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香港的法律制度(5)
香港金融市场投资指引 作者:人本投资集团香港投资团队 编 2007-10-16 11:22
5.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研讯以下各类案件:有人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有人在可疑情况下死亡,有人突然死亡,在香港境内发现尸体或从外地运入尸体。
6.少年法庭
凡案件是控告14岁以下儿童和14~16岁青少年犯罪(杀人罪行除外),少年法庭均有权审理。10岁以下儿童视为未届应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所有法庭,包括少年法庭在内,均无权审理涉及该等儿童的案件。不过,少年法庭有权受理涉及照顾和保护18岁或以下青少年和儿童的案件。
7.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有以下四项主要司法职能:政府或其他机构强制收地时,或某些土地因工务或私人土地发展以致价值减损时,厘定政府或有关机构应给予受影响人士的赔偿额;裁定有关大厦管理的争议事件;裁定不服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并裁定针对房屋署署长就物业的现行市值所作评估而提出的上诉;以及裁定所有涉及《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的事宜。
8.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为解决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提供既快捷相宜而又不拘形式的方法。涉案双方不得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审裁处处理的案件,有指称违反雇佣合约某一条款而提出的申索,也有追讨解雇代通知金、欠薪、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花红、双薪、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个案。
9.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负责审理所涉款额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钱债申索。审裁处的聆讯不拘形式,涉案双方不得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
10.淫亵物品审裁处
《淫亵和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自1987年起实施,规定设立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的两项主要职能是:裁定由法庭或裁判官转交给审裁处的物品是否属于淫亵或不雅物品,并裁定公开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将物品评定为第I类(既非淫亵也非不雅)、第II类(不雅物品)或第III类(淫亵物品)。
另还有行政事务审裁处和委员会等,除了上述各司法机关外,还有多个由不同条例设立的审裁处,专门处理因不服根据有关条例作出的行政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具体介绍见下文:
11.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2003年4月1日,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取代内幕交易审裁处,当局作出了一些过渡性的安排。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根据于同一日生效的《证券和期货条例》设立。审裁处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其他成员组成,前者是高等法院的法官或前任法官,而后者则不得为公职人员。审裁处的职责是在财政司司长所提起的民事研讯程序中,裁定是否曾发生与上市法团有关的市场失当行为(即内幕交易和另外五类特别指明的行为其中任何一种)、曾从事该失当行为的人的身份,以及因该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审裁处在作出该等裁定后也会就之而作出命令。
12.行政上诉委员会
委员会处理针对某些行政决定而提出的各类法定上诉案件。委员会成员包括具法律专业知识和对各方面工作富有经验的人士。委员会可确认、更改或推翻决策者原来的决定,或作出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或命令,以取代原来的决定。聆讯是公开进行的,并准许上诉人出席和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委员会须以书面说明裁决理由。
死因裁判法庭研讯以下各类案件:有人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有人在可疑情况下死亡,有人突然死亡,在香港境内发现尸体或从外地运入尸体。
6.少年法庭
凡案件是控告14岁以下儿童和14~16岁青少年犯罪(杀人罪行除外),少年法庭均有权审理。10岁以下儿童视为未届应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所有法庭,包括少年法庭在内,均无权审理涉及该等儿童的案件。不过,少年法庭有权受理涉及照顾和保护18岁或以下青少年和儿童的案件。
7.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有以下四项主要司法职能:政府或其他机构强制收地时,或某些土地因工务或私人土地发展以致价值减损时,厘定政府或有关机构应给予受影响人士的赔偿额;裁定有关大厦管理的争议事件;裁定不服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并裁定针对房屋署署长就物业的现行市值所作评估而提出的上诉;以及裁定所有涉及《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的事宜。
8.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为解决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提供既快捷相宜而又不拘形式的方法。涉案双方不得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审裁处处理的案件,有指称违反雇佣合约某一条款而提出的申索,也有追讨解雇代通知金、欠薪、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花红、双薪、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个案。
9.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负责审理所涉款额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钱债申索。审裁处的聆讯不拘形式,涉案双方不得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
10.淫亵物品审裁处
《淫亵和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自1987年起实施,规定设立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的两项主要职能是:裁定由法庭或裁判官转交给审裁处的物品是否属于淫亵或不雅物品,并裁定公开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将物品评定为第I类(既非淫亵也非不雅)、第II类(不雅物品)或第III类(淫亵物品)。
另还有行政事务审裁处和委员会等,除了上述各司法机关外,还有多个由不同条例设立的审裁处,专门处理因不服根据有关条例作出的行政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具体介绍见下文:
11.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2003年4月1日,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取代内幕交易审裁处,当局作出了一些过渡性的安排。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根据于同一日生效的《证券和期货条例》设立。审裁处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其他成员组成,前者是高等法院的法官或前任法官,而后者则不得为公职人员。审裁处的职责是在财政司司长所提起的民事研讯程序中,裁定是否曾发生与上市法团有关的市场失当行为(即内幕交易和另外五类特别指明的行为其中任何一种)、曾从事该失当行为的人的身份,以及因该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审裁处在作出该等裁定后也会就之而作出命令。
12.行政上诉委员会
委员会处理针对某些行政决定而提出的各类法定上诉案件。委员会成员包括具法律专业知识和对各方面工作富有经验的人士。委员会可确认、更改或推翻决策者原来的决定,或作出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决定或命令,以取代原来的决定。聆讯是公开进行的,并准许上诉人出席和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委员会须以书面说明裁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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