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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由的故事 作者:埃里克·方纳 2007-05-29 05:16
到18世纪,生而自由的英国人这个“被发明的传统”已经成为盎格鲁-美利坚政治文化中的一个中心特征,也成为当时正在不列颠逐渐发育成型的国家意识中的一块重要基石。英国将自己定义为一个由自由的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把自己的历史说成是“一部自由的历史”。英国人深信自由是所有不列颠人的共同传统,深信不列颠帝国是世界上惟一的自由储藏地,这种思想首先使英国对北美的殖民化行动得以名正言顺。随后,它又将英国与天主教法国和西班牙之间的帝国战争看成是一场自由与专制之间的决斗,这种看法同时在殖民地和宗主国广为流传,甚得人心。不列颠式的自由思想推崇法治,坚持一个人拥有在其所居住的社区认可的立法下生活的权利,主张对政治权威的专断行为进行限制,而且力主实施受普通法保护的类似陪审团制这样的权利。这种自由的定义与新教传统相互认同,并经常被英国人洋洋自得地用来区分他们与那些天主教国家的“被奴役的”臣民。Eric Hobsbawm and Terence Ranger, eds., The Invention of Tradition (New York, 1983); Linda Colley, Britons: Forging the Nation, 17071837 (New Haven, 1992), 35, 5355; E. P. Thompson,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Working Class (New York, 1963), 77101; John R Reid, “Liberty and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in Essays in the History of Liberty: Seaver Lectures at the Huntington Library (San Marino, CA, 1988), 36; Forrest McDonald, Novus Ordo Seclorum: The Intellectual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Lawrence, 1985), 3640; Reid, Concept of Liberty, 4850.
当然,对于产生了约翰•弥尔顿和约翰•洛克的著作的国家来说,把自由看成是人类的一种自然状态,这一思想并不足为奇。但不列颠的自由却恰恰不是普天之下共同享有的。不列颠的自由带有民族6主义的色彩,通常还充满了对外国人的仇视;它认为世界上几乎所有其他的国家都处于“被奴役”的状态之中—— 不是为教皇、暴君,就是为野蛮所统治。 “自由 ……不会在其他地方生长,” 诗人约翰•德莱登写道,“自由是英国臣民独享的权利。” 不列颠人在宣称自己是自由国土的公民的同时,又将成千上万的非洲人贩运到新大陆去当奴隶,对此他们并不觉得有任何自相矛盾或不妥之处。 “不列颠人决不,决不,决不会成为奴隶,” 当时的一首流行歌曲这样唱道:“统治世界吧,不列颠。” 歌中并没有提到英国人不能拥有奴隶,因为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几乎没有人认为非洲人有权享有英国人的权利。James Kinsley, ed., The Poems of John Dryden (4 vols, Oxford, 1958), Ⅰ, 450; Colley, Britons, 35152; David Eltis, “Europeans and the Rise and Fall of African Slavery in the Americas: An Interpretation,”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98 (December 1993), 141523.
此外,不列颠式的自由也不被看作与英国国内在个人自由享有上存在的巨大差别有任何不相称之处,当时的英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贵族社会,具有一个限制严格的“政治社会”(指那些拥有投票权和担任公职权的人)。虽然普通法的保护延伸至所有人,但因财产资格和其他的限制,18世纪英国的选民人数不到男性成人人口总数的5%。〔“选举地方官员的权利,”约瑟夫•普里斯特利在他的《论政府之首要原则》(1768年)中指出,对于不列颠自由来说无关紧要,人们“可能享有公民自由,但并不一定享有政治自由”。〕不列颠法律也不把劳动看成是完全自由的。管制流浪汉和无家可归者的法律对那些明显地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予以惩罚。“主仆”法则要求仆人绝对服从主人,违反劳动合同者将作为刑事犯罪受到处罚。英国皇家海军在国际水域里耀武扬威,保卫英国自由不受到外来侵犯,但这支海军的水手却是被壮丁队从伦敦和利物浦的街上强行抓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不列颠式的自由也是一种直接由中世纪衍生而来的产物,因为在中世纪,“自由”意味着自治或通过合同、宪章、王皇诏令对某些特殊群体予以免征税收在内的种种正式的特权。只有那些享有“城镇自由”的人才能够从事经济活动。这种中世纪式的对自由的理解构造了一个等级世界,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几乎是不存在的,而政治与经济特权只能为某些社会阶级所享有,其他的阶级则被剥夺了这些权利。这种早期的、限制性的自由思想在早期北美殖民地也存在过,例如,殖民地时期纽约市的法律就曾规定该市的一些行业只对拥有“自由人”法律地位的人开放。Gordon S. Wood,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1992), 57; W. A. Speck, Stability and Strife: England, 17141760 (London, 1977), 16; Joseph Priestley, An Essay on the First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on the Nature of Political, Civil, and Religious Liberty (London, 1768), 1214; Jonathan A. Bush, “‘Take This Job and Shove It’: The Rise of Free Labor,” Michigan Law Review, 91 (May 1993),1396; J. H. Baker, “Personal Liberty Under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12001600,” in 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 ed. R. W. Davis (Stanford, 1995),178; Fischer, Albion誷 Seed, 201; Graham R. Hodges, New York Craftsmen, 16671850 (New York, 1986), 35.
无论它具有何等的局限性和排他性,诚如历史学家戈登•伍德所说:“怎么强调18世纪英国人对他们闻名于世的自由的自豪程度都不为过。”这种观察同样可以用来形容美洲殖民地对于宗主国所抱有的自豪感。如果愿意的话,不列颠自由可以划分成一些具体的组成部分,正如当时许多的作者所倾向于那样做的。政治自由指的是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公民自由指的是保护7个人人身和财产不受政府的侵犯;个人自由指的是凭良心行事的自由;宗教自由指的是新教徒有权按自己选择的方式来祈祷上帝。但不列颠自由的整体大于所有这些具体的自由的总和。不列颠自由既是一套具体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民族特性,也是一种精神状态。这种自由定义包含着如此广泛的使用范围和如此多元的适应功能,以至于它能与那些后来看上去与之并不和谐的因素相安无事地和平共处。Wood,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314; Michael Kammen, Sovereignty and Liberty: Constitutional Discourse in American Culture (Madison, 1988), 5556, 7475; Reid, “Liberty,” 2.
譬如,不列颠式的自由囊括了有关政治权力的相互矛盾的不同态度。一方面,这种自由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与民族国家的兴起是分不开的,而且正是在英国开始成为世界头号帝国的时候达到了发展的顶峰。但与此同时,对政治权威运用进行限制又是不列颠自由的关键。权力与自由被普遍地认为是一对天然的敌人,通过他们制衡的宪政体制和他们信奉的、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英国人声称他们创设了防止政治专制的最佳方式。这些观念和思想不仅深深地构建于上层政治体制之中,而且也为更加广泛的英国社会所接受。劳工、水手以及手工匠人等对普通法和不列颠自由这类语言的使用,在迫切程度上一点儿也不比政治传单的作者们和议员们逊色。到18世纪时,自由人这一概念不再像在中世纪时期那样只是代表一种法律地位,而成为了大众意识形态中一个感召力巨大的因素。在大西洋的两岸,自由成了“造反者的战斗口号”。抗议剥夺传统权利的群体行动此起彼伏,赋予了自由具体的定义:对暴政的抵制。“我们是自由人——不列颠的臣民——我们不是天生的奴隶”,这是课税调节者喊出的口号,他们在18世纪60年代对西部地区没能在南卡罗来纳议会得到足够的代表权而提出抗议。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Five Roads to Modernity (Cambridge, MA, 1992), 7174; 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 MA, 1967), 5670; Bush, “ ‘Take This Job,’ ” 1397; Bushman, Puritan to Yankee, 271; Allan Kulikof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pitalism,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Yeoman Classes,” in Beyo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ed. Alfred F. Young (DeKalb, 1993), 92. 在此处以及本书的其他各处引用语的中的斜体字(在中译本中均改为加着重号的字。——译者按),均出自原文。
作为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的自由与作为一套具体的、需由政府保护的个人权利的自由两者之间势必产生一种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有助于区分当时正在盎格鲁-美利坚世界中迅速蔓延的两种政治语言。其中一种语言即为学者们所称的“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尽管在18世纪的英国很少有人使用这个词,它容易使人联想起查理一世被斩首的时代)。“共和主义”将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奉为自由的基本内容。共和主义的根源可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的佛罗伦萨,甚至还可追溯到更古的时代;它认为,作为一个社会性成员,当一个人能够抛开个人利益而追求共同福利,他就获取了人生的最高成就。当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共同权利时,共和主义式的自由具有扩展性和民主性。它同时也具有排他性和阶级性的一面,因为它认为只有拥有财产的公民才可能具备名为“美德”的素质;而这种“美德”在18世纪的理解中,8不仅是一种个人的道德素质,而且也是一种将个人感情和欲望服从于公共福利的意愿。“只有具备了美德的人民才能够享受自由,”本杰明•富兰克林这样写道。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1997); Albert H. Smythe, ed., The Writings of Benjamin Franklin (10 vols. New York, 1906), X, 80; Morton J. Horwitz, “Republicanism and Liberalism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Thought,” 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 29(Fall 1987), 6667.
如果说共和主义式的自由是一种公民和社会的平等权利,而这种权利又只能为一个“自由的国家”(即一个根据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运作的国家)的公民所享有,那么,18世纪的自由主义所推崇的自由则基本上是个人性的和私有性的。根据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鼻祖洛克的理论,建立政府的目的是对“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为所有人所享有的天赋人权提供保护,政府的权利应该基本上被限制在这个目的之内。对于洛克和他在18世纪的信徒们来说,自由并非意味着对公众生活的参与,而是意味着个人的独立自主 —— 即“不要屈从于其他人的反复无常、难以确定和无从知晓的武断意志。”保护自由必须要保证涉及私人生活和个人问题的领域 —— 包括家庭关系、宗教意愿、经济活动 —— 不受国家的干预。所谓公共利益,并非是一种政府有意追求的理想,而更应该是自由的个人追求不同私利的结果。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1998); Locke, Two Treatises, II, 22; M. M. Goldsmith, “Liberty, Virtue, and the Rule of Law, 16891770,” in Republicanism, Liberty, and Commercial Society, 16491776, ed. David Wootton (Stanford, 1994), 19798; James P. Young, Reconsidering American Liberalism: The Troubled Odyssey of the Liberal Idea (Boulder, 1996), 2536.
正如历史学家皮埃尔•马尼特所指出的, 自由主义将“公民”与“人”分离开来,将生活的政治领域与生活的社会领域分离开来。一些批评家把自由主义式的自由斥为自私自利和缺乏公益心的借口。“我所挚爱的……自由,”埃德蒙•伯克写道:“不是那种孤身独处的、与世隔绝的、自我中心的、自私自利的自由。如同每一个人必须根据他自己的意志来规范他所有的行为,我所讲的自由是一种社会性自由。” 为什么自由主义对18世纪等级分明的大西洋世界具有吸引力,要理解这一点其实并不难。因为它对一系列的法律特权和政府机制 ——从特许公司的经济特权到法律认可的宗教排他主义 ——提出了质疑,这些特权都是个人进取和成功的障碍。自由主义从一开始就强调人类拥有政府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这种思想为那些被剥夺了选举权的人、妇女甚至奴隶挑战那些限制他们自由的种种规定打开了大门。Pierre Manent, 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Liberalism, trans. Rebecca Balinski (Princeton, 1994), x; The Correspondence of Edmund Burke (10 vols. Cambridge, UK, 195878), VI, 42; Isaac Kramnick, Republicanism and Bourgeois Radicalism: Political Ideology in late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 and America (Ithaca, 1990), 411.
最终,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将被视为不能共存和相互矛盾的自由理论。但在18世纪,这两种语言却相互重合,而且经常相互强化。对于现代人来说,许多革命时期的领导人既是共和主义者(因为他们关注公共福利,强调公民对政治体制的服从),又是自由主义者(因为他们极为重视个人的权利问题)。这两种政治意识形态可同时激发人们对宪政政府、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以及限制专断性权力的坚决支持和信奉。 两者都强调对财产的保护是自由的基础。此外,新教道德观的普遍传播冲淡了人们对后来所谓的9自由主义非道德论的疑虑。
在殖民地时代,“自由”自然成为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关于政府和社会的认知的结合点。在重视个人自由的自由主义与强调公共自由的共和传统两者之间,看上去并没有什么相互矛盾之处。除此之外,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共和主义者,还是那些两者兼而有之者,大部分18世纪的政论家都认为只有某一类人才能够完全地享有自由的恩惠和行使自由的权利。大西洋两岸的政治思想中共同拥有这样一个不言而喻的公理:凡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因而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颇具影响的政治理论家理查德•普莱斯曾写道,自由基于“一个通行的思想之上,……即自我导向或自我管理的思想”。那些连自己的生活都主宰不了的人自然不应在管理国家的问题上拥有发言权。政治自由必须要以经济独立为前提。Richard Price, Observations on the Nature of Civil Liberty... (London, 1776), 23. 近期关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18世纪的相互关系的讨论,参见: Nathan Tarcov, “A ‘NonLockean’ Locke and the Character of Liberalism,” in Liberalism Reconsidered,
因此,如纽约出版商约翰•皮特•曾格在1735年所描述的,财产就这样被“编织”到18世纪对自由的理解中去了。以财产为后盾的独立自主是自由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塞缪尔•约翰逊的词典将“独立”定义为“自由”;托马斯•杰斐逊则强调说,依赖他人一定会“带来低三下四的恭顺和唯利是图的小人行为,并会扼杀美德的萌芽,为野心的塑造准备适用的工具”。因此,无论在不列颠本土,还是在殖民地,拥有财产无一例外地成为获取选举权的必要资格。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在他那部《英国法律评析》(1765-1769年)中写道:实施这种要求的?真实理由”,是因为不拥有财产的人将不可避免地“立即为他人所主宰”。由于缺乏自我意志,这些人的选票也将对“公共自由”造成威胁。不光家庭仆人是令人看不起的缺乏个人自主的例子,靠工资谋生也被普遍地认为是一件不甚光彩的事。在17和18世纪的英国,工资劳动常常与被奴役和丧失自由联系在一起;只有那些掌握着自己劳动力的人才被看作是完全自由的。不列颠民歌和民间传说常常把流浪汉、吉普赛人、响马甚至乞丐加以浪漫化,把这些人描述成比那些挣工资养家糊口的人更为自由。要到许多年之后,工资劳动与真正的自由相符合的思想才为公众广泛接纳。①
ed. Douglas MacLean and Claudia Mills (Totowa, 1983), 13040; Lance Banning, “Jeffersonian Ideology Revisited: Liberal and Classical Ideas in the New American Republic,”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3 ser. 43 (January 1986), 319; James T. Kloppenberg, “The Virtues of Liberalism: Christianity, Republicanism, and Ethics in Early American Political Discours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74 (June 1987), 929; and Joyce Appleby, “Introduction,” American Quarterly, 37 (Fall 1985),46970.
① Zenger in Michael Kammen, Spheres of Liberty: Changing Perceptions of Liberty in American Culture (Madison, 1986), 2426; Samuel Johnson, A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2 vols. London, 1755); Thomas Jefferson, 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 (New York, 1964), 157;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Portland, 1807), Bk Ⅰ, 171; Reid, Concept of Liberty, 7392; Christopher Hill,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London, 1974), 21938. 那些英属北美殖民地的设计者曾经希望在北美复制一个宗主国式的等级社会结构。但从殖民地的早期起,从不列颠和欧洲大陆来的移民始终对新世界抱有这样的期望:新大陆将能够把他们从旧世界的经济不平等和普10遍经济依附的困境中解放出来。1607年,约翰•斯密斯刚在美洲落脚就立即观察到,在美洲“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自己的劳动力和土地的主人和拥有者”。在整个殖民地时期,大部分移民希望获取经济上的独立自主;为了吸引移民,那些鼓动移民的广告大肆宣扬这种期望,把新大陆描绘成一个充满了获取财产的机会的地方。所以,那些到美洲来的移民在他们想像的自由中总是包含了这样一种期待,即能够获取经济上的独立自主和将一份不动产传给自己后代的能力。Philip J. Barbour, ed., The Complete Works of Captain John Smith (15301631) (3 vols. Chapel Hill, 1986), I, 332; Jack P. Greene, The Intellectual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Exceptionalism and Identity from 1492 to 1800 (Chapel Hill, 1993), 75,104; Greene, Pursuits of Happiness, 193.
当然,对于产生了约翰•弥尔顿和约翰•洛克的著作的国家来说,把自由看成是人类的一种自然状态,这一思想并不足为奇。但不列颠的自由却恰恰不是普天之下共同享有的。不列颠的自由带有民族6主义的色彩,通常还充满了对外国人的仇视;它认为世界上几乎所有其他的国家都处于“被奴役”的状态之中—— 不是为教皇、暴君,就是为野蛮所统治。 “自由 ……不会在其他地方生长,” 诗人约翰•德莱登写道,“自由是英国臣民独享的权利。” 不列颠人在宣称自己是自由国土的公民的同时,又将成千上万的非洲人贩运到新大陆去当奴隶,对此他们并不觉得有任何自相矛盾或不妥之处。 “不列颠人决不,决不,决不会成为奴隶,” 当时的一首流行歌曲这样唱道:“统治世界吧,不列颠。” 歌中并没有提到英国人不能拥有奴隶,因为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几乎没有人认为非洲人有权享有英国人的权利。James Kinsley, ed., The Poems of John Dryden (4 vols, Oxford, 1958), Ⅰ, 450; Colley, Britons, 35152; David Eltis, “Europeans and the Rise and Fall of African Slavery in the Americas: An Interpretation,”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98 (December 1993), 141523.
此外,不列颠式的自由也不被看作与英国国内在个人自由享有上存在的巨大差别有任何不相称之处,当时的英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贵族社会,具有一个限制严格的“政治社会”(指那些拥有投票权和担任公职权的人)。虽然普通法的保护延伸至所有人,但因财产资格和其他的限制,18世纪英国的选民人数不到男性成人人口总数的5%。〔“选举地方官员的权利,”约瑟夫•普里斯特利在他的《论政府之首要原则》(1768年)中指出,对于不列颠自由来说无关紧要,人们“可能享有公民自由,但并不一定享有政治自由”。〕不列颠法律也不把劳动看成是完全自由的。管制流浪汉和无家可归者的法律对那些明显地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予以惩罚。“主仆”法则要求仆人绝对服从主人,违反劳动合同者将作为刑事犯罪受到处罚。英国皇家海军在国际水域里耀武扬威,保卫英国自由不受到外来侵犯,但这支海军的水手却是被壮丁队从伦敦和利物浦的街上强行抓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不列颠式的自由也是一种直接由中世纪衍生而来的产物,因为在中世纪,“自由”意味着自治或通过合同、宪章、王皇诏令对某些特殊群体予以免征税收在内的种种正式的特权。只有那些享有“城镇自由”的人才能够从事经济活动。这种中世纪式的对自由的理解构造了一个等级世界,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几乎是不存在的,而政治与经济特权只能为某些社会阶级所享有,其他的阶级则被剥夺了这些权利。这种早期的、限制性的自由思想在早期北美殖民地也存在过,例如,殖民地时期纽约市的法律就曾规定该市的一些行业只对拥有“自由人”法律地位的人开放。Gordon S. Wood,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1992), 57; W. A. Speck, Stability and Strife: England, 17141760 (London, 1977), 16; Joseph Priestley, An Essay on the First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nd on the Nature of Political, Civil, and Religious Liberty (London, 1768), 1214; Jonathan A. Bush, “‘Take This Job and Shove It’: The Rise of Free Labor,” Michigan Law Review, 91 (May 1993),1396; J. H. Baker, “Personal Liberty Under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12001600,” in 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 ed. R. W. Davis (Stanford, 1995),178; Fischer, Albion誷 Seed, 201; Graham R. Hodges, New York Craftsmen, 16671850 (New York, 1986), 35.
无论它具有何等的局限性和排他性,诚如历史学家戈登•伍德所说:“怎么强调18世纪英国人对他们闻名于世的自由的自豪程度都不为过。”这种观察同样可以用来形容美洲殖民地对于宗主国所抱有的自豪感。如果愿意的话,不列颠自由可以划分成一些具体的组成部分,正如当时许多的作者所倾向于那样做的。政治自由指的是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公民自由指的是保护7个人人身和财产不受政府的侵犯;个人自由指的是凭良心行事的自由;宗教自由指的是新教徒有权按自己选择的方式来祈祷上帝。但不列颠自由的整体大于所有这些具体的自由的总和。不列颠自由既是一套具体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民族特性,也是一种精神状态。这种自由定义包含着如此广泛的使用范围和如此多元的适应功能,以至于它能与那些后来看上去与之并不和谐的因素相安无事地和平共处。Wood,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1314; Michael Kammen, Sovereignty and Liberty: Constitutional Discourse in American Culture (Madison, 1988), 5556, 7475; Reid, “Liberty,” 2.
譬如,不列颠式的自由囊括了有关政治权力的相互矛盾的不同态度。一方面,这种自由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与民族国家的兴起是分不开的,而且正是在英国开始成为世界头号帝国的时候达到了发展的顶峰。但与此同时,对政治权威运用进行限制又是不列颠自由的关键。权力与自由被普遍地认为是一对天然的敌人,通过他们制衡的宪政体制和他们信奉的、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英国人声称他们创设了防止政治专制的最佳方式。这些观念和思想不仅深深地构建于上层政治体制之中,而且也为更加广泛的英国社会所接受。劳工、水手以及手工匠人等对普通法和不列颠自由这类语言的使用,在迫切程度上一点儿也不比政治传单的作者们和议员们逊色。到18世纪时,自由人这一概念不再像在中世纪时期那样只是代表一种法律地位,而成为了大众意识形态中一个感召力巨大的因素。在大西洋的两岸,自由成了“造反者的战斗口号”。抗议剥夺传统权利的群体行动此起彼伏,赋予了自由具体的定义:对暴政的抵制。“我们是自由人——不列颠的臣民——我们不是天生的奴隶”,这是课税调节者喊出的口号,他们在18世纪60年代对西部地区没能在南卡罗来纳议会得到足够的代表权而提出抗议。Liah Greenfeld, Nationalism: Five Roads to Modernity (Cambridge, MA, 1992), 7174; Bernard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mbridge, MA, 1967), 5670; Bush, “ ‘Take This Job,’ ” 1397; Bushman, Puritan to Yankee, 271; Allan Kulikof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apitalism,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Yeoman Classes,” in Beyo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ed. Alfred F. Young (DeKalb, 1993), 92. 在此处以及本书的其他各处引用语的中的斜体字(在中译本中均改为加着重号的字。——译者按),均出自原文。
作为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力的自由与作为一套具体的、需由政府保护的个人权利的自由两者之间势必产生一种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有助于区分当时正在盎格鲁-美利坚世界中迅速蔓延的两种政治语言。其中一种语言即为学者们所称的“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尽管在18世纪的英国很少有人使用这个词,它容易使人联想起查理一世被斩首的时代)。“共和主义”将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奉为自由的基本内容。共和主义的根源可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的佛罗伦萨,甚至还可追溯到更古的时代;它认为,作为一个社会性成员,当一个人能够抛开个人利益而追求共同福利,他就获取了人生的最高成就。当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共同权利时,共和主义式的自由具有扩展性和民主性。它同时也具有排他性和阶级性的一面,因为它认为只有拥有财产的公民才可能具备名为“美德”的素质;而这种“美德”在18世纪的理解中,8不仅是一种个人的道德素质,而且也是一种将个人感情和欲望服从于公共福利的意愿。“只有具备了美德的人民才能够享受自由,”本杰明•富兰克林这样写道。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1997); Albert H. Smythe, ed., The Writings of Benjamin Franklin (10 vols. New York, 1906), X, 80; Morton J. Horwitz, “Republicanism and Liberalism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Thought,” 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 29(Fall 1987), 6667.
如果说共和主义式的自由是一种公民和社会的平等权利,而这种权利又只能为一个“自由的国家”(即一个根据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运作的国家)的公民所享有,那么,18世纪的自由主义所推崇的自由则基本上是个人性的和私有性的。根据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鼻祖洛克的理论,建立政府的目的是对“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为所有人所享有的天赋人权提供保护,政府的权利应该基本上被限制在这个目的之内。对于洛克和他在18世纪的信徒们来说,自由并非意味着对公众生活的参与,而是意味着个人的独立自主 —— 即“不要屈从于其他人的反复无常、难以确定和无从知晓的武断意志。”保护自由必须要保证涉及私人生活和个人问题的领域 —— 包括家庭关系、宗教意愿、经济活动 —— 不受国家的干预。所谓公共利益,并非是一种政府有意追求的理想,而更应该是自由的个人追求不同私利的结果。Quentin Skinner, 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1998); Locke, Two Treatises, II, 22; M. M. Goldsmith, “Liberty, Virtue, and the Rule of Law, 16891770,” in Republicanism, Liberty, and Commercial Society, 16491776, ed. David Wootton (Stanford, 1994), 19798; James P. Young, Reconsidering American Liberalism: The Troubled Odyssey of the Liberal Idea (Boulder, 1996), 2536.
正如历史学家皮埃尔•马尼特所指出的, 自由主义将“公民”与“人”分离开来,将生活的政治领域与生活的社会领域分离开来。一些批评家把自由主义式的自由斥为自私自利和缺乏公益心的借口。“我所挚爱的……自由,”埃德蒙•伯克写道:“不是那种孤身独处的、与世隔绝的、自我中心的、自私自利的自由。如同每一个人必须根据他自己的意志来规范他所有的行为,我所讲的自由是一种社会性自由。” 为什么自由主义对18世纪等级分明的大西洋世界具有吸引力,要理解这一点其实并不难。因为它对一系列的法律特权和政府机制 ——从特许公司的经济特权到法律认可的宗教排他主义 ——提出了质疑,这些特权都是个人进取和成功的障碍。自由主义从一开始就强调人类拥有政府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这种思想为那些被剥夺了选举权的人、妇女甚至奴隶挑战那些限制他们自由的种种规定打开了大门。Pierre Manent, 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Liberalism, trans. Rebecca Balinski (Princeton, 1994), x; The Correspondence of Edmund Burke (10 vols. Cambridge, UK, 195878), VI, 42; Isaac Kramnick, Republicanism and Bourgeois Radicalism: Political Ideology in late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 and America (Ithaca, 1990), 411.
最终,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将被视为不能共存和相互矛盾的自由理论。但在18世纪,这两种语言却相互重合,而且经常相互强化。对于现代人来说,许多革命时期的领导人既是共和主义者(因为他们关注公共福利,强调公民对政治体制的服从),又是自由主义者(因为他们极为重视个人的权利问题)。这两种政治意识形态可同时激发人们对宪政政府、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以及限制专断性权力的坚决支持和信奉。 两者都强调对财产的保护是自由的基础。此外,新教道德观的普遍传播冲淡了人们对后来所谓的9自由主义非道德论的疑虑。
在殖民地时代,“自由”自然成为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关于政府和社会的认知的结合点。在重视个人自由的自由主义与强调公共自由的共和传统两者之间,看上去并没有什么相互矛盾之处。除此之外,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共和主义者,还是那些两者兼而有之者,大部分18世纪的政论家都认为只有某一类人才能够完全地享有自由的恩惠和行使自由的权利。大西洋两岸的政治思想中共同拥有这样一个不言而喻的公理:凡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因而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颇具影响的政治理论家理查德•普莱斯曾写道,自由基于“一个通行的思想之上,……即自我导向或自我管理的思想”。那些连自己的生活都主宰不了的人自然不应在管理国家的问题上拥有发言权。政治自由必须要以经济独立为前提。Richard Price, Observations on the Nature of Civil Liberty... (London, 1776), 23. 近期关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18世纪的相互关系的讨论,参见: Nathan Tarcov, “A ‘NonLockean’ Locke and the Character of Liberalism,” in Liberalism Reconsidered,
因此,如纽约出版商约翰•皮特•曾格在1735年所描述的,财产就这样被“编织”到18世纪对自由的理解中去了。以财产为后盾的独立自主是自由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塞缪尔•约翰逊的词典将“独立”定义为“自由”;托马斯•杰斐逊则强调说,依赖他人一定会“带来低三下四的恭顺和唯利是图的小人行为,并会扼杀美德的萌芽,为野心的塑造准备适用的工具”。因此,无论在不列颠本土,还是在殖民地,拥有财产无一例外地成为获取选举权的必要资格。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在他那部《英国法律评析》(1765-1769年)中写道:实施这种要求的?真实理由”,是因为不拥有财产的人将不可避免地“立即为他人所主宰”。由于缺乏自我意志,这些人的选票也将对“公共自由”造成威胁。不光家庭仆人是令人看不起的缺乏个人自主的例子,靠工资谋生也被普遍地认为是一件不甚光彩的事。在17和18世纪的英国,工资劳动常常与被奴役和丧失自由联系在一起;只有那些掌握着自己劳动力的人才被看作是完全自由的。不列颠民歌和民间传说常常把流浪汉、吉普赛人、响马甚至乞丐加以浪漫化,把这些人描述成比那些挣工资养家糊口的人更为自由。要到许多年之后,工资劳动与真正的自由相符合的思想才为公众广泛接纳。①
ed. Douglas MacLean and Claudia Mills (Totowa, 1983), 13040; Lance Banning, “Jeffersonian Ideology Revisited: Liberal and Classical Ideas in the New American Republic,”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3 ser. 43 (January 1986), 319; James T. Kloppenberg, “The Virtues of Liberalism: Christianity, Republicanism, and Ethics in Early American Political Discours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74 (June 1987), 929; and Joyce Appleby, “Introduction,” American Quarterly, 37 (Fall 1985),46970.
① Zenger in Michael Kammen, Spheres of Liberty: Changing Perceptions of Liberty in American Culture (Madison, 1986), 2426; Samuel Johnson, A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2 vols. London, 1755); Thomas Jefferson, 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 (New York, 1964), 157;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Portland, 1807), Bk Ⅰ, 171; Reid, Concept of Liberty, 7392; Christopher Hill,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 (London, 1974), 21938. 那些英属北美殖民地的设计者曾经希望在北美复制一个宗主国式的等级社会结构。但从殖民地的早期起,从不列颠和欧洲大陆来的移民始终对新世界抱有这样的期望:新大陆将能够把他们从旧世界的经济不平等和普10遍经济依附的困境中解放出来。1607年,约翰•斯密斯刚在美洲落脚就立即观察到,在美洲“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自己的劳动力和土地的主人和拥有者”。在整个殖民地时期,大部分移民希望获取经济上的独立自主;为了吸引移民,那些鼓动移民的广告大肆宣扬这种期望,把新大陆描绘成一个充满了获取财产的机会的地方。所以,那些到美洲来的移民在他们想像的自由中总是包含了这样一种期待,即能够获取经济上的独立自主和将一份不动产传给自己后代的能力。Philip J. Barbour, ed., The Complete Works of Captain John Smith (15301631) (3 vols. Chapel Hill, 1986), I, 332; Jack P. Greene, The Intellectual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Exceptionalism and Identity from 1492 to 1800 (Chapel Hill, 1993), 75,104; Greene, Pursuits of Happiness,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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