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面临的挑战(1)
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第二集) 作者:成思危 2008-04-22 01:48
我国现代农村金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初期,在河北省香河县成立了我国近代最早的信用合作社。30年代初,在当时国民党政府统治的地区,面对农村发生经济危机及农户破产的严重局面,在有关公益性社团开展的农村金融救济活动的示范及推动下,一些商业银行参与了向农村放贷的“资金归农”行动,由中国国民党执政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也设 立了专门的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向农村实行救济及放贷,这些行动在帮助农民还债、赎回土地、购买必需的生产及生活资料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中国共产党统治的中央苏区及后来的各个革命根据地,则先后建立了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大体上满足了农村的金融需求,为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1949—1957年,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兴起的时期。
到1949年底,全国约有800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1949—1953年期间,由于政府的大力提倡和推动,在农村广泛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到1953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合作组织9 841个,并建立了较完整的民主管理制度。其主体形式是以乡或行政村为范围的农信社,农民入社时要缴纳一定的股金,年终时按股金分红。还有一些是附设在供销合作社内的信用部或信用组。从1955年开始,随着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运动在各地农村的迅速推开,农信社也得以加速发展。到1957年底,全国80%的乡都设立了农信 社,共有农信社88368个,吸收存款20.6亿元,社员股金3.1亿元。尽管这一时期农信社的规模较小,管理也不够完善,但其合作性质还是得到了较充分的体现,总体上发展也比较健康。
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村金融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管理。为了适应土地改革以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领导,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于1951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了农业合作银行,负责办理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投资拨款业务,并领导农信社。但1952年农业合作银行就被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农村金融工作。后经国务院批准,于1955年3月1日正式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其主要任务为指导信用社、广泛动员农村结余资金、合理使用国家农业贷款、辅助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但由于县以下的基层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及人员经费不足,1957年4月国务院又决定撤销中国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管理。
第二个时期是1958—1976年,是农村金融发展停滞的时期。
1958年将农信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1959年进一步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合作制则被严重扭曲。农信社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经营主要受生产大队领导,盈亏由生产大队核算,丧失了独立自主经营的地位。由于正常的信用关系被破坏,资金被大量挪用,存款也迅速减少,从1958年底的20亿元降至1962年底的9.7亿元。尽管在1962年恢复了农信社的独立地位,但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3年又重建了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及农业贷款,并统一领导农信社的工作。但是好景不长,1965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第三次被撤销,1966年农信社再次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信社名为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实际上却使其干部队伍、资金安全和业务活动均受到严重损害,很多地方的农信社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
第三个时期是1977—1984年,是农村金融的恢复时期。
1977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农信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并规定农信社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在[1979]56号文《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中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信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同时还规定农信社既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由于中国农业银行集财政性拨款管理、商业性信贷业务经营和合作制金融组织管理于一身,从而确立了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官办”性质及垄断地位。由于中国农业银行的所有存贷业务都根据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安排,它对农信社的管理也是采用计划经济的办法,按照办银行的思想来管理。尽管在此时期内农信社的业务得到了一些恢复和发展,但也逐步失去了自主权,逐渐走上“官办”的道路。
第四个时期是1985—1995年,是农村金融的发展时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发展。
商业银行开始进入农村。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商业金融体系迅速扩张,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垄断地位也逐渐削弱。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明确中国农业银行要实行企业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人民银行也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并将农副产品收购业务确定为中国农业银行的自营业务。根据这一政策措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
农信社在继续进行改革。 国务院1984年国发105号文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把农信社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之后,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信社进行了民主管理、业务管理、组织建设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推动了农信社事业的大发展:1995年底,全国共有独立核算农信社50 219个,县级联社2 409个,所有者权益达632亿元,其中实收资本378亿元,总资产9 857亿元;各项存款余额达7 173亿元,其中储蓄存款6 196亿元,吸收了农村储蓄的60%以上;各项贷款达到5 176亿元,占整个农业生产贷款的60%以上,农户贷款的80%以上,乡镇企业贷款的70%以上。
农村政策金融开始起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专门负责管理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等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6月组建,其职能定位为: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主要业务包括: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贴息贷款;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调销、批发贷款;粮棉油加工企业贷款;扶贫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邮政储蓄异军突起。1986年1月,在国务院主持下,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以投资所有者和业务监管者的身份, 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成为在农村中开展储蓄业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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