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权分置改革(2)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3-20 01:30

  二、改革方案及实施过程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本质上是实现机制上的转换,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2005年4月29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证监会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

  从股权分置问题产生的历史看,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者《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其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解除了此类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相关原则,非流通股股东改变暂不上市的承诺,应取得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并作出相应的利益平衡安排。在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采取对价(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采取了送股、派发权证等对价形式。平均对价水平为每10股送3股。)的方式平衡相互利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让渡一部分其股份上市流通带来的收益。其中,对价的确定既没有以行政指令的方式,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鉴于上市公司情况各不相同的事实,由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确定,其过程包括非流通股股东动议、各方协商修订改革方案、全体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分类投票表决等环节。在投票表决过程中上市公司必须为参加相关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改革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时通过,保证了在各参与主体博弈中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股价稳定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证等措施。)。股权分置改革的整体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都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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