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股指期货扬帆起航(4)
权威专家解析三大疑问 作者:姜嶷 2007-12-21 01:14
三、资本市场成熟催生股指期货
无论是从证券市场,还是从期货市场的角度看,我国推出股指期货都已是迫在眉睫,但是,根据很多国家的经验,要使股指期货成功推出,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掌握一定的时机。其影响因素包括股票现货市场基础、市场组织基础、法律法规条件、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甚至包括投资理念的准备、投资者的教育等。从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现状来看,有十几年实体经济的发展作为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近两、三年有针对性的各种准备工作,已经使得这些基础条件逐步具备。
1.良好的股票现货市场基础
期货市场是现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推出股指期货,必须以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为前提。我国股票市场经过18年的发展,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是亚洲地区最活跃的市场之一。截至2007年上半年,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已超过1亿户,两市总市值超过20万亿元,已与我国的GDP总值相当,总市值仅次于东京(约3237亿美元),为亚洲第二位。股票市场这样的规模容量,已经能够保证股指期货市场有相当规模的套期保值者参加。特别是近几年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在股市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市场地位,对于套期保值的要求非常强烈。同时,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流通市值已占到总市值的2/3以上,市场的流动性有了很大的提高。此外,两市指数资源十分丰富,包括沪深300指数、上证180指数、新华指数、中信指数、君安指数等在内的各种指数已经取得市场的广泛认同。
2.较完善的期货市场组织结构
经历了长达七年的强有力的治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已从原来混乱无序、风险不断的境况中浴火重生,实现了质的飞跃,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市场组织基础。主要表现在:
(1)期货交易所彻底摆脱了过去浓厚的地方色彩,成为真正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也成为市场的核心。而2006年9月专门为金融期货推出而建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了由其他5家证券、期货交易所联合出资组建的方式,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可以说是博采了各家之长。
(2)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和实力有了较大提高,内部管理制度日益完善,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期货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和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规范动作是期货市场的生命线,这已成为业内人员的共识,并逐步转化为业内各界日常动作和管理的自觉行为。
(3)投资者操作日趋理性。经过10多年市场磨炼,无论是股票投资者还是期货投资者,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功能特征、运行规律都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操作手段日趋成熟和理性,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特别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已逐步成长起来,风险防范能力日益提高。
3.法律障碍逐渐消除
立法先行,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出股指期货的成功经验。而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存在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律法规的不适应。特别是按照原来的证券期货法律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是两个互相隔离的市场,证券不能以期货方式交易,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业务也相互独立,井水不犯河水。而国际上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是同样一群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及其他市场间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近两年,随着我国证券期货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这方面的障碍正在逐步消除。
(1)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42条将原《证券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解除了对证券进行期货和做空交易的限制。
(2)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股指期货交易的特点,对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内容作了很大的修改,对金融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使股指期货交易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3)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一些专门针对金融期货的部门规章,如《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等,调整了期货市场的会员结构。
无论是从证券市场,还是从期货市场的角度看,我国推出股指期货都已是迫在眉睫,但是,根据很多国家的经验,要使股指期货成功推出,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掌握一定的时机。其影响因素包括股票现货市场基础、市场组织基础、法律法规条件、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甚至包括投资理念的准备、投资者的教育等。从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现状来看,有十几年实体经济的发展作为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近两、三年有针对性的各种准备工作,已经使得这些基础条件逐步具备。
1.良好的股票现货市场基础
期货市场是现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推出股指期货,必须以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为前提。我国股票市场经过18年的发展,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是亚洲地区最活跃的市场之一。截至2007年上半年,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已超过1亿户,两市总市值超过20万亿元,已与我国的GDP总值相当,总市值仅次于东京(约3237亿美元),为亚洲第二位。股票市场这样的规模容量,已经能够保证股指期货市场有相当规模的套期保值者参加。特别是近几年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在股市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市场地位,对于套期保值的要求非常强烈。同时,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流通市值已占到总市值的2/3以上,市场的流动性有了很大的提高。此外,两市指数资源十分丰富,包括沪深300指数、上证180指数、新华指数、中信指数、君安指数等在内的各种指数已经取得市场的广泛认同。
2.较完善的期货市场组织结构
经历了长达七年的强有力的治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已从原来混乱无序、风险不断的境况中浴火重生,实现了质的飞跃,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市场组织基础。主要表现在:
(1)期货交易所彻底摆脱了过去浓厚的地方色彩,成为真正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也成为市场的核心。而2006年9月专门为金融期货推出而建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了由其他5家证券、期货交易所联合出资组建的方式,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可以说是博采了各家之长。
(2)期货经纪公司的规模和实力有了较大提高,内部管理制度日益完善,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期货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规范运作的意识和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规范动作是期货市场的生命线,这已成为业内人员的共识,并逐步转化为业内各界日常动作和管理的自觉行为。
(3)投资者操作日趋理性。经过10多年市场磨炼,无论是股票投资者还是期货投资者,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功能特征、运行规律都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操作手段日趋成熟和理性,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特别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已逐步成长起来,风险防范能力日益提高。
3.法律障碍逐渐消除
立法先行,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出股指期货的成功经验。而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存在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律法规的不适应。特别是按照原来的证券期货法律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是两个互相隔离的市场,证券不能以期货方式交易,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业务也相互独立,井水不犯河水。而国际上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是同样一群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及其他市场间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近两年,随着我国证券期货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这方面的障碍正在逐步消除。
(1)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42条将原《证券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解除了对证券进行期货和做空交易的限制。
(2)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股指期货交易的特点,对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内容作了很大的修改,对金融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使股指期货交易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3)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一些专门针对金融期货的部门规章,如《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等,调整了期货市场的会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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