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发行体制改革(2)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3-20 01:33

  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会后公布审核结果,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

  2007年5月,针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发行量增大的新情况,发审委委员在组成上做了相应调整,总人数不变,专职委员由13名增加至17名。

  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二、改革进程

  发行审核制度透明化。2004年2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发行上市主承销商推荐制(实行通道限制(通道限制,是指由监管部门确定各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所拥有的发股通道数量,证券公司按照发行1家再上报1家的程序来推荐发股公司的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行政手段限制证券公司同时推荐的发行人的数量,实现对准上市公司数量乃至扩容节奏的控制。2004年2月保荐制度正式实施后,中国证监会作出保荐制与通道限制并行的过渡性安排。2005年1月,通道限制正式废止。))正式过渡到保荐制度。同时,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问责机制。同年末,《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实施,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委员身份保密的规定,将表决方式改为记名制,建立了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使核准制下市场参与者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原则得到落实,实现了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目标的第一步。

  保荐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行保荐人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代表人由满足一定条件和资格的证券从业人员担任。凡具有两个以上保荐人,并具有推荐企业发行上市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信达、东方、华融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可成为保荐机构。

  2005年1月,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一个保荐代表人同时只能推荐一个项目,并完善了新增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条件及保荐代表人维持资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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