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香港的法律制度(10)
香港金融市场投资指引 作者:人本投资集团香港投资团队 编 2007-10-16 11:28
3.知识产权署
知识产权署的主要职责如下:就制订知识产权的政策、法例和有关事宜,向工商和科技局和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意见;执行《商标条例》、《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以便管理有关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注册和保障事宜,并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进行聆讯;提供设施供市民查阅载于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注册纪录册的资料;向版权审裁处提供行政支持;参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谈判和履行工作;向市民灌输知识产权的知识,以便推广保护知识产权;以及设有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
4.破产管理署
参见第二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5.公司注册处
参见第二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十五 法律教育
拟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在取得香港大学法学士学位和法学专业证书或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学士学位和法律学深造证书后,仍须完成两年的实习期,表现良好,才可获认许在香港以律师身份执业。
拟取得大律师资格的人,在取得上述学士学位和证书并完成6个月的实习大律师实习期后,便可获认许为大律师;但如要执业,他还须再实习6个月(在该段实习期内,他可在限定范围内以大律师身份执业)。
其他大学的法律系毕业生可循下列途径,在香港取得大律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先考取法学专业证书/法律学深造证书,然后任实习律师两年或实习大律师一年;通过或获豁免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并符合获认许后的执业规定而取得律师资格;通过大律师资格考试,并完成所规定的实习大律师实习期。
十六 仲裁和其他排解纠纷方式
在香港特区规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条例》有两个不同的体制,一个是源自英国法律的本地体制,而另一个则是包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订示范法的国际体制。《仲裁条例》于1996年修订,旨在给予仲裁员额外权力,使纠纷能通过仲裁得以更公平和更快速地排解而毋需付出不必要的费用,并把委任仲裁员的权力由法院转移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1999年6月,香港与内地机关协议订立机制,让内地与香港特区所作的仲裁裁决可在两地的法院相互执行。为此,政府也于2000年1月再次修订《仲裁条例》以实施这项安排。
在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超过120个签署《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1997年7月1日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香港继续保留公约成员的身份。
知识产权署的主要职责如下:就制订知识产权的政策、法例和有关事宜,向工商和科技局和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意见;执行《商标条例》、《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以便管理有关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注册和保障事宜,并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进行聆讯;提供设施供市民查阅载于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注册纪录册的资料;向版权审裁处提供行政支持;参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谈判和履行工作;向市民灌输知识产权的知识,以便推广保护知识产权;以及设有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和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
4.破产管理署
参见第二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5.公司注册处
参见第二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
十五 法律教育
拟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在取得香港大学法学士学位和法学专业证书或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学士学位和法律学深造证书后,仍须完成两年的实习期,表现良好,才可获认许在香港以律师身份执业。
拟取得大律师资格的人,在取得上述学士学位和证书并完成6个月的实习大律师实习期后,便可获认许为大律师;但如要执业,他还须再实习6个月(在该段实习期内,他可在限定范围内以大律师身份执业)。
其他大学的法律系毕业生可循下列途径,在香港取得大律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先考取法学专业证书/法律学深造证书,然后任实习律师两年或实习大律师一年;通过或获豁免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并符合获认许后的执业规定而取得律师资格;通过大律师资格考试,并完成所规定的实习大律师实习期。
十六 仲裁和其他排解纠纷方式
在香港特区规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条例》有两个不同的体制,一个是源自英国法律的本地体制,而另一个则是包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订示范法的国际体制。《仲裁条例》于1996年修订,旨在给予仲裁员额外权力,使纠纷能通过仲裁得以更公平和更快速地排解而毋需付出不必要的费用,并把委任仲裁员的权力由法院转移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1999年6月,香港与内地机关协议订立机制,让内地与香港特区所作的仲裁裁决可在两地的法院相互执行。为此,政府也于2000年1月再次修订《仲裁条例》以实施这项安排。
在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超过120个签署《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1997年7月1日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香港继续保留公约成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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