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香港的法律制度(6)

香港金融市场投资指引 作者:人本投资集团香港投资团队 编 2007-10-16 11:22

  13.委员会和专员

  除上述司法机关和行政事务审裁处和委员会外,当局也有设立一些其他机构,监察某些特定法例的遵守情况。市民如果感到受屈,可向这些机构求助,它们是选举管理委员会、申诉专员、平等机会委员会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14.选举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主席是高等法院法官。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划定选区的分界,并监督立法会和其他级别的地方议会的选举事宜。委员会就选举活动发出指引,并设有投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有关违反指引和选举法的投诉。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旨在确保香港的选举可在公开、廉洁和公平的情况下进行。

  15.申诉专员

  申诉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机构,于1989年2月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成立。申诉专员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委任,职责包括:令巿民对公营机构行政失当的不满得以补救;令官僚制度更以人为本;减少巿民与政府之间的隔膜;担当监察政府的角色;防止滥用职权;纠正个别错误事件;当公职人员受到不公平指责时指出事实真相;提高公营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素;保障人权。

  16.平等机会委员会

  平等机会委员会于1996年成立,是实施《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的法定机构。委员会致力于消除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和家庭岗位的歧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如下:消除性骚扰和基于残疾的骚扰和中伤行为;推动男女之间、伤健之间、有家庭岗位和没有家庭岗位的人士之间机会平等;调查有关歧视的投诉;力求通过调解平息投诉。如调解不成,委员会有权协助感到受屈的人在区域法院提出诉讼。

  17.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是独立的法定机构,就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事宜进行监察和监管。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法定职能和权力包括:调查怀疑违反该条例规定的事宜;核准和发出实务守则,就遵守该条例的规定提供实务指引;审核可能影响在个人资料方面的个人私隐立法建议;视察个人资料系统;研究和监察可能在个人资料方面对个人私隐有不利影响的科技发展;以及与香港以外地方执行类似职能的人士联络和合作。

  八 香港法律的国际合作

  香港高等法院或以上级别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可在大部分普通法适用地区强制执行,并可通过国际协议和安排,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强制执行。根据交互强制执行判决协议强制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国家,其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香港也会强制执行。婚姻法律程序中作出的赡养令,同样可按交互强制执行原则在海外多个国家强制执行。

  引渡协议规定,在缔约一方的司法管辖区内被控触犯严重刑事罪行或已被判罪名成立的人,倘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被发现,该缔约另一方须将有关人等移交。此外,香港法院可应某外国法院的要求,在香港取得证据,供该外国法院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之用。香港法院同样可向海外法院发出请求书,要求取得证据。至于香港和海外刑事罪行的侦查和检控方面的相互法律协助,以及在追讨犯罪得益事宜上的相互法律协助,则由律政司国际法律科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直接提供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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