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1)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3-20 01:32

  一、背景

  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体制、机制上存在缺陷,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一些证券公司随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违规理财以及股东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2004年前后,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全行业生存与发展遭遇严峻的挑战。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按照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形成机制的总体思路,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从2002年到2003年底,中国证监会相继处置了鞍山证券、大连证券、新华证券等8家证券公司;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召开专题性的全国证券监管工作座谈会,明确了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全面部署和启动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工作。截至2006年10月,中国证监会处置了南方证券、闽发证券、德恒证券、广东证券等31家证券公司。)。

  二、治理措施

  从2004年起,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标准(从2004年8月开始,中国证监会将全国130多家证券公司划分为A、B、C、D四类。A类是创新类证券公司,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B类是规范类证券公司,有资格参与股票发行询价、开展资产管理、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等业务;C类为高度风险类证券公司;D类为处置类证券公司。C类和D类证券公司是综合治理的重点对象。);普查摸清证券公司风险底数,清理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债券、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委托理财和账外经营等违规风险事项;在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处置了31家风险显露、自救无望或严重违规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并探索出多样化的重组并购模式(证券公司近年来的重组并购模式包括:对濒临破产或处于危机边缘的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和重组,对危机类证券公司注资重组,优质证券公司通过并购整合行业资源,引入外资参与并购等。);依法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改革国债回购、资产管理、自营等基本业务制度,建立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和基本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股东的监管,规范高管和股东行为;为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改变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模式,借鉴国际经验,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注册资本为63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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