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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的主导旨趣和广泛共识 作者:陈嘉映 等 2008-03-03 01:34
根据亚里士多德,当可感物未被实际看到或闻到时,它潜在地拥有颜色或味道;这就如同,当视觉或味觉没有实际地看或闻时,对于这些性质而言,它也处于一种潜在状态。但是当可感物被实际感觉时,亚里士多德说:“可感对象的现实性和感觉能力的现实性是同一个现实性。当事物被实际看到时,它就是有颜色的,尽管当它仅仅能够被如此看到时,它只是替在地拥有颜色。”他写道:“早期的自然研究者错误地认为,没有视觉就没有白或黑,没有味觉就没有味道。他们的这个陈述,部分说来是正确的,部分说来是错误的:‘感觉’和‘可感对象’是模糊的术语,也就是说,它们可能或者指示潜在性,或者指示现实性。对于后者,这个陈述是真的;而对于前者,这个陈述是假的。”
同一种分析观点(它由不同作者以不同方式提出)的另外一个例子,涉及感觉与知觉之间的区分。根据罗素以及20世纪的许多其他哲学家,必须在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作出鲜明的区分;后者就是感官知觉的对象,但并非任何这个或那个特殊感觉的对象。“假如物理的太阳在最近的八分钟内已经不再存在,这对我们称之为‘看太阳’的感觉材料并无任何影响”;而且罗素还补充说,这就证明了“区分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的必要性”。当十个人都围绕同一张餐桌坐着时,所有人都可以感知到同一张桌子,以及这张桌子上的所有物理对象;但是,“感觉材料对于每一个单独的人来说,都只属于他自己”。
根据詹姆士,“知觉包含了感觉作为自已的一部分;而在成年人的生活中,如果知觉不同时出现,则感觉绝不会出现”。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感觉的功能“仅仅在于亲知事实”,而“知觉的功能……是形成关于事实的知识,而且这种知识允许拥有无穷程度的复杂性”。听到一种声音就是拥有一种感觉。但正如詹姆士指出的,当我们“听见一种声音,并说出‘马车!’”时,知觉才会发生。
但是詹姆士并不认为,当我们这样描述知觉时,它就如同某些其他心理学家所暗示的那样,成了一种类型的推理。他承认:“假如,一个当前的标记对我们的心灵来说每次都暗示一个没有出现的实在物,我们就在作出一个推论;而且假如,我们每次都在作出一个推论,我们就在推理;那么,知觉毫无疑问是推理。这仅当人们在其中对于任何尚未意识到的部分并未发现其他可能时才是这样。”人们在知觉中并未有意识地作出任何推论;而且詹姆士认为,“把知觉称为无意识的推理,或者是一种无用的比喻,或者是一种确实给人误导的对两种不同事物的混淆”。按照他的看法,“知觉不同于感觉的地方,[仅仅]在于它对与感觉对象相关联的其他事实的意识”。对他来说,“知觉和推理是那种更深类型的方法的两个并列变种,这种方法在心理学上作为观念联想而为人所知”。
詹姆士当作感觉对象的东西,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为一种或多种特殊感官所感觉的性质;它或是严格意义上可感物,或是通常的可感物。詹姆士当作知觉对象的东西,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感觉的偶然对象”,因为严格说来它根本不能由某些外感觉或单独或联合地去感知。当我们把“我们看到的白色对象”称为第阿雷斯之子或一个人时,我们就拥有了偶然可感物或者说附带感知对象的一个例子,因为相对于我们用眼睛看到的“那片直接可见的白色,‘成为第阿雷斯之子’是附带的”。
感觉和知觉之间的这种区分,似乎与感觉的可错性这个问题有关联。这里,同一种观点似乎又通过不同方式得以确立。比如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尽管在领会自身的真正对象或者说适当性质时,每种感觉通常都是不可错的,但在知觉复杂事物时,错误的发生是可能的;这种复杂事物严格说来并不是感觉的对象。他写道:“尽管‘我们面前有白色事物’这个知觉不可能出错,但是‘白色事物是这样那样的事物’这个知觉却可能是错误的。”普朗克指出,“当一个人碰巧被幻景所欺骗时,过错不在他所拥有的……实际出现的视觉意象,而在于他从给定的感性材料中作出错误结论的那些推论。感性印象总是一个给定的事实,因而也是无可质疑的。个人所加于其上的结论,纯属另外一种东西”。
卢克莱修同样认为,感觉自身绝不可能被欺骗,但所有被归之于感觉的错误都是错误推论或判断的结果,而这种推论或判断是理性根据感觉所提供的证据而作出的。这好像也是笛卡尔的看法;他认为,“任何直接经验都不可能在某个时候欺骗理智,假如它将自己的注意力准确地限定在呈现给它的对象上……因而,假如一个人因为猜疑而试图让自己相信他所看到的事物是黄色的,那么他的这个思想将是复合的,并且部分地由他的想象所呈现给他的东西所组成,部分地由他自己单独假定的东西所组成。他所假定的东西是:这种颜色看起来是黄色的,但这不是因为他的眼睛的毛病,而是因为他所看见的这些事物确实是黄色的。……
同一种分析观点(它由不同作者以不同方式提出)的另外一个例子,涉及感觉与知觉之间的区分。根据罗素以及20世纪的许多其他哲学家,必须在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之间作出鲜明的区分;后者就是感官知觉的对象,但并非任何这个或那个特殊感觉的对象。“假如物理的太阳在最近的八分钟内已经不再存在,这对我们称之为‘看太阳’的感觉材料并无任何影响”;而且罗素还补充说,这就证明了“区分感觉材料和物理对象的必要性”。当十个人都围绕同一张餐桌坐着时,所有人都可以感知到同一张桌子,以及这张桌子上的所有物理对象;但是,“感觉材料对于每一个单独的人来说,都只属于他自己”。
根据詹姆士,“知觉包含了感觉作为自已的一部分;而在成年人的生活中,如果知觉不同时出现,则感觉绝不会出现”。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感觉的功能“仅仅在于亲知事实”,而“知觉的功能……是形成关于事实的知识,而且这种知识允许拥有无穷程度的复杂性”。听到一种声音就是拥有一种感觉。但正如詹姆士指出的,当我们“听见一种声音,并说出‘马车!’”时,知觉才会发生。
但是詹姆士并不认为,当我们这样描述知觉时,它就如同某些其他心理学家所暗示的那样,成了一种类型的推理。他承认:“假如,一个当前的标记对我们的心灵来说每次都暗示一个没有出现的实在物,我们就在作出一个推论;而且假如,我们每次都在作出一个推论,我们就在推理;那么,知觉毫无疑问是推理。这仅当人们在其中对于任何尚未意识到的部分并未发现其他可能时才是这样。”人们在知觉中并未有意识地作出任何推论;而且詹姆士认为,“把知觉称为无意识的推理,或者是一种无用的比喻,或者是一种确实给人误导的对两种不同事物的混淆”。按照他的看法,“知觉不同于感觉的地方,[仅仅]在于它对与感觉对象相关联的其他事实的意识”。对他来说,“知觉和推理是那种更深类型的方法的两个并列变种,这种方法在心理学上作为观念联想而为人所知”。
詹姆士当作感觉对象的东西,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为一种或多种特殊感官所感觉的性质;它或是严格意义上可感物,或是通常的可感物。詹姆士当作知觉对象的东西,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感觉的偶然对象”,因为严格说来它根本不能由某些外感觉或单独或联合地去感知。当我们把“我们看到的白色对象”称为第阿雷斯之子或一个人时,我们就拥有了偶然可感物或者说附带感知对象的一个例子,因为相对于我们用眼睛看到的“那片直接可见的白色,‘成为第阿雷斯之子’是附带的”。
感觉和知觉之间的这种区分,似乎与感觉的可错性这个问题有关联。这里,同一种观点似乎又通过不同方式得以确立。比如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尽管在领会自身的真正对象或者说适当性质时,每种感觉通常都是不可错的,但在知觉复杂事物时,错误的发生是可能的;这种复杂事物严格说来并不是感觉的对象。他写道:“尽管‘我们面前有白色事物’这个知觉不可能出错,但是‘白色事物是这样那样的事物’这个知觉却可能是错误的。”普朗克指出,“当一个人碰巧被幻景所欺骗时,过错不在他所拥有的……实际出现的视觉意象,而在于他从给定的感性材料中作出错误结论的那些推论。感性印象总是一个给定的事实,因而也是无可质疑的。个人所加于其上的结论,纯属另外一种东西”。
卢克莱修同样认为,感觉自身绝不可能被欺骗,但所有被归之于感觉的错误都是错误推论或判断的结果,而这种推论或判断是理性根据感觉所提供的证据而作出的。这好像也是笛卡尔的看法;他认为,“任何直接经验都不可能在某个时候欺骗理智,假如它将自己的注意力准确地限定在呈现给它的对象上……因而,假如一个人因为猜疑而试图让自己相信他所看到的事物是黄色的,那么他的这个思想将是复合的,并且部分地由他的想象所呈现给他的东西所组成,部分地由他自己单独假定的东西所组成。他所假定的东西是:这种颜色看起来是黄色的,但这不是因为他的眼睛的毛病,而是因为他所看见的这些事物确实是黄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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