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投资者应当掌握的十大基本制度(7)

权威专家解析三大疑问 作者:姜嶷 2007-12-21 01:25

  十、风险警示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所认为出现风险或有风险征兆时,采取一定措施向会员或客户发出警告、提示,以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交易所根据风险轻重程度的不同,采取的警示措施主要包括:

  (1)要求报告情况。说明会员或客户的行为已经引起交易所的关注,交易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报告方式和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执行。

  (2)谈话提醒。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持仓、资金等出现异常,或涉嫌违规、违约,被投诉、被调查等情况,交易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约见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客户本人进行谈话,提醒风险。

  (3)书面警示。交易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时,向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予以警告。

  (4)公开谴责。当会员或客户不按照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故意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或者存在欺诈客户、参与分仓或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交易所在有关媒体上发布信息,对会员或客户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批评。

  (5)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当出现期货价格异常、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存在较大差距、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或其交易存在较大风险等情况时,交易所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全体会员或客户警示风险。

  上述措施的主要出发点是提示风险,使有关会员或客户停止、放弃一些行动,或采取防范措施,以达到防范或化解市场风险的目的。比如像公开谴责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员或客户的声誉,实际上具有处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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