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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由的故事 作者:埃里克·方纳 2007-05-29 05:15

  21776年3月,马萨诸塞自卫民兵队伍的海员詹姆斯•派克在他的牛角火药筒上刻了这幅画,以此来纪念11个月前发生在列克星敦和康科德的战斗。派克将英国军队认定为“侵略者”。图中矗立的是自由树。(Chicago Historical Society)

  美国自由诞生于革命之中。在争取独立的斗争中,继承而来的自由思想得以转化,新的自由思想得以出现,有权享有宪法所称“自由的恩惠”的人的定义受到了挑战并得到了扩展。美国革命给后来数代美国人留下了一份用之不尽却又矛盾重重的遗产。革命创造了这样一种幻觉,即在这个充满压迫的世界上,美国是自由的惟一的避难所,这种幻觉在当今美国的政治文化中仍然存在。但是,在自由的襁褓中诞生的美国同时也藏匿着一个快速增长的奴隶群体,这种情形至少说明,开国领袖们那种将自由宣示为普遍的天赋人权的豪言壮语是极不真实的。

  生而自由的英国人

  “自由”一词当然不是在1776年才突如其来地闯入美国人的词汇中的;事实上,在18世纪跨越大西洋的政治话语中,没有其他任何词比“自由”使用得更为普遍和经常。殖民地时期的美国继承了多种自由的定义和理解,早期的理解可追溯至古希腊的城邦时代,近期的则可溯源于启蒙运动。有的定义奠定了当代自由概念的基础,其他的则完全不为今人所熟悉。

  在英属北美殖民地中,自由通常被定义为是一种精神状态,而不是一种政治或社会地位。在古代社会,缺乏自制力往往被看成是一种被奴役的状态,是一种自由4生活的对立面。“展示给我看看,世上谁人不是奴隶?”塞涅卡曾写道,“此人是性欲的奴隶,彼人是金钱的奴隶,其他人则是野心的奴隶。” 将自由看成是一种对道德规范的绝对服从,这种对自由的理解在基督教的宇宙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而后者则弥漫渗透于早期殖民者的世界观中。在所有基督教盛行的地方,解放的思想都被奉为神明,但基督教奉行的解放指的是精神上的解脱,而不是世俗意义上的解放。基督教义认为,自亚当的堕落开始,人类总是为自己的情欲和感情所俘虏。对于基督徒来说,自由意味着抛弃这种带有原罪的生活,接受耶稣的教诲。“凡上帝精神所在之处,” 新约全书宣称道,“自由也就同在。”在这种定义之下,遭受奴役与获取自由是两种不但不矛盾、反而相互强化的状态,因为接受了基督教诲的人在“从原罪之中获得解救”的同时,也成为了“上帝的仆人”。Seneca, Letters from a Stoic, ed. and trans. Robin Campbell (London, 1969), 95; Orlando Patterson, Freedom (New York, 1991), xvi; David B. Davis, 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Western Culture (Ithaca, 1966), 8590; II Corinthians 3:17; Romans 6:2022.

  在马萨诸塞殖民地落户的清教殖民者,深信他们的殖民地是真正的基督教的化身,从而把他们对自由的精神定义播撒进美洲的土壤之中。 殖民地总督约翰•温斯罗普在1645年对马萨诸塞立法机构的一次演讲集中地反映了清教徒的自由概念。温斯罗普将“自然自由”与“道德自由”作了严格的区分:前者是“一种走向邪恶的自由”,而后者则是“一种只行善事的自由”。 这种自由定义的基础是对自我的否定和对道德的选择,与当时那种对言论、宗教、运动和个人行动自由的严格限制是非常吻合的。个人的欲望必须让位于社会的需要,“基督教自由”意味着对上帝意志的服从,对世俗权威的服从,以及对一整套不言而喻的、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责任与义务的服从,而且这种服从必须是百分之百地出于自愿。新英格兰殖民地法院审理的最普遍的民事犯法行为是“蔑视权威”。不受限制地享受天赋人权的个人,在后人想像中是一种自由的化身,但对清教殖民者来说,却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典型和一种对自由的诋毁。“当每个人都依循自己的想像去追求自由的时候,”清教牧师托马斯•胡克宣称:灾难将不可避免地降临,因为“所有人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 。Perry Miller and Thomas H. Johnson, eds., The Puritans (2 vols. New York, 1938), I, 20507; Edmund S. Morgan, The Puritan Family: Religion and Domestic Relations in Seventeenth Century New England (rev. ed. New York, 1966), 26; David H. Fischer, Albion誷 Seed: Four British Folkways in America (New York, 1989), 20203;

  在清教殖民地以南的那些更为世俗的殖民地中,公共权威相对薄弱。即便在新英格兰地区,如18世纪早期的历史文献曾强烈地哀叹道的,殖民者中原有的那种自愿接受以自由名义制定的公共规范的热情很快消退了。到了18世纪50年代,将新英格兰视为上帝为人类准备的一个特殊避难所的思想已经为另外一种范围更为广泛的思想所兼收,后者将整个盎格鲁—美利坚新教世界看成是一个反抗专制和天主教的堡垒。但基督教关于自由是一种精神解脱的思想却一直延续到革命之后,甚至直到我们今天的时代。殖民地后期出现的宗教复兴运动,5也就是历史学家们常称的“大觉醒运动”,实际上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对自由的认识。在独立之前,类如乔纳森•鲍彻这样的牧师还坚持认为,“真正的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无拘无束地去做一切正当的事,约束自己不做一切不正当的事”;自由不是“一种使我们为所欲为的权利”。①

  Harry S. Stout, The New England Soul: Preaching and Religioous Culture in Colonial New England (New York, 1986), 15; Hooker in Allen Carden, “The Communal Ideal in Puritan New England, 16301700,” Fides et Historia (FallWinter 1984), 2538.

  ① Helena M. Wall, Fierce Communion: Family and Community in Early America (Cambridge, MA, 1990); Richard L. Bushman, From Puritan to Yankee: Character and the Social Order in Connecticut, 16901765 (Cambridge, MA, 1967); Jack P. Greene, Pursuits of Happiness (Chapel Hill, 1988),3576; Barry A. Shain, The Myth of America Individualism: The Protestant Origins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ought (Princeton, 1994), 193240; Jonathan Boucher, A View of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In Thirteen Discourses ... 17631775 (London, 1797), 511. 这种将自由与道德行为等同起来的做法,在18世纪的大西洋世界中,也以世俗的方式迅速繁衍生长。如果宗教自由指的是对上帝的服从,那么“世俗自由”则意味着对法律的服从。远在古代社会,亚里士多德就曾告诫人们:不要把“遵纪守法的生活当成奴隶制”来看待。法律是自由的“拯救者”,而不是自由的敌人。近代研究自由的哲学家们也对“不受限制的自由”和“一种法治下的生活”做了明确的区分。约翰•洛克曾写道,自由并不意味着让所有人为所欲为,而是指“依照一种通用的规则来生活,这种规则对社会中所有人都是一致的,并为立法机关所制定”。正如洛克的思想所示,只要法律是由民选的议员们所制定和颁布的,而且不是以专断的方式来实施的,世俗形式的自由就必须以遵从法律为基础。由此,我们看到不列颠自由思想的一个核心内容,这同时也是大西洋两岸社会与政治思想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直到18世纪70年代,大多数殖民者都认为自己是当时人类所知道的最自由的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John P. Reid, The Concept of Liberty in the Age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hicago, 1988), 32; Aristotle誷 Politics, trans. Benjamin Jowett (Oxford, 1908), 261; Charles S. Hyneman and Donald S. Lutz, eds., 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17601805 (2 vols. Indianapolis, 1983), I, 23;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ed. Peter Laslett (Cambridge, 1988), 284,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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