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权分置改革(1)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3-20 01:29

  一、背景

  股权分置现象的产生源于市场发展早期社会各界对股份制以及资本市场功能与定位的认识不统一,同时,当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还处在初期阶段,国有资本运营的观念还没有完全建立。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随着新股发行上市的不断积累,其对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在《若干意见》发布以前,曾有过国有股减持等尝试,但由于市场条件不够成熟等原因,有关部门暂停了这些尝试。截至2004年底,中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 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 543亿股,占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

  国有股减持的探索

  1999年9月,“陆家嘴”(600663)以每股2元的价格协议回购国有股2亿股。1999年12月,“中国嘉陵”(600877)和“黔轮胎”(000589)首次通过向公众配售国有股方式进行国有股减持试点。此后,国有股减持还探索了包括股权协议转让、国有股定向配售以及国有股存量发行等方式。

  为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减持方案为:凡国家拥有股份的已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时,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2年6月,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宣布暂停在A股市场实施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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