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法律豁免特权(1)

美国证券市场风云实录 作者:林建 2007-12-27 12:59

    分值股票市场宽松的市场环境还表现在立法程序中。美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并不轻看而是十分重视分值股票市场在整个美国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融资功能,并特别为那些到分值股票市场融资的公司设置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美国联邦政府的具体做法是在联邦法律的框架之下通过立法赋予小公司融资一定的司法豁免权,并且还根据这些公司规模甚小的特点把私募融资的申请和管理下放到了州政府一级,赋予这些小公司以充分的运作空间。

    美国联邦政府所制定的证券基本大法主要有两部,一部是《证券交易法》,另一部是SecuritiesActof1933,简称SecuritiesAct,即《证券法》。

    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为在公开市场上募集资金的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上市标准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实施公开募资的公司必须向市场完整地披露所有实质性的真相,并为防止有价证券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骗和欺诈行为制定了详细和规范的法律条文。

    1934年颁布《证券交易法》中制定并规范了所有证券交易所、经纪人和经销商的注册要求,制定了禁止操纵股票交易行为的法律条款以及针对上市股票的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且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关于公司运行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披露公司重大新闻和内幕交易信息。

    针对小公司募集资金和交易股票的特点,《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都制定了相应的豁免条款,放宽对小盘股和微盘股公司的限制和要求。《证券交易法》第12节g段的(1)B中规定,只有那些:

    ?股东数小于300,或是;

    ?股东数小于500,并且公司的总资产少于100万美元

    的公司可以享受豁免权,不需要在发行股票时向美国证监会提供任何形式的报告及披露任何信息。

    《证券法》第3节(a)中的11小节对小企业在美国各州发行股票的豁免权做出了明确的定义,能够享受豁免权的公司必须是:

    ?在所在的州注册

    ?在所在的州内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

    ?只向所在州的居民发行股票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所发行股票的购买者中有一个不是本州的居民,股票发行人就无权享受法律所赋予的豁免条款,并且将被视为违反《证券法》中有关的豁免条款。

    美国50个州的州政府都制定了各自的证券法律条款,每个州政府都指定了专门负责州内企业股票发行的部门,通常都由各州的首席检察官办公室负责。美国证券市场把这些各不相同的州证券法律条款统称为“蓝天法”,英文称之为BlueSkylaws。

    《证券法》的第3节第b段赋予了美国证监会制定豁免小公司注册股票融资具体条款的职责。美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制定了豁免规则A,英文称之为RegulationA。

    豁免规则A规定,每12个月在公开市场上融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公司可以获得豁免权,但是获得豁免的股票发行人必须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注册声明和融资报告,以供美国证监会审阅。这些报告的内容与正式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基本相同,相比之下只是:

    ?不需要按照《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提交任何报告,除非公司的资产超过了100万美元或是股东的人数超过了500个。

    ?财务报告比较简单,并且不需要通过审计。

    ?允许公司采取最简单的问与答的方式准备融资的函件。

    ?在正式发行股票之前,允许公司在市场上先行“试水”,以了解市场对所发行的股票是否有兴趣。

    十分明显,豁免规则A是一个附带条件的豁免条款,实际上是在对募集资金的数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之上赋予了有限的豁免权。

    因此,虽然美国证监会已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制定了小公司的豁免规定,但是股票发行人一般很少会使用豁免规则A,原因是豁免规则A中仍然存在许多限制条件,运用起来并不很方便。

    由此可见,美国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早期法律豁免条款在操作层面上还存在较多的局限性。例如美国《证券法》第4节第2段陈述了能够获得豁免权的两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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