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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的声音:历史劲流中的知识人 作者:范泓 2008-01-30 03:45
不过,也有一些朋友认为雷震此举过于天真。1972年2月16日,雷震赴时任“立法委员”的王新衡(蒋经国留苏时的同学)处拜年。王对《救亡图存献议》中的内容大都表示赞成,却又说不应送交蒋介石看,“白费心思,完全无用……就等于孙中山革命时上书李鸿章一样是无用的”,并再三强调:“这里的局势是没有希望的,无法挽救……”9傅正也认为:“固然精神可嘉,尤其所提十大献议内容,更的确具有远见,但可惜还是有点不了解蒋家父子以及张群、严家淦、黄少谷三人的性格与作风,难免成为对牛弹琴,白费心血……”10事实上正是这样,当局对于“献议”无动于衷,建言未得到任何采纳。然而,就是这份从未想要公开的《救亡图存献议》,在三年之后,即1975年1月28日,突然在美国纽约由台湾人主办的一份刊物上被全文发表,雷震本人亦大惑不解。
1975年4月2日,陈启天前来问话雷震,次日又给他看了由谷正纲送来的文章复印件。雷震认定这是国民党内部有人故意泄露,因为他想起三年前《救亡图存献议》送交未出一个月,国民党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监察委员”酆景福曾对宋英说过这样一句话:雷先生不该写这份《救亡图存献议》。雷震反问陈启天:酆景福“并不在我投书的五人之内”,他是如何知道的呢?陈启天也深感蹊跷,无言以对。第三天,雷震就接到王云五的“绝交信”。以雷震之性格,本来就对《救亡图存献议》被泄露而大为恼火,又一时无法解释清楚,更兼王云五仅凭一时之冲动就断然提出绝交,“正伤心,却是旧时相识”,他实在是有点坐不住了,当天下午即提笔作复,与这位多年的老友打起了一场“笔墨官司”——
云老左右:
……四月五日,我公惠下的绝交书,业已拜读矣。我公竟根据自己的假定而遽作此严厉的责难,则未免过于武断了,盖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先行问明原被两造后而始判决也。此事修平先生(即陈启天,作者注)于本月二日见访时已面告,次日又将美国纽约出版的《台湾青年》所载而添油加醋的《救亡图存献议》复印本见示。我对此事已有所说明了。修平先生拟同访我公,我恐有碍我公的健康,始行作罢。
案查《救亡图存献议》系于(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亲自一一分送的,而且在致五位接受人的信上,特别注明,本件绝不对外发表,震绝不参加任何活动。不料未隔一月的二月三日,国民党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监察院”监察委员酆景福先生,即就其内容向我提出警告。酆委员究系何处获悉的,我公似应查一查吧!
又国民党中央党部社会工作会的“台北市社会情况报告”,注明是“秘密文件”,何以泄露出去而让台北市议员候选人公开发表出来,作为攻击国民党的资料呢?由此可见,国民党之疏于保密也。
……
前承公亲莅军人监狱保释出狱,是爱护我而使我得以恢复自由之身,以及出狱后诸事的照拂,一直铭感五内,无日或忘。唯我当年究犯何罪而必须坐牢十年?公造自在人心,世界舆论已早有定评。当“雷案”发生时,我公正为“行政院”副院长,查军法机构属于“行政院国防部”管辖之下,按理依法来说,我公对“雷案”的判决结果有无责任,历史家当不会忽略吧!
……
雷震敬肃四月五日下午
在复杂多端的情绪之中,雷震一下子将话题挑远了。
对当年王云五“率先执笔具保”这一往事,雷震似乎并不领情,相反认为“政府课于人民的做保……总以愈少愈好。要保,是不信任的表示,也是卸责的企图”。他在信的后面又附言道:“在国民参政会时代,青年、民社两党一直反对交保办法,民国三十三年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保障人民自由办法》是我起草的,来台后,我问过林彬司法行政部长仍然有效的。兹附上《自由中国》半月刊……第七卷第七期的《谈做保》社论,敬请赐教……”11这封信同时抄送陈启天、谷正纲两人,雷震在给谷正纲的信中第一次道出了当年签署“誓书”时的无奈心情:“八月初旬在我出狱前,由于我不肯出具‘誓言’,内子和小女儿三番两次来军监及写信给我,劝我接受台湾警备总部的法外要求,我始终加以拒绝。后来我兄特别惠临军人监狱,劝我接受,继交阅誓书底稿,谓‘保释外出后,不能有任何不利于国家之言论与行动,并不能与不利于国家之人士交往’。
1975年4月2日,陈启天前来问话雷震,次日又给他看了由谷正纲送来的文章复印件。雷震认定这是国民党内部有人故意泄露,因为他想起三年前《救亡图存献议》送交未出一个月,国民党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监察委员”酆景福曾对宋英说过这样一句话:雷先生不该写这份《救亡图存献议》。雷震反问陈启天:酆景福“并不在我投书的五人之内”,他是如何知道的呢?陈启天也深感蹊跷,无言以对。第三天,雷震就接到王云五的“绝交信”。以雷震之性格,本来就对《救亡图存献议》被泄露而大为恼火,又一时无法解释清楚,更兼王云五仅凭一时之冲动就断然提出绝交,“正伤心,却是旧时相识”,他实在是有点坐不住了,当天下午即提笔作复,与这位多年的老友打起了一场“笔墨官司”——
云老左右:
……四月五日,我公惠下的绝交书,业已拜读矣。我公竟根据自己的假定而遽作此严厉的责难,则未免过于武断了,盖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先行问明原被两造后而始判决也。此事修平先生(即陈启天,作者注)于本月二日见访时已面告,次日又将美国纽约出版的《台湾青年》所载而添油加醋的《救亡图存献议》复印本见示。我对此事已有所说明了。修平先生拟同访我公,我恐有碍我公的健康,始行作罢。
案查《救亡图存献议》系于(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亲自一一分送的,而且在致五位接受人的信上,特别注明,本件绝不对外发表,震绝不参加任何活动。不料未隔一月的二月三日,国民党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监察院”监察委员酆景福先生,即就其内容向我提出警告。酆委员究系何处获悉的,我公似应查一查吧!
又国民党中央党部社会工作会的“台北市社会情况报告”,注明是“秘密文件”,何以泄露出去而让台北市议员候选人公开发表出来,作为攻击国民党的资料呢?由此可见,国民党之疏于保密也。
……
前承公亲莅军人监狱保释出狱,是爱护我而使我得以恢复自由之身,以及出狱后诸事的照拂,一直铭感五内,无日或忘。唯我当年究犯何罪而必须坐牢十年?公造自在人心,世界舆论已早有定评。当“雷案”发生时,我公正为“行政院”副院长,查军法机构属于“行政院国防部”管辖之下,按理依法来说,我公对“雷案”的判决结果有无责任,历史家当不会忽略吧!
……
雷震敬肃四月五日下午
在复杂多端的情绪之中,雷震一下子将话题挑远了。
对当年王云五“率先执笔具保”这一往事,雷震似乎并不领情,相反认为“政府课于人民的做保……总以愈少愈好。要保,是不信任的表示,也是卸责的企图”。他在信的后面又附言道:“在国民参政会时代,青年、民社两党一直反对交保办法,民国三十三年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保障人民自由办法》是我起草的,来台后,我问过林彬司法行政部长仍然有效的。兹附上《自由中国》半月刊……第七卷第七期的《谈做保》社论,敬请赐教……”11这封信同时抄送陈启天、谷正纲两人,雷震在给谷正纲的信中第一次道出了当年签署“誓书”时的无奈心情:“八月初旬在我出狱前,由于我不肯出具‘誓言’,内子和小女儿三番两次来军监及写信给我,劝我接受台湾警备总部的法外要求,我始终加以拒绝。后来我兄特别惠临军人监狱,劝我接受,继交阅誓书底稿,谓‘保释外出后,不能有任何不利于国家之言论与行动,并不能与不利于国家之人士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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