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酷无情的法律条款
美国证券市场风云实录 作者:林建 2007-12-27 12:59
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规定,破产的公司在制定重组程序的时候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选择不发新股;二是也可以选择发新股。如果选择发行新股,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新股将不会接过破产公司的债务,破产公司原有的股票基本上就此而一文不值。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在编写《破产法》第11章时所保护的对象本来就不是股票投资者,而是企业。按照《破产法》第11章的保护规定,世通公司在申请破产保护之后将得到不用立即偿还债务的权利。即使世通公司开始偿还债务,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破产公司债权人赔付名单上也排在最后。也就是说,只有在所有其他债权人得到赔偿之后,最后才轮到股票投资者。如果一个破产公司的债务已经超过了资产,流通股股东手里的股票就已经不值钱了。世通公司的破产案例正属于这种类型,因为它早已经是资不抵债。
其实,世通公司早在宣布破产的时候就已经对流通股东进行了赔偿,由MCI通信公司向美国证监会付了7.5亿美元的罚款,其中2.5亿美元用来补偿流通股股东。平均下来,得到赔偿的流通股东每股也只能得到0.081美元,而且赔偿的条件也相对苛刻。第一,希望得到赔偿的流通股股东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世通公司宣布破产之前一个月就购买了股票才能得到赔偿;第二,自2002年7月份之后在粉单市场上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将得不到任何的补偿。
2003年11月4日发生在粉单市场上的WCOEQ股票水银泻地似地崩盘的原因在于粉单市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不透明。由于美国的监管部门允许在粉单市场上挂牌交易的股票不需要向市场披露任何信息,因此MCI公司的新股票才可以在市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交易,进行完全的黑箱操作。
完全被蒙在鼓里的广大个人投资者却认为像MCI这样的大公司会有点市场道德,尤其是在走出破产的阴影之后会像许多走出破产的上市公司那样对市场投资者负责,然而,市场错估了MCI公司大股东的人之本性。MCI采取了最为极端的行动,完全地抛弃了旧股东,并且把85%的债务留在了永远不见天日的黑暗中。
一些投资者对MCI黑箱操作新股票十分愤怒,提出既然世通公司在宣布破产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了最后的命运,为什么还要允许其股票在粉单市场上继续买卖?这些投资者认为这才是最大的不公平。
MCI的一个发言人如是说,“我十分同情这些投资者,但是根据《破产法》第11章,原世通股票的市场价值可以一直延续到公司走出破产保护之后再被清除。虽然买股票的人不会再从股票中收益,但是对那些卖股票的人来讲却能够受益,股票市场并不只考虑买方,而是应该照顾到买卖双方。当MCI结束破产保护程序之后,粉单市场会把WCOEQ股票信息从网站上清除出去,将由美国证监会决定是否允许经销商继续在市场上买卖已经取消的WCOEQ股票。”
如果说世通公司按照美国《企业破产法》第7章申请破产,世通公司早就被清盘了,各类债权人都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但是问题就在于世通公司申请的是《企业破产法》第11章,因为这是一个为保护破产公司而设立的法律条款,允许以此条款申请破产的公司不再受到债权人的追债,使公司得到喘息的机会,可以通过重组或是其他方式再次振作起来。
当联邦破产法庭允许MCI以发行新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也就是同意了MCI抛弃旧债务的计划。然而,这一计划对于那些受到世通公司原管理层伤害的股票投资者来讲却意味着被MCI公司大股东无情地抛弃,只好无助地看着自己手中的股票化为废纸,投资化为乌有。
法庭的判罚为MCI走出破产保护铺平了道路,但是原世通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却成为了牺牲品之一。虽然法庭的做法得到美国破产法的授权,但是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对股票投资者的冷酷还是令人震颤。
对于那些在世通公司破产前就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来讲,他们的损失在世通公司破产的时候就已经无法避免。对后来在粉单市场上买入WCOEQ股票的投资者来讲,无疑是做出了一个十分错误的选择。
然而,不能说投资者在投资WCOEQ股票之前不愿意搞清楚以上这些有关破产法保护程序的信息。首先,分值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本来就十分的稀少和不规范,个人投资者想要搞清楚这些信息很不容易,更可以说十分困难。其次,由于MCI公司重组权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个人投资者根本无法知晓原世通公司的股票是否最终会被完全抛弃。而且,即使MCI提出另外发行新股票的重组方案,法院还有不通过的可能。
从世通公司的这一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的立法取向。很显然,美国的《破产法》是在资本家和财团代言人的影响之下制定的,如此制定出来的法律保护谁的利益是十分清楚的。当世通公司的一切都尘埃落定时,美国《破产法》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和粉单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和不透明使得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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