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官规官俸齐出笼
溃败的王朝:民国高层腐败实录 作者:李伟 2008-03-11 01:30
考试院的内部建设已具规模后,就着手建立各种官制官规。1929年拟订《公务员任用条例》,经多次修改,于1933年通过立法程序,由国民政府公布,称为《公务员任用法》。这是国民政府时期最早的一部官制官规的基本法。接着又先后颁布《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官吏服务规程》、《文武官员宣誓令》、《公务员奖惩条例》、《文官考试法》等,这样官制官规就更为完备。这些官制官规虽各有侧重,但它们的共同精神是“重法制,杜倖进,禁贿赂,惩贪污,天下为公,用人唯贤”。如1933年颁布的《官吏服务规程》中规定:“官吏须诚实清廉,谨慎谨勉,不得有骄纵贪惰损失名誉之行为,官吏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人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服务上之机会,以加害于人;官吏无论直接间接均不得兼营商业或公债交易所一切投机事业;官吏对所属官员不得推荐人员,对其主管事件,不得为亲故关说请托;官吏不得馈受财物;对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案件,应引回避。”这样的内容与精神,可说不错。当时国民政府确也锐意改进,其目的无非想长治久安,无奈后来成为一纸空文。官风败坏,江河日下,终于导致最后败亡。
为杜绝官场腐败,当时国民政府还实行高俸养廉。中央政治会议讨论官俸标准时意见分歧。一派人认为官俸如定得过高,人民不堪重负,而官吏收入与人民收入差距过大也不相宜;一派人认为官俸如不高就不足以养廉。几次讨论都没有共同意见,一度搁浅。然而后来定出的官俸仍是相当高的。特任官(如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中的部长、委员会的委员长)的官俸每月800元。又如简任官(共八级),一级(中央各部部长、各省省主席)为每月680元,二级(各部司长、各省厅长)640元,以下每一级递减40元,最低简任8级,400元。再以最低的委任官来说,第一级月俸200元,最低的55元。从当时的币值、物价与社会人均生活水平来衡量,一个人的每月生活费10元就可维持。士兵每月只有3元伙食费。当时一个中学教师每月薪金60元,维持三口之家并不为难。这样看官俸标准实在不低。而事实上并未起到养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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