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发行体制改革(3)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3-20 01:33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准则》,对尽职调查的方法和调查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强调保荐人独立判断的重要性,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况给予了高度关注。保荐人是否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准则》的要求和精神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成为监管机构衡量保荐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一个重要指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探索。

  证券发行的市场约束机制得到强化。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应配套规则先后推出,形成了全流通模式下的新股发行体制,包括引入上市公司市价增发机制和配股发行失败机制(配股发行失败机制下,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严格保荐责任,取消了辅导期限一年的强制要求;推进融资方式和工具创新,推出了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新股询价、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境内境外市场同步发行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俗称“绿鞋”机制,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当次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和股本权证(股本权证通常由上市公司自行发行,也可以通过证券中介机构发行,标的资产通常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股票。股本权证通常给予权证持有人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目前绝大多数股本权证都是欧式认购权证。在约定时间到达时,若股票的市面价格高于权证的行使价格,则权证持有人会要求从发行人处购买股票,而发行人则通过增发的形式满足权证持有人的需求。)等制度安排。这一系列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约束,提高了发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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