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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的主导旨趣和广泛共识 作者:陈嘉映 等 2008-03-03 01:31
贪婪,触犯了有关正义的律条;暴饮暴食,则有违节制的法则。这些恶与罪孽,似乎没有多少可挽回的余地。这是人的性格里与正气浩然之高尚境界相矛盾的弱点。但文学作品中的许多英雄人物,他们要不是地位高贵的男子,要不是女人——却为了爱,明知自己应有的权益,却甘愿为社会所不耻,甚至被放逐;或者拿自己灵魂的不朽冒险——弃绝责任,或逾越上帝的戒律、人类的规则。事实上,当他们挑战社会道德时,似乎只有爱,为他们保留了仅有的一点尊严。并不是道学家们原谅了此种被禁止的行为,而是人类看来,至少如这一族类的诗歌所证实的,爱享有某种特权地位。它的任性胡来,甚至它的癫狂,都是可以原谅的。
诗人们为此种现象提供了一种解释。与人类和其他动物共有的其他情感不同,人类的爱的特性是——爱虽由身体支配,亦由心发。人可能贪吃如猪,怯懦如胆小鬼;但一旦他爱得一发不可收拾,激发他做那比如奉献和牺牲的壮举,他便无可匹敌。这也就是为什么,诗人们刻画的那些伟大的爱侣们,不论他们是否作奸犯科,都似乎值得夸赞。似乎他们都被辩护说——诗意的,至少,如果不是在道德上——似乎在行为上,爱将他们从常规法典中豁免;似乎他们的爱就是自身的法则。阿其泰在乔叟的《骑士的故事》中发问:“谁能用法律束缚爱人们?”他说道:“爱是自身的法则,莫非这世上的任意一个人,能拥有比这更多的法律吗?”
对于像弗洛伊德这样的精神分析学家来说,性的冲动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居于个人精神生活的冲突中心,也是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中心。解决这一冲突,似乎并不存在皆大欢喜的方法,除非彼此在某种程度上向对方妥协,弗洛伊德的观点是,“我们的文明的要求,使人类中较崇高的那一部分的日子过得如此艰难,也使得对种种神经宫能症的现状和起源的嫌恶越来越深”;被压抑的精力试图从道德审查中找到能被接受的出口,但失败了;这就导致个体因神经质的紊乱而深受其苦。在其他极端的表现形式中,性的冲动将“会冲破所有阻碍,费劲八拉竖立起来的文明会被完全击溃”。只有当性欲被异化为爱的各种形态——这些各具形态的爱,带有情感上的忠诚,巩固了法律与责任趋向道德理想;而且将它们的能量投入在理想化的对象之上,创造出了文明社会中最高等级的产品——个体人格才能趋于协调,社会也才能繁荣发达。
对于神学家来说,爱与道德间的冲突一直无法解决——这种困难不是教条上的,而是发生在实践中——除非爱将其他一切行为准则取而代之。对于奥古斯丁来说,“一个好人”并不是指“他知道什么是善好的,而是指他爱那些善好的”。他接着说,那么,这一点就变得很明显了——“我们所爱的是那种我们无论爱的是什么都存在于我们之中的爱本身。因为的确有一种爱,我们用这种爱去爱我们不应该去爱的东西;一个人会恨这种爱,如果他所爱的是他用来去爱应该被爱的东西。因为这两种爱非常可能在一个人身上同时存在。这种共存状态有益于我们通向一个终点,那就是——这种对我们生命有利的爱将增长,而那种诱使我们通向邪恶的爱将会逐渐减弱,直到我们的整个生命被完美地治愈,变成为有德性的。只有那更好的爱,那完全贞洁正确的爱,才拥有克服爱的过失所必需的力量。因为有这力量,完美之爱只有一条规则,奥古斯丁说“去爱,并做你所愿做的(dilige,et quod vis fac)。”
这种只应自定其法的完美之爱,如果没有上帝的恩典,堕落了的人性不可能得到它。根据基督教教义,人类依靠仁爱中超自然的美德,分享了上帝对自身的爱、对他的造物的爱——用他们全部的心、灵、思想去爱上帝;像爱自己一样地爱他们的邻人。依照耶稣基督所授,“所有的律法和先知”都建构于这两条博爱的律令之上。
阿奎那在他的论著里有关博爱的问题表明,神学上用来解决爱与道德之间的冲突的法子,在本质上,也解决了迥异的爱之间的冲突;这种终极的解决,因为爱本身的尽善尽美得以实现。虑及博爱的对象和先后秩序,他问,例如,“没有博爱,无理性的动物是也应被爱?”“没有博爱,人是否也应爱自己的身体?”“没有博爱,我们是否也应爱罪人?”“是否博爱要求我们应爱自己的敌人?”“是否我们应更爱上帝多过爱我们的邻人?”“是否,没有博爱,人被要求保证爱上帝多过爱他自己?”“是否,没有博爱,人应当爱自己多过爱他的邻人?” “是否我们应爱自己所属的团体多过爱我们的邻人?”“是否我们应爱某位邻人多过爱其他的邻人?”“是否我们应爱那更好的人多过爱与我们有更密切关联的人?”“是否一个人应,没有博爱,爱其子多过爱其父?”“是否一个人应爱其妻甚于爱其父其母?”“是否一个人应爱其恩主多过爱他曾施恩的?”
诗人们为此种现象提供了一种解释。与人类和其他动物共有的其他情感不同,人类的爱的特性是——爱虽由身体支配,亦由心发。人可能贪吃如猪,怯懦如胆小鬼;但一旦他爱得一发不可收拾,激发他做那比如奉献和牺牲的壮举,他便无可匹敌。这也就是为什么,诗人们刻画的那些伟大的爱侣们,不论他们是否作奸犯科,都似乎值得夸赞。似乎他们都被辩护说——诗意的,至少,如果不是在道德上——似乎在行为上,爱将他们从常规法典中豁免;似乎他们的爱就是自身的法则。阿其泰在乔叟的《骑士的故事》中发问:“谁能用法律束缚爱人们?”他说道:“爱是自身的法则,莫非这世上的任意一个人,能拥有比这更多的法律吗?”
对于像弗洛伊德这样的精神分析学家来说,性的冲动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居于个人精神生活的冲突中心,也是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中心。解决这一冲突,似乎并不存在皆大欢喜的方法,除非彼此在某种程度上向对方妥协,弗洛伊德的观点是,“我们的文明的要求,使人类中较崇高的那一部分的日子过得如此艰难,也使得对种种神经宫能症的现状和起源的嫌恶越来越深”;被压抑的精力试图从道德审查中找到能被接受的出口,但失败了;这就导致个体因神经质的紊乱而深受其苦。在其他极端的表现形式中,性的冲动将“会冲破所有阻碍,费劲八拉竖立起来的文明会被完全击溃”。只有当性欲被异化为爱的各种形态——这些各具形态的爱,带有情感上的忠诚,巩固了法律与责任趋向道德理想;而且将它们的能量投入在理想化的对象之上,创造出了文明社会中最高等级的产品——个体人格才能趋于协调,社会也才能繁荣发达。
对于神学家来说,爱与道德间的冲突一直无法解决——这种困难不是教条上的,而是发生在实践中——除非爱将其他一切行为准则取而代之。对于奥古斯丁来说,“一个好人”并不是指“他知道什么是善好的,而是指他爱那些善好的”。他接着说,那么,这一点就变得很明显了——“我们所爱的是那种我们无论爱的是什么都存在于我们之中的爱本身。因为的确有一种爱,我们用这种爱去爱我们不应该去爱的东西;一个人会恨这种爱,如果他所爱的是他用来去爱应该被爱的东西。因为这两种爱非常可能在一个人身上同时存在。这种共存状态有益于我们通向一个终点,那就是——这种对我们生命有利的爱将增长,而那种诱使我们通向邪恶的爱将会逐渐减弱,直到我们的整个生命被完美地治愈,变成为有德性的。只有那更好的爱,那完全贞洁正确的爱,才拥有克服爱的过失所必需的力量。因为有这力量,完美之爱只有一条规则,奥古斯丁说“去爱,并做你所愿做的(dilige,et quod vis fac)。”
这种只应自定其法的完美之爱,如果没有上帝的恩典,堕落了的人性不可能得到它。根据基督教教义,人类依靠仁爱中超自然的美德,分享了上帝对自身的爱、对他的造物的爱——用他们全部的心、灵、思想去爱上帝;像爱自己一样地爱他们的邻人。依照耶稣基督所授,“所有的律法和先知”都建构于这两条博爱的律令之上。
阿奎那在他的论著里有关博爱的问题表明,神学上用来解决爱与道德之间的冲突的法子,在本质上,也解决了迥异的爱之间的冲突;这种终极的解决,因为爱本身的尽善尽美得以实现。虑及博爱的对象和先后秩序,他问,例如,“没有博爱,无理性的动物是也应被爱?”“没有博爱,人是否也应爱自己的身体?”“没有博爱,我们是否也应爱罪人?”“是否博爱要求我们应爱自己的敌人?”“是否我们应更爱上帝多过爱我们的邻人?”“是否,没有博爱,人被要求保证爱上帝多过爱他自己?”“是否,没有博爱,人应当爱自己多过爱他的邻人?” “是否我们应爱自己所属的团体多过爱我们的邻人?”“是否我们应爱某位邻人多过爱其他的邻人?”“是否我们应爱那更好的人多过爱与我们有更密切关联的人?”“是否一个人应,没有博爱,爱其子多过爱其父?”“是否一个人应爱其妻甚于爱其父其母?”“是否一个人应爱其恩主多过爱他曾施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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