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香港的政制(2)
香港金融市场投资指引 作者:人本投资集团香港投资团队 编 2007-10-16 11:12
6.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他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财政预算案、公布法律、决定政府政策,并发布行政命令。行政长官由行政会议协助决策。
7.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顾问团。《基本法》第56条表明,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也对根据各项条例所赋予的法定上诉权而提出的上诉、请愿或反对作出裁决。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把具体理由记录在案。《基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他们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并无居留权。随主要官员问责制由2002年7月1日起推行,行政会议成员现包括问责制下的14名主要官员和7名非官守成员。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行政会议通常每星期举行一次,由行政长官主持。虽然会议事项保密,但很多决定都对外公布。
8.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5)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6)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7)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8)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9)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中有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10)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9.咨询和法定组织
咨询和法定组织是香港政制的特色,目的在于向社会有关团体和人士咨询、取得精辟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或协助履行法定的职能。咨询组织通过主要官员或部门首长,向政府提供多方面的意见,其中数个组织更直接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
香港政府从1982年起推行地方行政计划,在全港各区设立区议会和地区管理委员会,推动市民参与区内事务,培养市民的归属感和守望相助精神。地方行政计划也有助确保政府对地区问题和需要迅速作出回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届区议会于2004年1月1日开始运作。除了400名民选议员外,区议会还有27名当然议员(由新界各区乡事委员会主席出任)和102名委任议员,总人数为529名。第二届区议员任期由2004年1月开始,为期四年。区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就影响区内居住或工作人士的福利、区内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供应与使用等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此外,政府也会就广泛问题,征询区议会的意见。
政府每年向区议会拨款,以供在区内推行社区参与计划和小型环境改善计划。各区区议会均推行会见市民计划,让市民约见区议员,就区内问题发表意见。这项计划为区议会提供直接途径,收集市民对区内事务和全港事务的意见,以便向政府反映。
全港各区都设有地区管理委员会,由民政事务专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区议会正副主席和区议会辖下委员会主席,以及在区内提供主要服务的政府部门代表。各部门可通过地区管理委员会商讨地区事宜,协调区内公共服务和设施的提供,确保尽快满足区内居民的需要。
全港18区也设有分区委员会,职能包括鼓励市民参与地区事务,协助筹办社区活动和政府宣传运动,并就地区问题提出意见。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他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财政预算案、公布法律、决定政府政策,并发布行政命令。行政长官由行政会议协助决策。
7.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顾问团。《基本法》第56条表明,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也对根据各项条例所赋予的法定上诉权而提出的上诉、请愿或反对作出裁决。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把具体理由记录在案。《基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他们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并无居留权。随主要官员问责制由2002年7月1日起推行,行政会议成员现包括问责制下的14名主要官员和7名非官守成员。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行政会议通常每星期举行一次,由行政长官主持。虽然会议事项保密,但很多决定都对外公布。
8.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5)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6)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7)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8)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9)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中有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10)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9.咨询和法定组织
咨询和法定组织是香港政制的特色,目的在于向社会有关团体和人士咨询、取得精辟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或协助履行法定的职能。咨询组织通过主要官员或部门首长,向政府提供多方面的意见,其中数个组织更直接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
香港政府从1982年起推行地方行政计划,在全港各区设立区议会和地区管理委员会,推动市民参与区内事务,培养市民的归属感和守望相助精神。地方行政计划也有助确保政府对地区问题和需要迅速作出回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届区议会于2004年1月1日开始运作。除了400名民选议员外,区议会还有27名当然议员(由新界各区乡事委员会主席出任)和102名委任议员,总人数为529名。第二届区议员任期由2004年1月开始,为期四年。区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就影响区内居住或工作人士的福利、区内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供应与使用等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此外,政府也会就广泛问题,征询区议会的意见。
政府每年向区议会拨款,以供在区内推行社区参与计划和小型环境改善计划。各区区议会均推行会见市民计划,让市民约见区议员,就区内问题发表意见。这项计划为区议会提供直接途径,收集市民对区内事务和全港事务的意见,以便向政府反映。
全港各区都设有地区管理委员会,由民政事务专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区议会正副主席和区议会辖下委员会主席,以及在区内提供主要服务的政府部门代表。各部门可通过地区管理委员会商讨地区事宜,协调区内公共服务和设施的提供,确保尽快满足区内居民的需要。
全港18区也设有分区委员会,职能包括鼓励市民参与地区事务,协助筹办社区活动和政府宣传运动,并就地区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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