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香港的法律制度(8)
香港金融市场投资指引 作者:人本投资集团香港投资团队 编 2007-10-16 11:23
十二 律政司
律政司司长是律政司之首。律政司辖下设有6个科别,其中5个法律专业科别各由一名律政专员掌管,律政司司长把若干权力和职责转授各律政专员。余下的一个科别负责行政、训练和人事工作,以及部门的发展需要事宜。至于直接向律政司司长提供支持的工作,则由律政司司长办公室负责。律政司司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律政司司长处理有关行政会议和立法会的事宜,不论是提交法例,抑或是回答立法会议员的提问。
1.刑事检控科
刑事检控科由刑事检控专员掌管。在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部分均由该科的政府律师负责检控。另外,由裁判官审理的案件,倘属重要的案件或涉及艰深的法律论点,该科的政府律师也会出庭。至于由裁判官审理的案件,则大部分是由法庭检控主任负责检控。除代表政府出庭外,刑事检控科的政府律师也向各执法机构和其他负责检控罪行的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2.民事法律科
民事法律科由民事法律专员掌管,就民事法律向各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并以律师和大律师身份代表政府处理一切民事诉讼,包括仲裁案件。
3.法律草拟科
法律草拟科由法律草拟专员掌管,负责草拟香港特区所有政府法例。在拟备法例的过程中,法律草拟科的律师往往须就立法建议所涉及的法律上的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当一条法例的最终定稿提交行政会议考虑或按照立法程序提交立法会审议时,草拟人员也会与有关决策局的代表一同出席两会各别举行的会议,解答关于草拟方面以至一般法律上的问题。法律草拟科审阅所有由非属政府的人士或团体提出的法例。由于法律草拟专员是本港成文法律汇编的管理人,法律草拟科必须履行是项职能,以确保所有法例均符合条例草案的格式和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
双语法例资料系统(BLIS)是一个由法律草拟科发展和更新内容的《香港法例》计算机数据库,公众可在互联网上浏览,无须缴费。
十三 香港的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为具有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师,以进行民事和刑事诉讼,确保他们不会因没有经济能力而无法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
2.民事法律援助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遍和大部分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某些在土地审裁处审理的租务案件,在死因裁判法庭研讯的广受公众关注的案件,以及向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提出的申请,也可获得法律援助。
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证明经济上符合资格。此外,申请人也须通过“案情审查”,显示自己有合理理据提出有关的民事诉讼或就有关的民事诉讼进行抗辩,并有合理的胜诉机会;显示自己最少也有合理机会因获提供以公帑资助的代表律师而得到一些具体利益。
申请人如果通过经济和案情审查,便会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长有酌情决定权,在有充分理据的《人权法案》诉讼中,免除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资格上限。
申请人如果因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至于终审法院上诉案件,则可向由司法常务官担任主席的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或复核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律政司司长是律政司之首。律政司辖下设有6个科别,其中5个法律专业科别各由一名律政专员掌管,律政司司长把若干权力和职责转授各律政专员。余下的一个科别负责行政、训练和人事工作,以及部门的发展需要事宜。至于直接向律政司司长提供支持的工作,则由律政司司长办公室负责。律政司司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律政司司长处理有关行政会议和立法会的事宜,不论是提交法例,抑或是回答立法会议员的提问。
1.刑事检控科
刑事检控科由刑事检控专员掌管。在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部分均由该科的政府律师负责检控。另外,由裁判官审理的案件,倘属重要的案件或涉及艰深的法律论点,该科的政府律师也会出庭。至于由裁判官审理的案件,则大部分是由法庭检控主任负责检控。除代表政府出庭外,刑事检控科的政府律师也向各执法机构和其他负责检控罪行的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2.民事法律科
民事法律科由民事法律专员掌管,就民事法律向各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并以律师和大律师身份代表政府处理一切民事诉讼,包括仲裁案件。
3.法律草拟科
法律草拟科由法律草拟专员掌管,负责草拟香港特区所有政府法例。在拟备法例的过程中,法律草拟科的律师往往须就立法建议所涉及的法律上的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当一条法例的最终定稿提交行政会议考虑或按照立法程序提交立法会审议时,草拟人员也会与有关决策局的代表一同出席两会各别举行的会议,解答关于草拟方面以至一般法律上的问题。法律草拟科审阅所有由非属政府的人士或团体提出的法例。由于法律草拟专员是本港成文法律汇编的管理人,法律草拟科必须履行是项职能,以确保所有法例均符合条例草案的格式和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
双语法例资料系统(BLIS)是一个由法律草拟科发展和更新内容的《香港法例》计算机数据库,公众可在互联网上浏览,无须缴费。
十三 香港的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为具有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师,以进行民事和刑事诉讼,确保他们不会因没有经济能力而无法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
2.民事法律援助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遍和大部分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某些在土地审裁处审理的租务案件,在死因裁判法庭研讯的广受公众关注的案件,以及向精神健康复核审裁处提出的申请,也可获得法律援助。
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证明经济上符合资格。此外,申请人也须通过“案情审查”,显示自己有合理理据提出有关的民事诉讼或就有关的民事诉讼进行抗辩,并有合理的胜诉机会;显示自己最少也有合理机会因获提供以公帑资助的代表律师而得到一些具体利益。
申请人如果通过经济和案情审查,便会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长有酌情决定权,在有充分理据的《人权法案》诉讼中,免除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资格上限。
申请人如果因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至于终审法院上诉案件,则可向由司法常务官担任主席的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或复核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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