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3-20 01:31
二、具体措施
完善上市公司监管体制。2004年开始实行的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是上市公司监管体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提出“属地监管、权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定位,有效地发挥了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优势,提高了监管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整合了系统监管力量,提升了监管的深度和力度。在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加快了由多个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增强了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强化信息披露。1999年后,上市公司监管从行政审批为主逐步向以强化信息披露为主过渡,中国证监会结合资本市场发展实践,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持续而全面的规范。为了配合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的更高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监管机构着手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7年2月颁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监管的有效性。
规范公司治理。为完善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并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在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章,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和原则基本确立,上市公司治理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完善上市公司监管体制。2004年开始实行的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是上市公司监管体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提出“属地监管、权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定位,有效地发挥了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优势,提高了监管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整合了系统监管力量,提升了监管的深度和力度。在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加快了由多个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增强了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强化信息披露。1999年后,上市公司监管从行政审批为主逐步向以强化信息披露为主过渡,中国证监会结合资本市场发展实践,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持续而全面的规范。为了配合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的更高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监管机构着手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7年2月颁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监管的有效性。
规范公司治理。为完善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并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在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章,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和原则基本确立,上市公司治理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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