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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的主导旨趣和广泛共识 作者:陈嘉映 等 2008-03-03 01:32

  对于精神分析学家、伦理学家和神学家来说,爱的多样性既是一个基本事实,又是一个基本性的问题。古语中的三个词明确区分定义了人类之爱的三种形态:希腊语中的eros,philia,agape;拉丁语中的amor,amicitia(或dilectio),caritas(大致相当于情爱、友爱、博爱)。英语缺乏这样的词汇。我们使用sexual love,love of friendship,love of charity这样的短语将这三个意思区分开,同时也直白地表述:这三者其实都是普普通通的爱。我们必须注意到,一则,奥古斯丁指出,经文“不区别情爱、友爱、博爱”,二则,《圣经》上也说:“情爱可用于正途。”

  若要求区别爱与欲,或在它们之间建立某种联系,都会使爱的多样性这个问题更进一步复杂化。一些作家互换地使用“爱”“欲”这两个词,如卢克莱修,他在谈到维纳斯的愉悦时说:“丘比特(也就是,欲),即是爱的拉丁语名字。”另外一些作家,如斯宾诺莎,广泛地使用“欲望”一词,而用“爱”定义某种特殊形态的欲望。当然还有另外一些作家,他们认为“爱”一词的适用范围更广,而“欲望”一词仅只能描述“爱”的外在形态。阿奎那写道:“爱是欲求与意志的第一个行动,这很自然;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其他一切有所欲求的行为都以爱为前提,如同它们的根基和源头。因为一个人爱什么,他就认为什么是好的;除此之外,他什么也不想要,也不会为此而感到喜悦。”

  有一点很明确,那就是,爱与欲属于欲求的能力——属于情感与意愿的领域,而不属于感知与知识的领域。如果在爱与欲之间划出一条界线,如同划分出欲求的两个王国,那似乎应是根据它们两者不同的倾向。如同在欲望一章中指出的,欲倾向于贪得无厌。欲的目标是占有某种有益的好处。欲的驱动力会一直向前,直到因占有而获得满足。若将爱与欲相提并论的话,爱与其他饥渴并无不同。

  但似乎有另一种倾向存在,它推动一个人并不去占有他所爱的,而是去为对方谋福利。希望他所爱的人尽善尽美,并通过自己与所爱对象的结合,他反过来也希望自己过得好。相对于欲来说,爱所缺乏的,是自私;它不会在为自己逐利寻欢时不考虑他人或他物的利益。爱更多的是给予而不是取得,即使取得,也仅只是作为给予的一种结果。不实打实地占有点什么,欲望就得不到满足;而与此相反,只要能长久地凝神于所爱的善或美,爱已心满意足。对于一个恋爱中的人来说,理解比行动更有吸引力,虽然除了理解,他更想为他所爱的做些什么,也更想对方回报以爱。

  在这一点上,区分爱与欲,往往是在重复有关各种爱之间的区别。例如,情爱与纯洁友谊的不同在于,前者受利己主义支配,而在后者中,利他主义占了上风。情爱有时被称作“欲望之爱”,这也就暗示,这是一种源于欲望的爱。而友情中的爱被认为高于欲望,并能左右自己的未来。

  友情中的爱所求甚少,彰显了爱与欲的极大反差。“在真正的友谊中,这方面我可是专家”,蒙田宣称,“我不拉拢我的友人与我要好,我只是将自己呈献于他。我不仅喜欢为他着想多过喜欢他为我着想,我更愿意他对自己好多过对我;他对他自己好,就是对我的最好。他不在场,如果这对他是愉快且有益的,那将会比他的出现更使我感到美滋滋的”。

  这两种爱出现在大多数关于爱的分析之中,虽然叫法各有不同:色迷迷的爱与兄弟般的友爱;寻乐或求利的友谊,与为善的友谊;动物之爱与人类之爱;性爱与温情。有时它们被归属于不同的机能:欲望之爱属于感性欲求,或者属于直觉和情感的范畴;友情中的爱属于意志的范畴,或属于理智的欲望的能力,如斯宾诺莎所言,这种能力能够生发“对神的理智的爱”。有时这两种爱被认为完全不相关,各自独立存在,如在浪漫之爱与夫妻之爱中,如同在混合物中却有着不同的温度;有时,人们又认为,在所有的爱中,都不同程度地存有色欲或性的成分。对这一点,弗洛伊德不持反对意见,他坚持认为,温存总与性欲相伴,这是人类之爱独有的特性。而与之针锋相对的立场,则与有关人与其他动物关联的观念有关;或与相对立的有关人性的理论有关,特别是关于理性与直觉的联系,感觉与智力的联系,冲动与意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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