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香港的法律制度(2)
香港金融市场投资指引 作者:人本投资集团香港投资团队 编 2007-10-16 11:21
二 香港的刑事法
1.刑事检控
香港的检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长全权负责。是否应对某宗案件或某类案件提出检控,由律政司司长和代其提出检控者决定,并考虑两点:第一,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提起法律程序;第二,如果有,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作出决定时,律政司司长无须受制于行政部门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实际上,简单层次的检控工作大多涉及简单的案件,可由警方或其他调查机关处理,无须律政司司长特别介入,而且所有案件均在裁判法院经由高级法庭主任代律政司司长审阅。
2.陪审团制度
极其严重的刑事罪案,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原讼法庭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审讯。陪审团通常由7人组成,但也可经法官下令由9人组成。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官会请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力求意见一致,然而,陪审团可按5 2或7:2的大多数票作出裁决。
死因研讯的目的是要确定死者的身份、死因和与死亡相关的情况。某些案件必须由死因裁判官会同陪审团进行研讯。至于其他案件,死因裁判官也可决定是否有需要与陪审团一起进行研讯。死因研讯的陪审团由5人组成。
《基本法》明文规定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3.辩护原则
多项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已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适用于香港)第14条的辩护原则,已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内,或被普通法所吸纳。《基本法》保证这些权利予以保留:法庭上人人平等;受独立无私依法建立具管辖权的审裁机关公平公开审讯的权利;极严重案件须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假定无罪;举证责任在控方;以无合理疑点作为举证的准则;获迅即详细告知控罪的性质和因由的权利;获给予充分时间准备辩方方案的权利;可由律师代表的权利;不得无故推延受审的权利;获得法律协助的权利;到庭受审的权利;传召证人并确使证人出庭的权利;盘问控方证人的权利;免费获得传译服务的权利;法庭上保持缄默的权利;针对定罪和(或)刑罚提出上诉的权利;不可因之前被判有罪或无罪的同一罪行再次受审或判罚的权利;以及在候审或上诉期间获得保释的权利(批准与否,须视为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各有关情况而定)。
三 香港的民事法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分别,在于前者是以香港特区的名义提出,借以遏止罪案和惩治罪犯;而后者则用以保护产权、追收财产和强制履行义务。
民事案的举证责任较刑事案易于履行,举证准则是基于可能性的权衡。
民事法主要包括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家事法和税法。
四 香港的法律语言
《基本法》第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中、英文在法律语文方面均起重要作用。
当局考虑到《基本法》的规定,以及香港特区作为主要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的地位,于1998年4月成立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就广泛问题,包括双语法例制度的政策和长远目标,以及达到这个目标的方法,向政府提供意见。
1.普通法
普通法的原则可见于香港法院和世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院的判决。一直以来,该等法院几乎只以英语宣告判决。普通法由盈千累万的案例构成,如果要把这些案例全数翻译成中文,并不切实可行。虽然预计将来香港法院以中文宣告判决的数目会不断增加,但大部分海外判例仍只会以英文撰写。
1.刑事检控
香港的检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长全权负责。是否应对某宗案件或某类案件提出检控,由律政司司长和代其提出检控者决定,并考虑两点:第一,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提起法律程序;第二,如果有,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在作出决定时,律政司司长无须受制于行政部门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实际上,简单层次的检控工作大多涉及简单的案件,可由警方或其他调查机关处理,无须律政司司长特别介入,而且所有案件均在裁判法院经由高级法庭主任代律政司司长审阅。
2.陪审团制度
极其严重的刑事罪案,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原讼法庭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审讯。陪审团通常由7人组成,但也可经法官下令由9人组成。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官会请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力求意见一致,然而,陪审团可按5 2或7:2的大多数票作出裁决。
死因研讯的目的是要确定死者的身份、死因和与死亡相关的情况。某些案件必须由死因裁判官会同陪审团进行研讯。至于其他案件,死因裁判官也可决定是否有需要与陪审团一起进行研讯。死因研讯的陪审团由5人组成。
《基本法》明文规定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3.辩护原则
多项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已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适用于香港)第14条的辩护原则,已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内,或被普通法所吸纳。《基本法》保证这些权利予以保留:法庭上人人平等;受独立无私依法建立具管辖权的审裁机关公平公开审讯的权利;极严重案件须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假定无罪;举证责任在控方;以无合理疑点作为举证的准则;获迅即详细告知控罪的性质和因由的权利;获给予充分时间准备辩方方案的权利;可由律师代表的权利;不得无故推延受审的权利;获得法律协助的权利;到庭受审的权利;传召证人并确使证人出庭的权利;盘问控方证人的权利;免费获得传译服务的权利;法庭上保持缄默的权利;针对定罪和(或)刑罚提出上诉的权利;不可因之前被判有罪或无罪的同一罪行再次受审或判罚的权利;以及在候审或上诉期间获得保释的权利(批准与否,须视为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各有关情况而定)。
三 香港的民事法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分别,在于前者是以香港特区的名义提出,借以遏止罪案和惩治罪犯;而后者则用以保护产权、追收财产和强制履行义务。
民事案的举证责任较刑事案易于履行,举证准则是基于可能性的权衡。
民事法主要包括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家事法和税法。
四 香港的法律语言
《基本法》第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中、英文在法律语文方面均起重要作用。
当局考虑到《基本法》的规定,以及香港特区作为主要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的地位,于1998年4月成立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就广泛问题,包括双语法例制度的政策和长远目标,以及达到这个目标的方法,向政府提供意见。
1.普通法
普通法的原则可见于香港法院和世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院的判决。一直以来,该等法院几乎只以英语宣告判决。普通法由盈千累万的案例构成,如果要把这些案例全数翻译成中文,并不切实可行。虽然预计将来香港法院以中文宣告判决的数目会不断增加,但大部分海外判例仍只会以英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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