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投资者应当掌握的十大基本制度(4)

权威专家解析三大疑问 作者:姜嶷 2007-12-21 01:24

  选择6%作为熔断点是有科学依据的。专家考察过2005年1月4日至2006年7月31日沪深300指数的日波动百分比数据,发现最大日波动百分比为8.18%,只出现过一次,超过5%的有3次;最小日波动百分比为-563%,超过-5%的时间出现过2次;日波动百分比的标准差则为1.39% 。在考察的376个数据中,上涨到达熔断点的概率只有0.798%;下跌到达熔断点的概率只有0.532%;熔断范围为日波动百分比标准差的4.32倍。因此,绝大多数时间的指数波动远低于熔断点的规定范围,6%的熔断点能覆盖绝大部分的交易时间。

  选择5分钟作为熔断时间则是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实践的经验总结。在中金所公布的正式规则中,提出“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而仿真交易中,熔断机制启动和涨跌停板幅度生效时间分别为1分钟和10分钟。也就是中金所根据实践总结,将“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的时间”从1分钟延长到5分钟,而熔断机制的生效时间从10分钟缩短到5分钟。

  在仿真交易中,熔断机制多次被启动,但由于启动时间过短(1分钟),而熔断机制又能因价格跌破熔断交易区间而被终止,因此熔断机制容易被“庄家”轻易启动且在短时间终止,最终未能充分发挥风险控制功能。事实上,不少投资者发现,熔断制度最起作用的并不是“熔断机制启动后的那一段时间”,而是“熔断机制启动前,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的那一段时间”。这是因为,熔断机制一旦启动后,容易被“庄家”操纵而终止。但是,熔断机制启动前,合约申报价必须有效维持在熔断价上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熔断价已经生效,即交易不能在熔断价以上(上涨情况)或以下(下跌情况)成交,于是这段时间已经给了投资者冷静操作和出逃机会,而“庄家”在此时间段没有办法击破这一价格,因此这段时间对于中小投资者才是最可靠、牢固的。而在以前的熔断制度里,这段时间仅有1分钟,“庄家”可以利用资金优势,集中火力在此价位硬挺1分钟,然后启动熔断机制,迅速将价格击破熔断价区间,从而终止熔断机制,接着迅速攻至涨停板或跌停板,不给散户太多喘息机会。将这段关键的启动时间延长到5分钟后,任何“庄家”想在熔断价格位置硬挺5分钟,必然会付出极大的资金成本,并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因此,延长该段时间能够有效遏制“庄家”的操纵行为,还原市场合理的交易机制,给中小投资者更长的冷静操作时间。只要有效控制了熔断机制启动前的5分钟,此后的熔断机制生效时间已经变得不重要,从10分钟缩短到5分钟,比较符合市场交易情况,并能有效维持交易的连续性。

  值得注意的是,熔断机制并不能无限制地启动。根据中金所的规定:“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五、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期货合约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通常是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的最大数额,一旦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总数超过了这个数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者提高保证金比例。对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防范市场操纵行为,二是防止少数投资者风险过于集中。

  期货交易中持仓限额制度主要包括:

  (1)阶段持仓限制。在商品期货中,为防止合约到期日实物交割数量过大,从而可能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交易所通常按照“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对持仓数额进行限制,距交割时间越近,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就越小。

  (2)会员持仓限制。交易所根据会员的不同性质,如期货经纪公司会员、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自营会员、结算会员等,分别规定持仓限额。

  (3)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审批制。指对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在经过审批的套期保值额度范围内,其持仓不受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相对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数量是合并计算的,并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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