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回 拆迁(3)

地产江湖:一个暴富行业的背后 作者:肖宾 2008-04-30 01:05

  没错,法治社会正该如此。

  最牛拆迁户的故事

  请让我继续引用一个刚刚发生的最牛拆卡户的故事。

  大家对此应该还是应该记忆犹新的。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这期间,很多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帖子的内容是一张图片:重庆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这条新闻的出现,顿时产生出剧烈的反响,很久以来一直是城市建设热点的拆迁与“钉子户”问题,又一次以水入油锅的声势爆炸开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跟进,一场关于物权与“钉子户”的争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2007年3月19日下午,九龙坡区法院依法裁定:要求被拆迁人在3月22日前搬迁。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吴苹当庭表示不服法院的裁定。

  3月23日是法律意义上强拆重庆“最牛拆迁户”的第一天,但法院并未派人到达现场,并表示尚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强拆。被拆迁户吴苹则向重庆高院递交书面申诉,请求撤销九龙坡区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的裁定。

 4月2日晚19时许,挖掘机车拆除了这间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重庆九龙坡区“最牛钉子户”的房屋。据了解,经多方面调解,“钉子户”夫妇杨武和吴萍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方案,并自愿搬迁。至此,这起坚持4年之久的拆迁事件尘埃落定。

  事情确实是解决了,但大家注意了吗?九龙坡区法院依法裁定:要求被拆迁人在3月22日前搬迁,并且是“先予执行”。

  何谓“先予执行”?

  抄一段司法解释给大家:

  “先予执行”要责令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但是对财产的保全并非决定财产的归属,先予执行也只是基于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责令被告预先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所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与程序问题紧密相关,人民法院采用裁定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那就意味着必须执行,虽然事情的对错、曲直还没搞清楚,还没确定是或该是怎么回事,但先得按照法院的裁定来做。特别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本案处理的实际上是非常、非常莫名的,可以说是中国法律的耻辱!

  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生效近十天了,竟然没有任何司法部门去执行裁定!

  法院的执行力何在?

  这样的法律,怎能取信于人?

  尽管最后事情解决了,当事人双方都要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都号称自己守法,但我只看到了九龙坡区法院“先予执行”裁定被阴干。

  或者,这个事件中,最后得到维护的是弱者的权益;或者,社会各界都对开发商的拆迁行为,早有成见,都希望能看到开发商遵守规则;(确实,本事件中的开发商还是比较温柔的)或者,大家在生活已经听闻了太多的悲哀的被拆迁户的故事。

  所以,很多人都偏向于支持本事件中的被拆迁人。

  但,请注意,真正的法治是针对所有人的,强者需要遵守法律、弱者同样需要守法、执法者更应该拿出认真执法的勇气!

  这样说法院的人肯定也是一肚子怨气,你说执行说得轻松,可真是那样好做的吗?当时在拆迁现场天天围了无数的海内外媒体,我们去执行拆迁,这家钉子户会有什么反应?他会像那个德国的磨坊主一样吗?磨坊被拆的时候,冷静旁观,然后再去寻求法律支援?(在本案先予执行的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在房屋被拆除后,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怎么看都不可能,最牛钉子户和法警发生肢体摩擦的概率是非常高的,这倒不说法警打不过这家人,怎么可能呢?国家机器开动起来,会打不过一个个人?可这个冲突过程要是被全世界媒体现场直播了,那是什么影响?重庆的脸面到哪里去了?中国的脸面呢?一个拆迁闹出这样大的动静,这个法院院长还想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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