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拥有权的局限
吴敬琏推荐 作者:彼得·巴恩斯 2007-10-30 12:28
由于历史的因袭,美国具有公共土地的悠久传统。当欧洲殖民者最初到达时,北美洲是由一些原住民部族所共同拥有的。当这些部族被掠夺并驱逐后,联邦政府又征用了欧洲人的领地。当各州加入联邦(the union)之后,有些联邦的土地又被给予了各州。尽管联邦和各州政府所拥有的大部分土地在当时都被廉价出售了,很多后来又被收回了。今天,美国将近三分之一的土地是由政府所拥有的。
所谓这些土地——或任何资产——是由“政府拥有的”,并非说其管理是本着未来人类、人类以外物种、或是普通公民的利益。我们来看看联邦和州政府对他们所拥有的土地都做了些什么。
在阿拉斯加以外,政府拥有的土地中大约5%被确定为野生保护地。在这些领域,人类可以步行进入,但不允许使用任何机动车辆。采矿,伐木,以及狩猎也都是被禁止的。其余95%政府拥有的土地,则由不同的机构对私人以及商业使用加以规范管理。国家森林由美国国家森林服务局(the U.S. Forest Service)、放牧与矿产土地由土地管理局(the 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狩猎与渔业由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服务局(the 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来分别管理。
作为通行的规则,由政治家们——不是出于信托职责——来决定所允许的用途以及征收的价格。1872年的矿业法是一个经典的例子,据此,私营公司可以每英亩五美元的代价获取开采权,并且,无需为他们所开采的矿物付任何开采使用费。所有试图修正这项陈旧法案的努力,都因矿业公司所施加的政治影响而告失败了。
一脉相承的还有,美国林业服务局在过去几十年以来,一直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木材公司出售树木。更有甚者,它还花费上百亿的税收修建通向原始森林的道路,以方便木材公司砍伐属于人民的林木。当然,这种对于私有企业的巨额补贴全然不符合经济学的原理。这种做法还使得美国人对廉价的林木产品以及毁灭性开采上了瘾。究其根源,就在于美国林业服务局并不是对于生态体系保护负有信托责任的信托机构,而只是一个受政治影响的、专事对政府拥有的森林实现“多重用途”的中介机构。
在这种可悲局面中也存在一些例外。其中之一,与由联邦政府赋予州政府的土地托管有关。此类赠予始于1785年的土地法令(the Land Ordinance),法令规定每个城镇须保留一平方英里的土地专门作为公立学校用途。后来,1982年颁布的莫利尔土地授予学院法案(the Morrill Land Grant College Act)赋予了各州更多的土地,以支持农业与机械学院。在1954年,国会将沿海岸线富藏石油的地域授给德克萨斯,条件是,由此产生的所有销售收入都要以捐赠基金、或永久性基金的形式,永久作为为公立学校产生收入的用途。
如今,在二十二个州里,大约一亿五千五百万英亩的土地被划为公立学校与学院的信托——这就是所谓的为了人类后代的利益。如联邦政府一样,州政府将其所拥有的土地大部分用于石油开采、伐木、和放牧。信托的职责并非要保护土地的自身资源,而是要从中产生收入。这促使受益者们(教育者,学生,家长)密切关注着土地的管理者们。其后果之一,根据加利福尼亚大学的萨莉R26;费尔法克斯(Sally Fairfax)教授,由州政府托管土地的管理要好于联邦政府托管土地的管理。美国林业服务局 “大半个世纪以来一直在隐藏着现金流以及投资回报的真相 ……而州信托土地的管理者们都熟知如何管理账目并向公众公布账目。”再说,尽管州政府信托机构并没有所谓对生态系统的保护职责,但出于长期的考虑盘算,他们还是会有这样的倾向。
在典型的州政府土地信托之中,有一个有趣的异端,那就是创立于1976年的阿拉斯加永久基金(the Alaska Permanent Fund),其创立的起因是为了缓和一些由于将州拥有的土地租赁给石油公司所带来的影响。基金的目标,是要创立一个即使在原油被开采完之后也仍能有益于阿拉斯加居民的资助。为此,永久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及类似的资产,并以其收入逐年为每一位居民分红。最初,分红是按照居民居住的年限,老居民会比新居民得到更多分红。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阿拉斯加州不得以此方式歧视新居民 。此后,红利就按照一人一股的方式发放了。
所谓这些土地——或任何资产——是由“政府拥有的”,并非说其管理是本着未来人类、人类以外物种、或是普通公民的利益。我们来看看联邦和州政府对他们所拥有的土地都做了些什么。
在阿拉斯加以外,政府拥有的土地中大约5%被确定为野生保护地。在这些领域,人类可以步行进入,但不允许使用任何机动车辆。采矿,伐木,以及狩猎也都是被禁止的。其余95%政府拥有的土地,则由不同的机构对私人以及商业使用加以规范管理。国家森林由美国国家森林服务局(the U.S. Forest Service)、放牧与矿产土地由土地管理局(the 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狩猎与渔业由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服务局(the 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来分别管理。
作为通行的规则,由政治家们——不是出于信托职责——来决定所允许的用途以及征收的价格。1872年的矿业法是一个经典的例子,据此,私营公司可以每英亩五美元的代价获取开采权,并且,无需为他们所开采的矿物付任何开采使用费。所有试图修正这项陈旧法案的努力,都因矿业公司所施加的政治影响而告失败了。
一脉相承的还有,美国林业服务局在过去几十年以来,一直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木材公司出售树木。更有甚者,它还花费上百亿的税收修建通向原始森林的道路,以方便木材公司砍伐属于人民的林木。当然,这种对于私有企业的巨额补贴全然不符合经济学的原理。这种做法还使得美国人对廉价的林木产品以及毁灭性开采上了瘾。究其根源,就在于美国林业服务局并不是对于生态体系保护负有信托责任的信托机构,而只是一个受政治影响的、专事对政府拥有的森林实现“多重用途”的中介机构。
在这种可悲局面中也存在一些例外。其中之一,与由联邦政府赋予州政府的土地托管有关。此类赠予始于1785年的土地法令(the Land Ordinance),法令规定每个城镇须保留一平方英里的土地专门作为公立学校用途。后来,1982年颁布的莫利尔土地授予学院法案(the Morrill Land Grant College Act)赋予了各州更多的土地,以支持农业与机械学院。在1954年,国会将沿海岸线富藏石油的地域授给德克萨斯,条件是,由此产生的所有销售收入都要以捐赠基金、或永久性基金的形式,永久作为为公立学校产生收入的用途。
如今,在二十二个州里,大约一亿五千五百万英亩的土地被划为公立学校与学院的信托——这就是所谓的为了人类后代的利益。如联邦政府一样,州政府将其所拥有的土地大部分用于石油开采、伐木、和放牧。信托的职责并非要保护土地的自身资源,而是要从中产生收入。这促使受益者们(教育者,学生,家长)密切关注着土地的管理者们。其后果之一,根据加利福尼亚大学的萨莉R26;费尔法克斯(Sally Fairfax)教授,由州政府托管土地的管理要好于联邦政府托管土地的管理。美国林业服务局 “大半个世纪以来一直在隐藏着现金流以及投资回报的真相 ……而州信托土地的管理者们都熟知如何管理账目并向公众公布账目。”再说,尽管州政府信托机构并没有所谓对生态系统的保护职责,但出于长期的考虑盘算,他们还是会有这样的倾向。
在典型的州政府土地信托之中,有一个有趣的异端,那就是创立于1976年的阿拉斯加永久基金(the Alaska Permanent Fund),其创立的起因是为了缓和一些由于将州拥有的土地租赁给石油公司所带来的影响。基金的目标,是要创立一个即使在原油被开采完之后也仍能有益于阿拉斯加居民的资助。为此,永久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及类似的资产,并以其收入逐年为每一位居民分红。最初,分红是按照居民居住的年限,老居民会比新居民得到更多分红。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阿拉斯加州不得以此方式歧视新居民 。此后,红利就按照一人一股的方式发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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