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基金业市场化改革及机构投资者发展(1)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3-20 01:34

  一、背景

  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投资者以散户为主,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1998年,在清理整顿“老基金”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市场基金发展的经验和制度安排,中国证监会开始推动基金业的发展。但是,在基金业发展初期,由于起步晚,各方面运作尚不成熟,市场的投机气氛较浓,基金行业曾发生过一些违规行为,使行业发展遭受重大挫折(2000年10月,《财经》杂志以“基金黑幕”为题披露了当时国内基金业的一些问题,包括基金组织买卖自己持有的股票,以制造虚假成交量来吸引其他投资者的“对倒”行为;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两只基金通过事先约定的价格、数量和时间,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倒仓”行为;采取“对倒”、“倒仓”等手法将股价拉高,提高基金净值,从而吸引投资者等。)。随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行业进行了调查整顿,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从2000年起,中国证监会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并将其作为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的重要举措。

  二、改革和发展过程

  基金业市场化改革。2002年,中国证监会主导的基金审核制度渐进式市场化改革启动,监管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引入专家评审制度,使基金产品的审批过程渐趋制度化、透明化、专业化和规范化。2003年以后,有关审核制度进一步简化,逐步探索与国际通行的注册制接轨。

  基金审核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系列措施

  ■2000年,基金审批开始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2002年,中国证监会提出 “简化审批, 放松管制” 的改革思路, 启动基金审核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同年11月, 发布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200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成熟的基金产品,实行较为简化的内部评审会审核程序。

  ■2007年,进一步缩短基金募集申请的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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