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何以必须自由:余英时(9)

《明报月刊》文丛 作者:钱穆 等著 2008-05-13 09:20

    为什么我们今天才能上月球呢?因为我们对自然规律掌握得多了些。科学成就少,便没办法上去。我们认识的规律愈多,我们便愈有自由。可是规律和自由并不完全是一同事。掌握规律可以使我们获得自由,这是不错。譬如说,掌握了现代各种科学的规律之后,我们便能上太空,登陆月球。但是我们要上太空、登陆月球这个观念本身,并不是由使我们能上太空的科学规律决定的,也就是说这个观念本身可以看做是一个自由,和科学规律不在同一层次之上。再举一个法律上的例子。如果一个人因为神经错乱而犯了杀人罪,由于他是在心理上被决定了的,法律可以判他无非。这就是说,他杀人时丧失了理智,并不是自由的。所谓心理上被决定,是假定人通常是理性的rational,一旦他在非理性irrationa或不正常insane 状态下做了错事,如杀人,他是没有自由意志的,因此他对他自己的行为不必负法律上的责任。这条法律的用意本来很好,但也不免有人会利用它来进行犯罪而逍遥法外。这个例子可以说明两点:一、法律上,一般仍然肯定人在正常状态下有自由的意志;二、也有人明明是自由的,而硬说自己是被决定的。可见自由和决定之间很不容易划清一道界线。把这个说法引申到文艺和革命的关系上来,我们也可以说,即使我们承认文艺是革命事业中的齿轮和螺丝钉这个大前提,我们还得要问:谁来决定在某种革命的特殊要求下制造某种特殊形式的文艺螺丝钉呢?

    问题尚不止于此。我们如果把决定论逐层升级,最后我们当然可以得到“一切都是被决定”的结论,那当然根本就没有所谓自由的问题。但如果是这样,则一切限制或压迫学术自由的努力都变成不必要的了。因为一切错误思想、错误路线也都是被决定的。并且,我们压制学术自由的主观努力,其本身也是被决定的。主观努力既是被决定的,它就不可能是真的主观,而只能是盲目的。这就变成了恩格斯所说的哲学家的“假意识”(false consciousness)了。再换一种说法,认为自由是掌握了规律的结果。我们还得要问,在未掌握规律之前,在寻求规律的过程之中,我们有没有自由呢?需不需要自由呢?你当然可以说,我们寻求规律的自由,它本身也是规律所给予的。那么我们不妨把这个论证也逐步上推,逐层升级。最后我们依然得承认,无论我们的起点在那里,我们最初总得有一点自由才能找到初步的规律。所以没有自由便无法摸索到规律,以后得更高的自由,这一点似乎从来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和强调。我们可以承认,文明的进步是由于人类不断地扩大对于规律(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和掌握。规律掌握得越多,我们就有更多的自由。但是这种进步是规律给我们的呢?还是自由给我们的呢?我相信是自由给我们的。我们要有分析研究的自由。那么,我们争取的学术自由,也可以说就是要争取掌握规律的自由。我们强调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其最基本

    的原因就在这里。

    记者:另一种反对学术、文艺有自由的理由,其看法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而来的。其一是资本主义的学术常常与现实脱节,与人民大众无关,与建设国家无关。其二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文学艺术(包括电影、出版物等)大都流于庸俗、无聊、灰色、苍白,而其目的纯为赚钱。这两种看法是相当普遍的,尤以后一点实使许多青年感到失望,更赞成“社会主义”对文化、学术的“统制”政策。可否请先生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余英时:资本主义社会里的自由会带来不好的后果,像你们指出的两点,基本上我很同意。可是,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黄色泛滥以及没有意义的作品的流行,真想要控制也很费斟酌。就是说,你要禁止某些东西,控制某些东西,结果会有副作用,那么连好的也一起禁掉。你要容许一点自由,那么坏的却又跟着一起来。等于说,一个园丁种草,你想一根杂草都没有,便会连好草也一起铲掉,你要说把坏草除掉,小规模亦不是做不到,但是大规模彻底地做就有问题。譬如在全国范围内来立一个法,只能容许某些正当的自由,不容许不正当的自由,这在法律条文上,便费尽脑筋。而就一般社会来讲,善与恶总是常常竞争的,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无论你立了多严厉的法,商人为了赚钱,他总可以想出种种办法,钻法律的漏洞。所以黄色无聊的东西怎样能够不出现?但这个问题我们又不能只看一面,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也有它可取的部分。例如在学术研究上出版了许多好的东西,我们也要看它好的一面,你不要只看它黄色的灰色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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