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香港的政制(3)

香港金融市场投资指引 作者:人本投资集团香港投资团队 编 2007-10-16 11:14

  三 政府的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出意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议政制架构下,中央层面为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控制公共开支,以及监察行政机关的表现;地区层面则有18个区议会,分别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总部和各部门。政府总部辖下各决策局负责制定政策和提出法案。各部门则负责执行法例和政策,以及直接为市民提供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执行司法工作,并解释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1.行政长官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由具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按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也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到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的职权为,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也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也负责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这些官员的职务。此外,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可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也根据保安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其他职责还有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以及处理请愿和申诉事项等。

  2.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目前共有15位非官守成员。

  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行政会议的职权:行政会议通常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例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何种问题应提交行政会议研究,行政会议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由行政长官作出决定。行政会议各成员以个人身份提出意见,但行政会议所有的决议均属集体决议。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须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会议与立法会的关系:行政会议就所有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如行政会议决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开支,就必须获得立法会的财务委员会批准拨款,才可以实行。行政会议也在所有主体条例提交立法会前提供意见,并有权为立法会所通过的若干条例,制定附属法例。

  3.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为所有政府部门和其他行政单位提供人手。根据2005年数据,整个公务员队伍约15.6万人(不包括约1500名法官和司法人员和廉政公署人员),占香港工作人口的约4%。

  公务员队伍可说是个统一的体系,所有公务员均按同一程序受聘,并受类似的纪律守则所约束。公务员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制定政策,执行决定,并管理所负责范畴内的公共事务。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除了指明的例外情况,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入职的公务员必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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