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我国台湾地区信用交易的历史演进(1)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研究 作者:孙国茂 2007-10-23 04:58
综观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目前的信用交易制度与架构,是由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与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所组成的,其演进的过程可划分为五个阶段,依次为:例行交易时期、银行代办信用交易时期、复华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办理时期、复华与证券商办理的双轨时期、开放证券金融公司设立时期。
1.3.1例行交易时期
这个时期主要是从1962~1973年。“例行交易”的信用方式源自1962年2月,其交易方式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先缴纳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交易证据金”,在成交日后的某个特定时日,买卖双方再办理现金交割(1962~1965年曾采用了3日、6日和14日例行交易);从成交日到交割日,这期间买卖双方都可做反向冲销结平交易,交割日仅须按价差支付款项。
由于在交割前可以进行反向冲销,因而造成对赌的投机气氛很重。为了抑制投机并保证买卖双方顺利交割,证据金的比例必须根据情况随时调整。从1962 年8月实施之后,证据金的比例最低曾达到8%。1973年,台湾地区当局为了减少投机风险而收缩信用,因而将证据金的比例调为100%,例行交易制度到此形同虚设。综观这一时期的信用交易规模,平均总量为交易总量的28.3%,最低为1964年,占交易总量的1.69%,最高为1970年,曾高达总交易额的44.29%。例行交易在当时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3.2金融机构兼营办理信用交易时期
这个时期主要是从1974~1980年。1964~1969年,台湾地区“经合会”台湾地区“经合会”的全称是“行政院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是台湾地区当局主管国际经济合作的机构。以及“证管会”台湾地区当局无独立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台湾地区1961年始设“证券管理委员会”,隶属“经济部”;1998年,该机构划归“财政部”管理,改称“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需要,于2005年成立“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业进行综合管理,“证管会”划归该委员会管理,改称“证券期货局”。分别提出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建议,1970年年初,“经济部”已报院核准设立证券金融公司,恰逢来台湾地区研究资本市场的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rporation )对台湾地区设立证券金融公司提出建议,认为当时市场规模过小,设立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的成本过高,因而建议暂由银行办理。
1974年,世界经济不景气,股市低迷,为了活跃证券市场,台湾地区“经济部”的“证管会”在1974年6月核定“授信机构办理证券融资业务操作办法”,并于同年经“行政院”证券管理小组决议由“交通银行”、台湾银行及台湾土地银行三家银行联合试办证券融资业务,台湾地区证券市场正式实施信用交易制度。然而,这时的信用交易仅准许融资买进但不准融券卖出,制度并不完善,所以又称为“跛足”信用交易时期。
1.3.3复华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办理时期
这个时期主要是从1980~1990年。由于上市公司日渐增多,信用交易的规模也日渐增大,1979年,台湾地区当局为了建立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使得证券市场制度合理化,于该年7月根据“证券交易法”第十八条及“银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制定了“证券金融事业规则”,明确规定证券金融事业由资本额达到4亿新台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其业务为融资融券、有价证券的保管以及其他经“证管会”核定的事项。
1979年,美国与中国台湾地区当局正式断交,这对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影响极大,市场投资意愿较低,证券公司虽有20家,但规模都很小,加之受到证券业不得投资其他行业的法令限制,因而证券金融公司的筹建并不顺利。最后,由代办信用交易的台湾银行以及台湾国土银行邀光华投资公司、中国信托及台湾证券交易所等参与投资,于1980年4月成立了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接手三家银行代办的融资业务,同年7月开始办理融券业务,而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也正式开展起来。
从1980~1990年,复华公司独家承办融资融券业务近十年,其间信用交易的规模在1986年达到最高点,占市场总成交量的34.56% ,而在1989年股市最蓬勃之际,却因受到法规的限制而降至占市场总成交量的4.23%。
1.3.1例行交易时期
这个时期主要是从1962~1973年。“例行交易”的信用方式源自1962年2月,其交易方式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先缴纳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交易证据金”,在成交日后的某个特定时日,买卖双方再办理现金交割(1962~1965年曾采用了3日、6日和14日例行交易);从成交日到交割日,这期间买卖双方都可做反向冲销结平交易,交割日仅须按价差支付款项。
由于在交割前可以进行反向冲销,因而造成对赌的投机气氛很重。为了抑制投机并保证买卖双方顺利交割,证据金的比例必须根据情况随时调整。从1962 年8月实施之后,证据金的比例最低曾达到8%。1973年,台湾地区当局为了减少投机风险而收缩信用,因而将证据金的比例调为100%,例行交易制度到此形同虚设。综观这一时期的信用交易规模,平均总量为交易总量的28.3%,最低为1964年,占交易总量的1.69%,最高为1970年,曾高达总交易额的44.29%。例行交易在当时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3.2金融机构兼营办理信用交易时期
这个时期主要是从1974~1980年。1964~1969年,台湾地区“经合会”台湾地区“经合会”的全称是“行政院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是台湾地区当局主管国际经济合作的机构。以及“证管会”台湾地区当局无独立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台湾地区1961年始设“证券管理委员会”,隶属“经济部”;1998年,该机构划归“财政部”管理,改称“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需要,于2005年成立“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业进行综合管理,“证管会”划归该委员会管理,改称“证券期货局”。分别提出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建议,1970年年初,“经济部”已报院核准设立证券金融公司,恰逢来台湾地区研究资本市场的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rporation )对台湾地区设立证券金融公司提出建议,认为当时市场规模过小,设立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的成本过高,因而建议暂由银行办理。
1974年,世界经济不景气,股市低迷,为了活跃证券市场,台湾地区“经济部”的“证管会”在1974年6月核定“授信机构办理证券融资业务操作办法”,并于同年经“行政院”证券管理小组决议由“交通银行”、台湾银行及台湾土地银行三家银行联合试办证券融资业务,台湾地区证券市场正式实施信用交易制度。然而,这时的信用交易仅准许融资买进但不准融券卖出,制度并不完善,所以又称为“跛足”信用交易时期。
1.3.3复华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办理时期
这个时期主要是从1980~1990年。由于上市公司日渐增多,信用交易的规模也日渐增大,1979年,台湾地区当局为了建立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使得证券市场制度合理化,于该年7月根据“证券交易法”第十八条及“银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制定了“证券金融事业规则”,明确规定证券金融事业由资本额达到4亿新台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其业务为融资融券、有价证券的保管以及其他经“证管会”核定的事项。
1979年,美国与中国台湾地区当局正式断交,这对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影响极大,市场投资意愿较低,证券公司虽有20家,但规模都很小,加之受到证券业不得投资其他行业的法令限制,因而证券金融公司的筹建并不顺利。最后,由代办信用交易的台湾银行以及台湾国土银行邀光华投资公司、中国信托及台湾证券交易所等参与投资,于1980年4月成立了复华证券金融公司,接手三家银行代办的融资业务,同年7月开始办理融券业务,而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也正式开展起来。
从1980~1990年,复华公司独家承办融资融券业务近十年,其间信用交易的规模在1986年达到最高点,占市场总成交量的34.56% ,而在1989年股市最蓬勃之际,却因受到法规的限制而降至占市场总成交量的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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