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投资者应当掌握的十大基本制度(3)
权威专家解析三大疑问 作者:姜嶷 2007-12-21 01:23
涨跌停板幅度大小的设定,与保证金收取办法有很大的关系。国外有一些交易所采用动态收取的办法,即根据市场预期波动的大小,每天收取不同标准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随市场风险程度灵活变化,而不是按一个固定的比例收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股指期货合约设置较大幅度的涨跌停板,甚至没有涨跌停板的限制,也能较好地控制违约风险,保证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财务安全。
还有一种方式是按固定比例收取保证金。根据国内外经验,在这种情况下,设置涨跌停板的幅度一般应当等于或低于保证金比例,才能更好地控制市场风险。如保证金比例为10%,则涨跌停板的幅度可以是8%,最好不要高于10%。这样,市场出现一个涨跌停板时,可以保证客户不会发生“穿仓”现象,为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一步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赢得时间。而在涨跌停板幅度大于保证金比例的情况下,如涨跌停板的幅度为10%,保证金比例为8%,一个停板就可能使客户“穿仓”,期货公司没有足够的时间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不得不被动地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容易引起纠纷。
在中金所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期间,行情大幅波动造成不少客户“穿仓”。经过认真分析,发现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10%)超过保证金收取比例(8%)可能是“元凶”之一。为了更好地控制市场风险,做到平稳起步,中金所采纳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正式发布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把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由8%调高到了10%,并对控制风险的另一利器——熔断制度,做了更完善的规定。
四、“熔断”制度
“熔断”制度是指在证券或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交易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中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报价不能超过规定点数,否则报价不被接受。这种情况,与保险丝在电流过量时会熔断而使得电器受到保护的原理相似,因而被形象地称之为熔断制度。这一制度,可以说是在总结1987年全球股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是证券市场的一个伟大创新。它的设立,为证券市场起到了减震器的作用。事实上,自从1988年美国股市引入熔断机制之后,已经有18年没有发生股灾了,“熔断”制度可谓功不可没。
“熔断”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熔而断”,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另一种是“熔而不断”,指当价格到达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可继续交易,但报价幅度不得超过熔断点。中金所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
熔断机制对控制股指期货的风险非常有效,它的作用原理是:
(1)进行预警,降低风险的突然性。无论是对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还是期货经纪公司和交易所来说,熔断点的出现都是一个强烈的风险提示信号,可以使人们产生足够的防范心理。
(2)赢得时间。当价格波动达到熔断点后,会有10分钟左右的熔断时间,使投资者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思考,并采取新的操作策略。
(3)消除堵单现象。在价格异常波动的单边行情中,由于买盘或卖盘的数量大,往往导致交易通道的堵塞(堵单),使行情显示延迟。这时,投资者看到的价格实际上是上一个时刻的价格(陈旧价格),按此价格报单肯定不能成交。而不成交指令不断地进入交易系统,又导致更严重的堵单,使行情显示更加滞后,形成恶性循环。有了一定时间的熔断期,则可以消除堵单现象和陈旧价格,保证交易畅通。
(4)逐步化解风险。没有熔断机制时,如果出现极端行情(单边市),价格在一天内的波幅抵得上平常数月甚至一年的波幅,使判断错误的交易者根本无法防范,保证金账户被迅速击穿。这种情况下,即使采取停市的办法,也难以奏效。1987年全球股灾中,香港期交所采取停市措施化解风险失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停市只能暂时逃避风险,但不能化解风险,累积的风险在恢复交易之后更难应对。而引入熔断机制之后,在熔断点的作用下,就可以分阶段逐步化解交易风险,不至于被打个措手不及。
熔断制度的设计,最关键的两点是“熔断点”和“熔断时间”的选择。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例,按照中金所公布的规则,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点是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上下6%,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则启动熔断机制,但“熔而不断”,只要报价不超出6%的涨跌幅范围,投资者仍可进行交易5分钟;5分钟之后波动幅度放大到涨跌停板幅度10%。
还有一种方式是按固定比例收取保证金。根据国内外经验,在这种情况下,设置涨跌停板的幅度一般应当等于或低于保证金比例,才能更好地控制市场风险。如保证金比例为10%,则涨跌停板的幅度可以是8%,最好不要高于10%。这样,市场出现一个涨跌停板时,可以保证客户不会发生“穿仓”现象,为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一步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赢得时间。而在涨跌停板幅度大于保证金比例的情况下,如涨跌停板的幅度为10%,保证金比例为8%,一个停板就可能使客户“穿仓”,期货公司没有足够的时间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不得不被动地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容易引起纠纷。
在中金所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期间,行情大幅波动造成不少客户“穿仓”。经过认真分析,发现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10%)超过保证金收取比例(8%)可能是“元凶”之一。为了更好地控制市场风险,做到平稳起步,中金所采纳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正式发布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把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由8%调高到了10%,并对控制风险的另一利器——熔断制度,做了更完善的规定。
四、“熔断”制度
“熔断”制度是指在证券或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交易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中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报价不能超过规定点数,否则报价不被接受。这种情况,与保险丝在电流过量时会熔断而使得电器受到保护的原理相似,因而被形象地称之为熔断制度。这一制度,可以说是在总结1987年全球股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是证券市场的一个伟大创新。它的设立,为证券市场起到了减震器的作用。事实上,自从1988年美国股市引入熔断机制之后,已经有18年没有发生股灾了,“熔断”制度可谓功不可没。
“熔断”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熔而断”,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另一种是“熔而不断”,指当价格到达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可继续交易,但报价幅度不得超过熔断点。中金所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
熔断机制对控制股指期货的风险非常有效,它的作用原理是:
(1)进行预警,降低风险的突然性。无论是对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还是期货经纪公司和交易所来说,熔断点的出现都是一个强烈的风险提示信号,可以使人们产生足够的防范心理。
(2)赢得时间。当价格波动达到熔断点后,会有10分钟左右的熔断时间,使投资者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思考,并采取新的操作策略。
(3)消除堵单现象。在价格异常波动的单边行情中,由于买盘或卖盘的数量大,往往导致交易通道的堵塞(堵单),使行情显示延迟。这时,投资者看到的价格实际上是上一个时刻的价格(陈旧价格),按此价格报单肯定不能成交。而不成交指令不断地进入交易系统,又导致更严重的堵单,使行情显示更加滞后,形成恶性循环。有了一定时间的熔断期,则可以消除堵单现象和陈旧价格,保证交易畅通。
(4)逐步化解风险。没有熔断机制时,如果出现极端行情(单边市),价格在一天内的波幅抵得上平常数月甚至一年的波幅,使判断错误的交易者根本无法防范,保证金账户被迅速击穿。这种情况下,即使采取停市的办法,也难以奏效。1987年全球股灾中,香港期交所采取停市措施化解风险失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停市只能暂时逃避风险,但不能化解风险,累积的风险在恢复交易之后更难应对。而引入熔断机制之后,在熔断点的作用下,就可以分阶段逐步化解交易风险,不至于被打个措手不及。
熔断制度的设计,最关键的两点是“熔断点”和“熔断时间”的选择。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例,按照中金所公布的规则,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点是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上下6%,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则启动熔断机制,但“熔而不断”,只要报价不超出6%的涨跌幅范围,投资者仍可进行交易5分钟;5分钟之后波动幅度放大到涨跌停板幅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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