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香港的法律制度(4)

香港金融市场投资指引 作者:人本投资集团香港投资团队 编 2007-10-16 11:22

  大律师必须单独执业,而律师则可单独执业或以合伙形式执业。虽然多名大律师通常会共享一家大律师事务所,但他们的法律、财务和专业责任,都与其他共享该事务所的大律师分开,互不相关。一名大律师无须为同一事务所另一名大律师的行为负任何责任。

  2.律师

  香港目前有超过4900名执业律师。律师业主要是自行监管的,而香港律师会就是负责管理律师事务的组织。经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在保持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方面的责任是很广泛的。此外,理事会也负责签发律师执业证书。

  香港约有400名律师获认许以公证人身份执业。香港法律公证人协会是公证人的管理组织。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主管委任香港公证人事宜,并负责委任公证人纪律审裁团,以组成公证人纪律审裁组,对公证人的行为操守进行研讯。

  七 香港的法院体系

  香港的法院分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和少年法庭。此外,还有多个审裁处,包括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各具司法管辖权,就指定范畴内的纠纷作出判决。

  1.终审法院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于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在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赋予的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独立委员会的推荐委任,有关任命须经立法机关同意。《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规定,上诉须由终审法院审判庭聆讯和裁决,而终审法院审判庭须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3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所组成。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来自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此外,上诉法庭也对其他级别较低的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定。原讼法庭审理刑事和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辖权不受限制。民事案件涉及的范畴包括离婚、海事诉讼、破产、公司清盘、领养、遗嘱认证和精神错乱。原讼法庭也可行使上诉司法管辖权,审理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3.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事宜的司法管辖权是受到限制的。民事方面,区域法院仅有权审理所涉款项多于5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申索。如属收地诉讼或诉讼中出现土地权益所有权的问题,有关土地的每年租金或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不得超过24万元。除一般民事事宜的司法管辖权外,区域法院对以下各者也具有专有司法管辖权: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提出的申索、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追讨税款的申索,以及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为追讨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财物程序。至于婚姻诉讼和领养申请,也必须在区域法院展开(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庭也称家事法庭)。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较为严重的案件,但某些极严重的罪行,如谋杀,误杀和强奸等则除外。区域法院可以判处的监禁刑期最长为七年。此外,区域法院也可行使多项条例(包括《印花税条例》(第117章)、《肺尘埃沉病(补偿)条例》(第360章)和《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所赋予的有限上诉司法管辖权,审理来自各有关审裁处和法定机构的上诉案件。

  4.裁判法院

  裁判官可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和简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罚权力通常以判处监禁两年或罚款10万元为限,但对于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罚权力。所有可公诉罪行最初均在裁判官席前提出;律政司司长可因应案情的严重程度而申请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交付原讼法庭审理。不服裁判官的判决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会由原讼法庭法官审理。特委裁判官可由具备律师资格或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士出任,专门处理惯常性质的案件,如小贩摆卖或轻微交通违例案件等。特委裁判官的判罚能力,通常是以判处监禁6个月和罚款5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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