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3)(图)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03-20 01:31
上市公司“清欠”。为有效解决业已存在的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中国证监会出台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实行“以股抵债”试点,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清欠”攻坚战;与此同时,立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前清后欠,《刑法》中也增加了“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的规定,加大了对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截至2006年底,已有399家公司完成“清欠”或进入“清欠”程序,涉及资金390亿元,涉及资金占用问题的上市公司家数和占用资金额同比分别下降93%和8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基本解决。
图2-3 2001—2006年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变动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
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和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进的情况下,国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不断完善,引入股权激励机制的时机逐渐成熟。为此,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此前,中国证监会曾于2005年11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该管理办法以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为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股权激励对象不得包括独立董事;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目的,规定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从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对股权激励机制予以规范,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图2-3 2001—2006年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变动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
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和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进的情况下,国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不断完善,引入股权激励机制的时机逐渐成熟。为此,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此前,中国证监会曾于2005年11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该管理办法以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为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股权激励对象不得包括独立董事;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目的,规定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从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对股权激励机制予以规范,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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