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我国台湾地区信用交易的历史演进(2)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研究 作者:孙国茂 2007-10-23 04:58

  1.3.4复华公司与券商办理的“双轨”时期

  这个时期主要是从1990~1993年。由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都以券商为主要授信单位,因而台湾地区证券监管当局于1988年1月修订了“证券交易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证券经纪商经主管机关核准可办理有价证券交易的融资融券业务,使券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具备了法律基础。为了完善证券金融体系,台湾地区证券监管当局先后在1988年、1989年指派复华公司及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人员前往日本及韩国考察相关的信用交易制度,经过研究后,认为台湾地区不适宜采用日本和韩国的“单轨制”(即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证券商的转融通业务,而证券商则直接对其客户授信),于是采用“双轨并行制”,即经“证管会”核准办理信用交易的券商可直接对客户授信,款券不足时可向复华公司申请转融通,而复华公司除了代理对券商的转融通外,继续代理券商办理原有的融资融券业务。

  制度确定后,台湾地区监管当局于1990年9月公布了新修订的“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并在同年9月和10月公布了修订的“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规则”和“有价证券可为融资融券的标准”。在10月20日,“证管会”宣布正式开放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随即在10月22日,元大证券公司以及鼎盛证券公司正式开办该业务,开启了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双轨制”的时代。

  这时期的信用交易占证券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从1990年的14.87%增加到1993年6月的44.49% ,同时期证券市场却从12 000多点一路下滑,显示信用交易并不随证券市场的衰退而缩减,反而有增加的趋势。可见,信用交易是券商对抗市场低迷的“利器”。

  1.3.5开放证券金融公司设立时期

  这个时期从1993年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1994年,证券公司及财团对于筹建证券金融公司的意愿越来越强烈,基于自由化、市场竞争的考虑,台湾地区“证管会”终于在1994年开放了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最初申请设立的共有四家,分别为嘉华证券公司、环华证券公司、富邦证券公司及安泰证券公司,只有嘉华公司基于市场利益考虑于1995年撤销了申请案,另外三家公司则于同年7月开始运营。至此,证券金融事业不再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一家独占,而是四家证券金融公司相互竞争,而且其业务与自办券商重叠,使证券金融业呈现市场竞争的局面。

  到1998年6月底,台湾地区自办证券公司(含银行兼营)为60家,融资授信市场占有率约为62.18% ,所有证券金融公司融资授信的市场占有率约为37.19 %。截至1998 年6月,整个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融资余额约为4 042 亿元新台币(约合135亿美元),而自办券商融资余额约为2 584亿元新台币(约合86亿美元),全部证券金融公司融资余额约为1 458亿元新台币(约合49亿美元)。此外,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体制一直到1995年年底也仅限于信用交易一项。该制度设计的目的主要在于活跃交易市场,同时利用信用的放宽与紧缩来调节市场的供需。随着证券市场日趋成熟,对于证券相关的融通需求也日渐多元化,台湾地区“证管会”为了健全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金融业的正常运作,于1996年开放了证券金融业可申请办理“现金增资及承销认股融资”与“对证券商承销融资”两项业务,使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体制正式向发行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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