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投资者应当掌握的十大基本制度(5)

权威专家解析三大疑问 作者:姜嶷 2007-12-21 01:25

  根据中金所的规定,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是:(1)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张;(2)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张;(3)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的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而在中金所原来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中,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2000张。实践证明,2000张的标准过宽,不利于风险控制,因此在正式公布的规定中修改为600张。

  六、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指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这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主要目的是防范人为操纵市场。

  早在1923年,美国国会通过谷物期货法案,规定了大户报告制度。实践证明,大户报告制度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可以让市场监管者及时了解可能使市场价格被操纵的所有大户的头寸、持仓动向、意图,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同时,还可以向市场组织者提供关于市场投资者结构的有用信息,进而改善市场管理策略。

  根据中金所的规定,大户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报告内容。包括会员或客户的身份资料(名称、会员或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资金来源、开户材料和当日结算单据等。如果是法人客户,还要提供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资料。

  2.会员及客户的责任。(1)达到交易所大户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持仓达到报告标准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如果客户没有报告,那么该客户所在的会员有义务向交易所报告;(2)会员应当对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客户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客户在不同会员处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也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由交易所指定受托的会员报告。

  3.交易所的权限。一是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公布持仓报告的标准;二是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三是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或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七、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的持仓予以对冲,以了结其部分或全部持仓的行为,这是交易所为了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一种风险控制制度。

  根据中金所的规定,当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措施:(1)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3)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形。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在实际交易中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第一种,即因价格反方向波动,或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收取比例,导致交易保证金不足,从而被强行平仓。

  有关强行平仓制度,投资者还应当把握的要点是:(1)执行时间。强行平仓一般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的第一节交易时间执行,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的,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2)执行价格。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3)执行后果。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照规定处理,而强行平仓产生的费用、损失和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是客户,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先由客户所在会员承担,再由会员向客户追索。

  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中存在的一个特有制度,也是股指期货交易区别于股票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习惯于股市操作方式的投资者来说,可能对此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实践中,这是期货交易中最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环节之一。因此,对不太熟悉股指期货投资的人来说,一定要实时关注自己的仓位以及价格变动情况,注意自己的账户风险水平,并根据需要主动减仓或追加保证金,尽量避免被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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