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资本市场法律体系逐步完善(3)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3-20 01:36
二、相关法律和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
与《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相适应,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梳理和调整。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市场操纵行为等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标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防和抵制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了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新的《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中国证监会推进了与《公司法》、《证券法》相衔接的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梳理和整合了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陆续颁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与《公司法》、《证券法》配套的规章体系。
与《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相适应,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梳理和调整。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市场操纵行为等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标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防和抵制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了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新的《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中国证监会推进了与《公司法》、《证券法》相衔接的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梳理和整合了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陆续颁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与《公司法》、《证券法》配套的规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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