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香港的法律制度(9)
香港金融市场投资指引 作者:人本投资集团香港投资团队 编 2007-10-16 11:25
3.刑事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遍和各类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不服裁判官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在内。此外,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也和于终审法院上诉案件,以及在原讼法庭审讯前的交付审判程序。
如果要获得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符合财务资源准则,一如民事案件法律援助。凡案件涉及谋杀、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盗行为的控罪,申请人如符合财务资源准则,一律会在审讯、交付审判程序和向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时,获得法律援助。但就刑事案件提出的上诉(包括终审法院上诉案件),则必须在法律上有充分理据,方会获得法律援助。
如果署长以经济或案情为理由拒绝在刑事案件中给予法律援助,法例并无就申请人可以针对这项决定提出上诉订定条文,但拒绝在终审法院上诉中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除外。然而,即使申请人未能通过经济审查,但如果署长认为基于维护公义,申请人应获得法律援助,则申请人仍可获得援助;此外,在涉及谋杀、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盗行为控罪的案件中,如果法官豁免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申请人同样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至于所有其他案件,法官本人只可在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的情况下批予法律援助。
申请人如在终审法院刑事上诉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被拒,可提出上诉。上诉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委任的专责小组聆讯。
4.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这项特别计划向一些所谓“夹心阶层”人士提供法律协助,他们因未能通过经济审查而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计划本身自负盈亏,基金来自受助人从其财务资源和所收回的赔偿金中拨付的分担费用。按照这项计划,受助人如获胜诉,须向署长缴付一笔款项,款额相等于所需讼费和已代支款项的全数,另加受助人所获判赔偿的12%,如案件在委聘大律师出庭之前和解,则为该笔赔偿的6%。
5.当值律师服务
当值律师服务由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但由法律专业人士独立管理。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各自指派四名会员加入当值律师服务执委会,负责管理和执行这项服务的运作。此外,执委会的成员也包括三名业外人士。当值律师服务设有三项计划:当值律师计划、免费法律咨询计划,以及电话法律咨询计划。
6.法律援助服务局
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是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就法律援助政策向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法援局又监督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但不会干预法援署的日常运作。法援局的主席由一名非属官员的法律界以外人士出任,成员则包括律师、业外人士和法援署署长。法援局也就法律援助事宜和法援署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进行检讨。
十四 其他政府法律部门
1.法律咨询和田土转易处
法律咨询和田土转易处隶属地政总署,负责:主要向地政总署辖下地政处和其他政府部门,包括政府产业署和民政事务总署,就土地事宜和相关条例提供法律意见;草拟所有批地和征用土地文件;为年期届满的物业提供重批土地和将单位转让予前业主的土地转易服务;办理地租和土地补价的分摊工作,并追缴地租;以及执行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书方案,包括批核内载物业管理人和业权共有人的权利和责任的大厦公契。
2.土地注册处
土地注册处的主要职责如下,根据《土地注册条例》和其附属规例为与土地有关的文件办理注册;备存载有最新资料的土地登记册和有关的土地纪录,以便执行土地注册制度;提供设施供市民查阅土地登记册和其他土地纪录,并供应有关纪录的副本;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为业主立案法团办理注册手续;编制并备存街道索引和新界地段/地址对照表;以及为政府各部门和机构提供物业资料。
在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遍和各类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不服裁判官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在内。此外,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也和于终审法院上诉案件,以及在原讼法庭审讯前的交付审判程序。
如果要获得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符合财务资源准则,一如民事案件法律援助。凡案件涉及谋杀、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盗行为的控罪,申请人如符合财务资源准则,一律会在审讯、交付审判程序和向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时,获得法律援助。但就刑事案件提出的上诉(包括终审法院上诉案件),则必须在法律上有充分理据,方会获得法律援助。
如果署长以经济或案情为理由拒绝在刑事案件中给予法律援助,法例并无就申请人可以针对这项决定提出上诉订定条文,但拒绝在终审法院上诉中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除外。然而,即使申请人未能通过经济审查,但如果署长认为基于维护公义,申请人应获得法律援助,则申请人仍可获得援助;此外,在涉及谋杀、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盗行为控罪的案件中,如果法官豁免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申请人同样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至于所有其他案件,法官本人只可在申请人通过经济审查的情况下批予法律援助。
申请人如在终审法院刑事上诉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被拒,可提出上诉。上诉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委任的专责小组聆讯。
4.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这项特别计划向一些所谓“夹心阶层”人士提供法律协助,他们因未能通过经济审查而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计划本身自负盈亏,基金来自受助人从其财务资源和所收回的赔偿金中拨付的分担费用。按照这项计划,受助人如获胜诉,须向署长缴付一笔款项,款额相等于所需讼费和已代支款项的全数,另加受助人所获判赔偿的12%,如案件在委聘大律师出庭之前和解,则为该笔赔偿的6%。
5.当值律师服务
当值律师服务由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但由法律专业人士独立管理。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各自指派四名会员加入当值律师服务执委会,负责管理和执行这项服务的运作。此外,执委会的成员也包括三名业外人士。当值律师服务设有三项计划:当值律师计划、免费法律咨询计划,以及电话法律咨询计划。
6.法律援助服务局
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是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就法律援助政策向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法援局又监督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但不会干预法援署的日常运作。法援局的主席由一名非属官员的法律界以外人士出任,成员则包括律师、业外人士和法援署署长。法援局也就法律援助事宜和法援署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进行检讨。
十四 其他政府法律部门
1.法律咨询和田土转易处
法律咨询和田土转易处隶属地政总署,负责:主要向地政总署辖下地政处和其他政府部门,包括政府产业署和民政事务总署,就土地事宜和相关条例提供法律意见;草拟所有批地和征用土地文件;为年期届满的物业提供重批土地和将单位转让予前业主的土地转易服务;办理地租和土地补价的分摊工作,并追缴地租;以及执行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书方案,包括批核内载物业管理人和业权共有人的权利和责任的大厦公契。
2.土地注册处
土地注册处的主要职责如下,根据《土地注册条例》和其附属规例为与土地有关的文件办理注册;备存载有最新资料的土地登记册和有关的土地纪录,以便执行土地注册制度;提供设施供市民查阅土地登记册和其他土地纪录,并供应有关纪录的副本;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为业主立案法团办理注册手续;编制并备存街道索引和新界地段/地址对照表;以及为政府各部门和机构提供物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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