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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的声音:历史劲流中的知识人 作者:范泓 2008-01-30 03:45
兄并说:‘这是警备总部交来的!’我一看上面是‘国家’二字,我即允照写,盖我一生从未有不利于国家之言论和行动,也没有和不利于国家之人士来往也。不意是年八月下旬,我兄和王云五、陈修平两先生同来军监,命我出具誓书时……当我看到将‘国家’改为‘政府’二字,其间意义则大相悬殊了,我就不想书写……旋经公等劝说,我始含泪勉强照写,真是‘打落了牙齿和血吞!’两张原件我均保存着,以为历史作证……”12可见签署“誓书”一事始终是雷震的心头之痛,现在终于说出来了,却又将当年老友们的苦心孤诣化为几多怨气,其刚烈、耿直的性格跃然纸上。
此时王云五正在病中,“数度心房梗塞,幸有救免之药,得以苟延残喘”(王自语)。半个月后,他还是给雷震回了一封信,声称雷震对他的“指责”同样也是一种“武断”。
儆寰先生:
前奉复,责弟武断,并责弟对于“雷案”之判决不无责任,词严而不附任何条件,使弟惶悚万分,一时□□□□,恐惹起文字上之争,则贱恙难以好转又□恶化,而贱恙不克负担。现事隔多日,心平气静,请一辨是否武断。查弟前函,一则曰设果如此事,二则曰“否则”,是本具有附条件之意思表示,台端如此确证,果无此事,或对“否则”二字予以否定,则所谓不惜对数十年老友绝交一语,因条件之变更而不成立。故凡附条件之决定,依条件为转移,似不当视为武断也。反之,台端之责弟不无责任,诚就法律观之,恐不免武断矣。查军事审判法为正式之法律,与普通司法中之刑法,其效用相等,“行政院”无权干涉普通法院之审判,适与无权干涉军事法院之审判,事同一律。以醉心民主政治之人而责行政机关不干涉普通法院或军事法院之审判,是否可认为武断。总之,先生思想高超,非鲁钝如弟者所敢高攀,经此一简单说明之后,孰为武断,孰非武断,弟不欲再有所言,唯弟现列名具保,负有劝告之责,是否可以放弃此责,还祈明教。此颂
公祺
弟王云五四月十九日
王云五提出“绝交”,是有附加条件的。设若雷震真的泄漏了这份《救亡图存献议》,有悖当年之“誓书”,更失信于朋友们的“具保”,“绝交”恐怕在所难免。反之,“因条件之变更而不成立”,消弭误会,两人应当还是朋友。至于信中所说“‘行政院’无权干涉普通法院之审判,适与无权干涉军事法院之审判,事同一律”这一点,从其法理上来看,似无大错。只是事实上“雷震案”并非真正的司法独立审判,始终受到“最高当局”的干涉与影响,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从当年对“雷震案”审判的史料来看,1960年10月8日宣判当日上午,蒋介石亲自主持会议为其“定调”。与会人员包括“副总统”陈诚,府、院、党三大秘书长张群、唐纵、谷凤翔,“司法院”院长谢冠生,“检察长”赵琛,“国防部军法复判局”局长汪道渊,“外交部”部长沈昌焕以及陶希圣、曹圣芬等十四人,“尽管‘监察院’‘雷案’调查小组后来在调查报告中列举‘警备总部’处理该案诸多‘不合或失当之处’,并提出纠正案,仍然无法改变初审的判决……在强人政治威权独断之下,司法和监察体系乃聊备一格,遑论独立公正”13。王云五这位对中国近现代文化有着杰出贡献的出版家,当时虽然身任台湾“行政院”副院长一职,在威权政治的棋盘上最终不过是一个摆设而已。且不说当年他对“雷震案”无能为力,即便是想做点什么,其结果大概也不会比他的学生胡适好多少。十五年前,为雷震被捕这件事,胡适自美返台后与蒋介石有过一次长谈,14最终也未能说服蒋介石改弦更张。因此当雷震提出王对此亦“不无责任”时,确实也让王云五感到了某种不安,但似乎又找不出更多的理由来反驳雷震,只好“不欲再有所言”。
此时王云五正在病中,“数度心房梗塞,幸有救免之药,得以苟延残喘”(王自语)。半个月后,他还是给雷震回了一封信,声称雷震对他的“指责”同样也是一种“武断”。
儆寰先生:
前奉复,责弟武断,并责弟对于“雷案”之判决不无责任,词严而不附任何条件,使弟惶悚万分,一时□□□□,恐惹起文字上之争,则贱恙难以好转又□恶化,而贱恙不克负担。现事隔多日,心平气静,请一辨是否武断。查弟前函,一则曰设果如此事,二则曰“否则”,是本具有附条件之意思表示,台端如此确证,果无此事,或对“否则”二字予以否定,则所谓不惜对数十年老友绝交一语,因条件之变更而不成立。故凡附条件之决定,依条件为转移,似不当视为武断也。反之,台端之责弟不无责任,诚就法律观之,恐不免武断矣。查军事审判法为正式之法律,与普通司法中之刑法,其效用相等,“行政院”无权干涉普通法院之审判,适与无权干涉军事法院之审判,事同一律。以醉心民主政治之人而责行政机关不干涉普通法院或军事法院之审判,是否可认为武断。总之,先生思想高超,非鲁钝如弟者所敢高攀,经此一简单说明之后,孰为武断,孰非武断,弟不欲再有所言,唯弟现列名具保,负有劝告之责,是否可以放弃此责,还祈明教。此颂
公祺
弟王云五四月十九日
王云五提出“绝交”,是有附加条件的。设若雷震真的泄漏了这份《救亡图存献议》,有悖当年之“誓书”,更失信于朋友们的“具保”,“绝交”恐怕在所难免。反之,“因条件之变更而不成立”,消弭误会,两人应当还是朋友。至于信中所说“‘行政院’无权干涉普通法院之审判,适与无权干涉军事法院之审判,事同一律”这一点,从其法理上来看,似无大错。只是事实上“雷震案”并非真正的司法独立审判,始终受到“最高当局”的干涉与影响,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从当年对“雷震案”审判的史料来看,1960年10月8日宣判当日上午,蒋介石亲自主持会议为其“定调”。与会人员包括“副总统”陈诚,府、院、党三大秘书长张群、唐纵、谷凤翔,“司法院”院长谢冠生,“检察长”赵琛,“国防部军法复判局”局长汪道渊,“外交部”部长沈昌焕以及陶希圣、曹圣芬等十四人,“尽管‘监察院’‘雷案’调查小组后来在调查报告中列举‘警备总部’处理该案诸多‘不合或失当之处’,并提出纠正案,仍然无法改变初审的判决……在强人政治威权独断之下,司法和监察体系乃聊备一格,遑论独立公正”13。王云五这位对中国近现代文化有着杰出贡献的出版家,当时虽然身任台湾“行政院”副院长一职,在威权政治的棋盘上最终不过是一个摆设而已。且不说当年他对“雷震案”无能为力,即便是想做点什么,其结果大概也不会比他的学生胡适好多少。十五年前,为雷震被捕这件事,胡适自美返台后与蒋介石有过一次长谈,14最终也未能说服蒋介石改弦更张。因此当雷震提出王对此亦“不无责任”时,确实也让王云五感到了某种不安,但似乎又找不出更多的理由来反驳雷震,只好“不欲再有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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