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上升
吴敬琏推荐 作者:彼得·巴恩斯 2007-10-30 12:22
我在这本书中所提到的企业,特指那些在股市公开交易股票的企业。它们都具有董事会成员,一系列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随时波动变化中的股东,董事与高管对于股东负有法律的责任。这些企业具有一个清晰的使命:为股东谋求利益的最大化。
当亚当R26;斯密(Adam Smith)在1776年著述《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时,大不列颠或美国的企业还只是寥寥可数 ,主流的商业形式是合伙制,由一小群彼此熟知的人合伙拥有并运营的企业。在大众看来——与斯密相同——由经理人向陌生人出售股票的企业形式,从来就是靠不住的。无数丑闻都在证实这种观点。然而,随着企业的兴起,合伙制显现出其不能聚集充足资本的局限。而企业的明显优势则在于,能够从陌生人群那里聚集到足够的资本,在这一方面,得助于法律关于股东责任限于其投资额的规则。
早期的美国,法律部门以一次性的颁布条例对企业实施控制。典型的做法是,针对某一项商业活动——例如,修建一条运河并收取使用费用——而得到特许经营权的某个企业,这个企业只能在颁布的条例范围内运营,不许做其他事情,在特定的年限之后,条例失效。
这种局限并未持续很久。十九世纪中期,企业已经可以应用任何法律手段来并购其他企业,而拥有无限的寿命期限。1886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企业即是“法人” , 并享有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利。实际上,一个企业连锁机构已享有了包括不朽、自治以及有限责任的至高的主权权力。
这些改变使得企业不但拥有了巨大的经济能力,还有巨大的政治能量。不同于普通公民,企业可以支配大量的金钱,应用这些金钱,他们可以雇用说客,影响公众意见,并对政客们慷慨捐助。只要是符合他们的需要,他们就可以起诉或是以起诉相威胁。他们唯一不能作为的就是选举,然而以他们所拥有的丰沛能量,他们几乎不必操心选举这码子事。至20世纪末,企业的威力——经济与政治的威力——已遍及世界。以美国主导的国际条约,不仅降低了关税门槛,还延伸了企业的财产权,减弱了主权国家对企业的不同方式的约束。简而言之,企业所希冀的主要部分都已得到实现:即,他们可以在全球市场上自由无碍地调度原材料、劳力、资本、产品、纳税义务、当然,还有利润。
这些都没什么不好,只除了两点:第一,尽管有最高法院的把守,现代企业毕竟不是一个真人,而是一个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所设计出来的自动机制。它最大限度地将成本外部化,并非它想要这样做,而是必须要这样做。它从不会休息或减速,也永远不会当达到某个预设的利润指标时而做出“够了,我们就此歇了吧”的决定。
第二个困境是,这些自动机制会持续地变得更大、更强。1955年,财富500强企业的销售额 占到全美国国内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一,至2004年,这个份额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二。也就是说,这几百个企业不仅吞噬着公共权益,还吞噬了数以百万计的合作方式的小公司或专有的企业。(见图2.1)
华尔街VS“大街”,1953年-2000年
销售金额(十亿美元)
专有制与合伙制 企业
源引:美国历史统计,Colonial Times to 1970 (Washington, D.C.:美国商业统计局,1979),参见网站:http://www2.census.gov/statcomp/documents.;see 1970op2.aip.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ates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the Census, 2005). http://www.cunsus.gov/prod/2005pubs;see o6statab/business.
当亚当R26;斯密(Adam Smith)在1776年著述《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时,大不列颠或美国的企业还只是寥寥可数 ,主流的商业形式是合伙制,由一小群彼此熟知的人合伙拥有并运营的企业。在大众看来——与斯密相同——由经理人向陌生人出售股票的企业形式,从来就是靠不住的。无数丑闻都在证实这种观点。然而,随着企业的兴起,合伙制显现出其不能聚集充足资本的局限。而企业的明显优势则在于,能够从陌生人群那里聚集到足够的资本,在这一方面,得助于法律关于股东责任限于其投资额的规则。
早期的美国,法律部门以一次性的颁布条例对企业实施控制。典型的做法是,针对某一项商业活动——例如,修建一条运河并收取使用费用——而得到特许经营权的某个企业,这个企业只能在颁布的条例范围内运营,不许做其他事情,在特定的年限之后,条例失效。
这种局限并未持续很久。十九世纪中期,企业已经可以应用任何法律手段来并购其他企业,而拥有无限的寿命期限。1886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企业即是“法人” , 并享有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利。实际上,一个企业连锁机构已享有了包括不朽、自治以及有限责任的至高的主权权力。
这些改变使得企业不但拥有了巨大的经济能力,还有巨大的政治能量。不同于普通公民,企业可以支配大量的金钱,应用这些金钱,他们可以雇用说客,影响公众意见,并对政客们慷慨捐助。只要是符合他们的需要,他们就可以起诉或是以起诉相威胁。他们唯一不能作为的就是选举,然而以他们所拥有的丰沛能量,他们几乎不必操心选举这码子事。至20世纪末,企业的威力——经济与政治的威力——已遍及世界。以美国主导的国际条约,不仅降低了关税门槛,还延伸了企业的财产权,减弱了主权国家对企业的不同方式的约束。简而言之,企业所希冀的主要部分都已得到实现:即,他们可以在全球市场上自由无碍地调度原材料、劳力、资本、产品、纳税义务、当然,还有利润。
这些都没什么不好,只除了两点:第一,尽管有最高法院的把守,现代企业毕竟不是一个真人,而是一个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所设计出来的自动机制。它最大限度地将成本外部化,并非它想要这样做,而是必须要这样做。它从不会休息或减速,也永远不会当达到某个预设的利润指标时而做出“够了,我们就此歇了吧”的决定。
第二个困境是,这些自动机制会持续地变得更大、更强。1955年,财富500强企业的销售额 占到全美国国内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一,至2004年,这个份额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二。也就是说,这几百个企业不仅吞噬着公共权益,还吞噬了数以百万计的合作方式的小公司或专有的企业。(见图2.1)
华尔街VS“大街”,1953年-2000年
销售金额(十亿美元)
专有制与合伙制 企业
源引:美国历史统计,Colonial Times to 1970 (Washington, D.C.:美国商业统计局,1979),参见网站:http://www2.census.gov/statcomp/documents.;see 1970op2.aip.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ates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the Census, 2005). http://www.cunsus.gov/prod/2005pubs;see o6statab/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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