个案还进行了必要的删减,使文稿更精练。因此,真实,是本书的一个突出特点。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