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投资者应当把握的三大外围规则(1)

权威专家解析三大疑问 作者:姜嶷 2007-12-21 01:26

  一、IB制度

  IB是英文introducing broker的缩写,意思为介绍经纪人。所谓IB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作为中间介绍人,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由于监管部门预期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有很大部分将是原来从事股票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或股民,但现行规则下又不允许证券公司直接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为解决期货业务限制和期货公司营销渠道有限之间的矛盾,因而引入了IB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期货公司利用证券公司的营销渠道扩大了客户资源,证券公司可以借此介入期货领域,投资者则可以更加方便地投资股指期货。

  IB制度在美国非常盛行。1981年美国期货业协会规定了IB注册登记制度,IB最初用于谷物仓库中,为农场主提供服务。随着互联网和其他技术的发展,在美国注册的IB超过了1500家,IB制度也不再局限于农业避险,更多的是集中在金融产品上,比如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IB一般不直接从大金融机构那里获取收益,而是根据客户每笔交易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美国IB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建立网络联系、操作建议、账户管理、经纪人交易以及培训等。还有一些专业化的IB能提供专门的服务,如为管理的账户提供金属或者外汇市场特定的服务。由于IB仅仅是中间介绍人,因此法律和监管部门对IB的注册要求远远低于对期货经纪商的要求。但从开展业务的角度看,美国期货业协会对IB的注册和聘用则一点也不含糊,要求非常严格,如要求IB雇员定期参加职业道德培训,要求遵守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合理操作,不得向客户隐瞒真实信息等。

  我国过去没有严格意义上的IB制度。目前许多证券和期货公司都有一些经纪人,但这些经纪人大多是个人行为,由于没有统一的资格要求和注册管理,良莠不齐,一些证券和期货公司对他们的管理也不是非常严格,因而导致实践中纠纷不断。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草案第67条规定,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这样,就为我国期货业引入正式的IB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分级结算制度

  所谓分级结算,就是交易所不直接针对所有的会员结算,而是按照结算能力将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一级对一级结算。这是国际期货市场的通行做法。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机构才能成为结算会员,而其他不具备结算会员资格的非结算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中金所也引入了分级结算制度,将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和风险控制;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和自有客户进行结算和风险控制;交易会员对自有客户进行结算和风险控制。其中,结算会员又分为三种:

  (1)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为其他会员结算,又可为自己的客户(投资者)结算

  (2)交易结算会员:不能为其他会员结算,只能为自己的客户(投资者)结算

  (3)特别结算会员(银行):只能为其他会员结算,不能直接为客户(投资者)结算

  为了更好地保障结算安全,如前所述,中金所还设计了结算担保金制度,即各结算会员按要求交纳基础担保金,当交易中出现违约情况时,结算担保金将成为中金所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第一顺序资金。在这样的机制下,每一级都是一个独立的结算单位,会员的风险在会员中得到消化,可以将风险化解在交易的第一线,避免将局部风险扩大为市场整体风险。因此,分级结算制度被市场人士誉为“中金所在制度上的最大创新”。

  中金所结算模式如图2-4所示。

  由上可见,分级结算制度实际上是按照交易所会员的不同实力予以了区别对待,这可能引起国内期货行业的重大变化。而这些变化,对投资者选择为自己提供服务的期货公司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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