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研究 作者:孙国茂 2007-10-23 04:56

  0.3.1具有财务杠杆效应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最显著的特点是借钱买证券和借证券卖证券,这与投资办实业时,由于投资者手中自有资本金有限,部分或大部分都必须向银行申请贷款类似。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可以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融资融券交易的财务杠杆效应。

  0.3.2与现货交易原则相一致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虽然有其特殊的买卖方式,但是从交割方式角度来讲,这种交易方式与现货交易基本一致。融资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必须及时结清交割,在交割时买卖双方都以现款或现货进行交割,这与现货交易方式是一样的,其差别只是现款(或证券)中有一部分是借来的。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例行日”交割结算,即指在成交后第五个工作日进行交割,如果投资人全部以自己的资金和证券进行买卖,结算时当然也以自己的资金和证券交割,这就是现货交易;如果投资人自己出一部分资金,不足部分由经纪人垫付,或者没有足够证券而由经纪人垫付,就属于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这一点是融资融券交易与股票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的区别。

  0.3.3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关系

  在融资信用交易中,投资者仅仅支付部分价款就可以买进证券,不足的价款则由经纪人垫付,经纪人向投资者垫付资金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经纪人垫付部分差价款是以日后投资者能够偿还这部分价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为前提的。经纪人所垫付的差价款,一般来源于券商的自有资金、客户保证金、银行借款或在货币市场融资,这称为转融通,包括资金转融通和证券转融通。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转融通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目前,我国已经正式开始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试点,从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试点管理办法来看,还不允许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交易。证券公司若开展此项业务,只能以自有资金或证券进行。

  0.3.4交易的行为具有特定含义

  证券融资的目的是为了购买证券,以所购买证券为抵押品,是一种抵押贷款。证券融券即是卖空,在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融券者借入证券卖出,以卖出证券的款项作抵押,融券者在还清证券及相关费用后收回款项。

  证券融资交易存在两种形式: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和证券金融公司对券商的融资。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用交易,而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衍生的信用交易,又称为转融资。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与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不同,必须开立专门的信用交易账户,与券商为投资者的“透支”以及券商作为中介人的“三方协议贷款”相似。券商融资与券商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质押贷款也不同。在本书中,券商融资是指为了投资者客户融资的需求而产生的券商的融资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券商融资概念有所不同。融券包括投资者向券商借券和券商向其他机构借券。

  0.3.5保证金比例是调节交易规模的重要工具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融资或融券买卖时缴纳的价款(或抵押证券)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被称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大小可以调节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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