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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由的故事 作者:埃里克·方纳 2007-05-29 05:16
以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来界定自由,自然就在那些能够充分享受自由的阶级与无法享有自由的阶级之间划了一条明显的分界线。在18世纪,经济上的独立自主对于大多数不列颠人来说是遥不可及的。即便是在北美殖民地的人口中,大部分人按这个标准也不是真正自由的。殖民地中没有英国的世袭贵族制,殖民者们曾为殖民地没有“高于自由人之上的任何等级”而洋洋自得。但在自由人之下却有许多的等级。革命前夕在美洲殖民地上劳作的50万黑奴自然不被算在自由人的圈子里。对于自由的妇女来说,她们的公民身份为她们的父亲和丈夫的公民身份所包括,她们在法律上并不拥有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她们争取经济独立的机会几乎完全不存在。与此同时,在男人眼中,妇女天生缺乏理性、勇气以及自决所需要的广泛能力,而这一切都是一个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所必备的素质。事实上,独立自主的思想也是部分地通过性别来界定的;不管是在经济还是政治领域,独立自主都是一种男性特征,依赖他人则是妇女的正常地位。Eric Foner, Tom Paine and Revolutionary America (New York, 1976), 27; Linda G. DePauw, “Land of the Unfree: Legal Limitations on Liberty in Prerevolutionary America,” Maryland Historical Magazine, 68 (Winter 1973), 35568; Elaine F. Crane, “Dependence in the Era of Independence: The Role of Women in a Republican Society,” in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Its Character and Limits, ed. Jack P. Greene (New York, 1987), 25961.
时常被人们忘记的是,在殖民地时期,即便在白人男性人口中,也有多种不同形式的半自由状态的存在,包括契约佣工、徒工、家庭仆人、流放的罪犯以及被强征加入王室海军的水手等。北美殖民地上的自由是以一种地位连续体的方式存在的,在这个连续体中,从被剥夺了所有权利的奴隶直到独立自主的财产拥有者都有,而一个人在一生中很可能在这个连续体的范围内占据不止一个位置。自动放弃特定时间内的自由的契约佣工是整个殖民地时期非奴隶劳动力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迟至18世纪70年代早期,从英格兰和苏格兰来到北美的移民中大约有一半左右的人仍然是契约佣工,他们都签订了合同,以履行规定时期的劳动换取一张来到美洲的船票。契约佣工经常与奴隶肩并肩地在田野里工作。如奴隶一样,他们也可被主人任意买卖,受重刑处罚;他们对合同中规定的责任的履行(法律术语为“特定履行”)是由法院来强制执行的。“许11多黑人的待遇反倒更好一些,” 一位女契约佣工在1756年抱怨说道,而她自己却被强迫着“不分昼夜地”工作,然后还要“被绑起来遭受鞭打”。当然,与奴隶不同的是,契约佣工可以期望从奴役中获得自由。假如他们能够从契约佣工时期挺过来(殖民地早期时候,许多契约佣工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契约佣工对主人的依附将得以解除,并接受“自由之职责”。一位宾夕法尼亚的法官在1793年说:契约佣工成了“奴隶与自由人之间的一个中间阶层”。Robert J. Steinfeld, The Invention of Free Labor: The Employment Relation in English and American Law and Culture, 13501870 (Chapel Hill, 1991), 35, 46, 10102; Jean B. Lee, The Price of Nationhoo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in Charles County (New York, 1994), 44; Bernard Bailyn, Voyagers to the West: A Passage in the Peopling of America on the Eve of the Revolution (New York, 1986), 166; Wood, Radicalism, 5155; Isabel M. Calder, ed., Colonial Captivities, Marches and Journeys (New York, 1935), 15152.
如此众多的不自由劳动力在北美殖民地的广泛使用突出表现了一个极为普遍的现实,即拥有财产的男性家长享有经济上的独立自主,也因此享有与之相伴的自由。这种现实对于拥有奴隶的种植园主来说,尤为明显。他们早就将自由与主人地位等同起来。但对于北方城市中那些拥有一两个奴隶或契约佣工的手工业主来说,上述现实也是一种非常真实的写照。(在纽约和费城,手工业主和工匠们常将自己的独立自主引以为荣,但他们却属于当地最大的奴隶主之列。)与此同时,小自耕农们引以为荣的独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处于依附地位的妇女劳动基础之上的。当时流行的一句谚语曾说:“女人的活儿总也干不完。”这句话一点儿也不夸张。自耕农家庭中由妻子和女儿们承担的煮饭、洗衣、打扫房屋以及其他一些农业上的辅助性杂活儿,实际上划分了自食其力和经济依附之间的界限。在殖民地时代那种以家庭为基础的经济中,独立自主的基础就是能够对他人发号施令。宾夕法尼亚的律师詹姆斯•威尔逊在1774年写道,自由与依附他人是“两个对立而且不可调和的概念”。威尔逊没有意识到,既然根据定义,自由人是一家之主,自由与依附之间也存在着一种难以摆脱的联系。Shane White, Somewhat More Independent: The End of Slavery in New York City, 17701810 (Athens, GA, 1991), 612; Gary B. Nash and Jean R. Sonderland, Freedom by Degrees: Emancipation in Pennsylvania and Its Aftermath (New York, 1991), 2021; John M. Faragher, “History from the InsideOut: Writing the History of Women in Rural America, ”American Quarterly, 33 (Winter 1981), 54048; Linda K. Kerber,“ ‘I Have Don ... much to Carrey on the Warr’: Women and the Shaping of Republican Ideology After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Journal of Women誷 History, I (Winter 1990), 23639; Robert G. McCloskey, ed., The Works of James Wilson (2 vols. Cambridge, MA, 1967), II, 725.
18世纪,美洲殖民地的社会分化开始加剧,一个富有的贵族阶层开始出现,它不仅在政治、宗教和经济体制中行使越来越大的控制权,而且也要求社会下层对它表示尊敬与服从。但是,到美国革命发生时,北美殖民地的非奴隶男性人口中大多数都是拥有自己土地的小自耕农。因为家庭仍是经济生产的中心,没有财产的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比起当时的英国来要小得多,工资劳动制度也远不像英国那样普遍。在自由人口中,财产分布的普及程度高于欧洲大陆的任何地方。一位历史学家这样写道,在北美殖民地上居住着“西方世界前所未闻的成千上万个最自由的人”。Lee, Price of Nationhood, 17; Alan Kulikoff, The Agrarian Origins of American Capitalism (Charlottesville, 1992), 7, 2122; John L. Brooke, The Heart of the Commonwealth: Society and Political Culture in Worcester County, Massachusetts, 17131861 (New York, 1989), 4244; Greene, Pursuits of Happiness, 72,188; Joyce Appleby, Liberalism and Republicanism in the Historical Imagination (Cambridge, MA, 1992), 155.由此可见,对个人依附地位的深恶痛绝以及将自由等同于独立自主的思想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的根源相当深厚,这不仅仅是因为殖民地从英国那里承袭了类似的意识形态传统,更因为这些思想与社会现实是12一致的—— 生产资料的广泛分布使得这种(哪怕是)数量极小的经济独立成了相当大量的殖民者亲身体验过的一种生活经验。1782年,来自法国的随笔作家埃克托尔•圣约翰•德•克雷维克曾指出了美国社会的特征 —— 即“分布相当均衡的小康生活” —— 这种特征将成为后来把美国称之为“生产者共和国”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构成一种与这个基础相呼应的必然推论,即财产的普遍拥有是自由的社会前提条件。J. Hector St. John Crèvecoeur, Letters from an American Farmer, ed. Alfred E. Stone (New York, 1981), 67; Ronald Schultz, “The SmallProducer Tradition and Artisan Radicalism in Philadelphia, 17201810,” Past and Present, 127 (May 1990), 8586.
自由的民主化
北美殖民地拥有的一系列条件,包括财产的普遍拥有(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政治活动的广泛参与)、薄弱的贵族势力以及一个远不及在英国那样有权有势的教会,使其具备了深厚的民主潜力。但仍需经过争取独立的斗争,这个社会才得以不仅转化成为一个没有国君的共和政体,而且转化成为一个将平等和机会奉为其存在基础的国家,并使之能够骄傲地宣称自己是全人类的自由之乡。正是美国革命引发了公共辩论以及一连串的政治和社会斗争,而这一切则将自由的概念深刻地民主化了。
美国革命是以自由的名义进行的。在争取独立的道路上,没有什么词能比“自由”更经常地得以使用,尽管这个词很少得到准确的界定。当时有“自由树”、“自由旗杆”、“自由的儿女”以及那些数不清的类似于《一部自由的战车》和《论自由之美丽的演说》这样题目的传单(后者是约瑟夫•艾伦 1772年在波士顿的布道词,这场布道曾是独立前几年最为轰动的公众演讲)。在整个殖民地,人们通过为自由举行假葬礼的方式来向1765年颁布的印花税法及其他类似的英国法令进行挑战。这种假葬礼的演出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当一具棺木被运送到坟地,棺木中死去的人突然神奇地在最后一刻活了过来(接下来便是参加葬礼的众人们兴高采烈地冲向酒店,庆祝自由的复活)。对于抵制英国权威的人来说,自由不光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激情。即便是那些一贯冷静持重的人也对“自由的甜蜜”表示出热切的期盼。结果,各种各样的希望和期待都体现在自由的理念之中。一位英国移民在1775年抵达马里兰后不禁感叹说到:“他们都为自由发疯了。”①
① McDonald, Novus Ordo Seclorum, 413; Kammen, Sovereignty and Liberty, 5657; Alan Heimert, 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Mind: From the Great Awakening to the Revolution (Cambridge, MA, 1966), 40001; Ann F. Withington, Toward a More Perfect Union: Virtue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New York, 1991), 14547; James MacGregor Burns, The Vineyard of Liberty (New York, 1982), 23; Lee, Price of Nationhood, 118.
② Theodore Draper, A Struggle for Power: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1996), 33, 219; John M. Murrin, “A Roof Without Walls: The Dilemma of 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 in Richard Beeman, et al., ed., Beyond Confederation: Origins of 革命时期的美国人并不是一开始就着意将所谓英国人的权利转化成为普遍人权的。殖民地的第一个王室敕令——1606年的弗吉尼亚宪章——授予了殖民者以与居住“在我们英国领域内”的所有臣民同等的各种“自由权、特许权和豁免权”。 一个半世纪之后,北美殖民者仍然一如既往地享有浓厚13的英国民族主义意识,坚定不移地表示对英王和英国宪政的忠诚。当18世纪60年代殖民者对英国法令和法律进行抵制时,他们最初启用的思想武器是强调殖民者作为在不列颠宪政框架之内的“不列颠臣民(应享有)的权利”,而英国宪政则被视为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好的政府制度”。在反抗英帝国政策的斗争初期,殖民者所启用的政治原则是源远流长的传统的英国原则(包括无代表权不得被征税、由陪审团仲裁的法庭审判惯例等),其抗议的方式——从请愿、散发传单到群众活动等——也都是为宗主国所非常熟悉的。尽管有时人们声讨18世纪60年代英国法律法令——如印花税法、征用民房法以及唐森德法等——侵犯了人的自然权利,但人们更多地是谴责这些法律违背了“生而自由的英国人的权利和特权,”尤其是侵犯了免受专制政府的迫害和保障财产的自由权以及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决定自己所在的政治社会的法律的权利。14在大西洋两岸,自由帽象征着政治自治的权利和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在一幅保罗•里维尔制作的刊登在《波士顿公报》版画上(上图),大英帝国的女化身(Britannia)手扶自由帽,端坐于护国盾之上,反映了自由与“生而自由的英国人”的传统的认同。五年之后,在《宾夕法尼亚杂志》的封面上(下图),自由被美洲化了。盾牌上显示了殖民地的徽章,图中的女性人物为爱国斗争的武器所环绕(包括挂在树杈上的标有“自由”字样的弹药盒)。(Chicago Historical Society;American Antiquarian Society)直到1774年,弗吉尼亚殖民者仍然经常地将自然法与其他一大堆杂七杂八的权利诉求联系在一起,把它们统统看成是“自古就有、宪政意义上的和特许的权利”。同年,第一届大陆会议在为殖民地的行动辩护时,也是诉诸于“英国宪法的原则”和“英格兰王国的那些自由的和本土出生的臣民的……自由”。②
时常被人们忘记的是,在殖民地时期,即便在白人男性人口中,也有多种不同形式的半自由状态的存在,包括契约佣工、徒工、家庭仆人、流放的罪犯以及被强征加入王室海军的水手等。北美殖民地上的自由是以一种地位连续体的方式存在的,在这个连续体中,从被剥夺了所有权利的奴隶直到独立自主的财产拥有者都有,而一个人在一生中很可能在这个连续体的范围内占据不止一个位置。自动放弃特定时间内的自由的契约佣工是整个殖民地时期非奴隶劳动力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迟至18世纪70年代早期,从英格兰和苏格兰来到北美的移民中大约有一半左右的人仍然是契约佣工,他们都签订了合同,以履行规定时期的劳动换取一张来到美洲的船票。契约佣工经常与奴隶肩并肩地在田野里工作。如奴隶一样,他们也可被主人任意买卖,受重刑处罚;他们对合同中规定的责任的履行(法律术语为“特定履行”)是由法院来强制执行的。“许11多黑人的待遇反倒更好一些,” 一位女契约佣工在1756年抱怨说道,而她自己却被强迫着“不分昼夜地”工作,然后还要“被绑起来遭受鞭打”。当然,与奴隶不同的是,契约佣工可以期望从奴役中获得自由。假如他们能够从契约佣工时期挺过来(殖民地早期时候,许多契约佣工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契约佣工对主人的依附将得以解除,并接受“自由之职责”。一位宾夕法尼亚的法官在1793年说:契约佣工成了“奴隶与自由人之间的一个中间阶层”。Robert J. Steinfeld, The Invention of Free Labor: The Employment Relation in English and American Law and Culture, 13501870 (Chapel Hill, 1991), 35, 46, 10102; Jean B. Lee, The Price of Nationhoo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in Charles County (New York, 1994), 44; Bernard Bailyn, Voyagers to the West: A Passage in the Peopling of America on the Eve of the Revolution (New York, 1986), 166; Wood, Radicalism, 5155; Isabel M. Calder, ed., Colonial Captivities, Marches and Journeys (New York, 1935), 15152.
如此众多的不自由劳动力在北美殖民地的广泛使用突出表现了一个极为普遍的现实,即拥有财产的男性家长享有经济上的独立自主,也因此享有与之相伴的自由。这种现实对于拥有奴隶的种植园主来说,尤为明显。他们早就将自由与主人地位等同起来。但对于北方城市中那些拥有一两个奴隶或契约佣工的手工业主来说,上述现实也是一种非常真实的写照。(在纽约和费城,手工业主和工匠们常将自己的独立自主引以为荣,但他们却属于当地最大的奴隶主之列。)与此同时,小自耕农们引以为荣的独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处于依附地位的妇女劳动基础之上的。当时流行的一句谚语曾说:“女人的活儿总也干不完。”这句话一点儿也不夸张。自耕农家庭中由妻子和女儿们承担的煮饭、洗衣、打扫房屋以及其他一些农业上的辅助性杂活儿,实际上划分了自食其力和经济依附之间的界限。在殖民地时代那种以家庭为基础的经济中,独立自主的基础就是能够对他人发号施令。宾夕法尼亚的律师詹姆斯•威尔逊在1774年写道,自由与依附他人是“两个对立而且不可调和的概念”。威尔逊没有意识到,既然根据定义,自由人是一家之主,自由与依附之间也存在着一种难以摆脱的联系。Shane White, Somewhat More Independent: The End of Slavery in New York City, 17701810 (Athens, GA, 1991), 612; Gary B. Nash and Jean R. Sonderland, Freedom by Degrees: Emancipation in Pennsylvania and Its Aftermath (New York, 1991), 2021; John M. Faragher, “History from the InsideOut: Writing the History of Women in Rural America, ”American Quarterly, 33 (Winter 1981), 54048; Linda K. Kerber,“ ‘I Have Don ... much to Carrey on the Warr’: Women and the Shaping of Republican Ideology After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Journal of Women誷 History, I (Winter 1990), 23639; Robert G. McCloskey, ed., The Works of James Wilson (2 vols. Cambridge, MA, 1967), II, 725.
18世纪,美洲殖民地的社会分化开始加剧,一个富有的贵族阶层开始出现,它不仅在政治、宗教和经济体制中行使越来越大的控制权,而且也要求社会下层对它表示尊敬与服从。但是,到美国革命发生时,北美殖民地的非奴隶男性人口中大多数都是拥有自己土地的小自耕农。因为家庭仍是经济生产的中心,没有财产的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比起当时的英国来要小得多,工资劳动制度也远不像英国那样普遍。在自由人口中,财产分布的普及程度高于欧洲大陆的任何地方。一位历史学家这样写道,在北美殖民地上居住着“西方世界前所未闻的成千上万个最自由的人”。Lee, Price of Nationhood, 17; Alan Kulikoff, The Agrarian Origins of American Capitalism (Charlottesville, 1992), 7, 2122; John L. Brooke, The Heart of the Commonwealth: Society and Political Culture in Worcester County, Massachusetts, 17131861 (New York, 1989), 4244; Greene, Pursuits of Happiness, 72,188; Joyce Appleby, Liberalism and Republicanism in the Historical Imagination (Cambridge, MA, 1992), 155.由此可见,对个人依附地位的深恶痛绝以及将自由等同于独立自主的思想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的根源相当深厚,这不仅仅是因为殖民地从英国那里承袭了类似的意识形态传统,更因为这些思想与社会现实是12一致的—— 生产资料的广泛分布使得这种(哪怕是)数量极小的经济独立成了相当大量的殖民者亲身体验过的一种生活经验。1782年,来自法国的随笔作家埃克托尔•圣约翰•德•克雷维克曾指出了美国社会的特征 —— 即“分布相当均衡的小康生活” —— 这种特征将成为后来把美国称之为“生产者共和国”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构成一种与这个基础相呼应的必然推论,即财产的普遍拥有是自由的社会前提条件。J. Hector St. John Crèvecoeur, Letters from an American Farmer, ed. Alfred E. Stone (New York, 1981), 67; Ronald Schultz, “The SmallProducer Tradition and Artisan Radicalism in Philadelphia, 17201810,” Past and Present, 127 (May 1990), 8586.
自由的民主化
北美殖民地拥有的一系列条件,包括财产的普遍拥有(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政治活动的广泛参与)、薄弱的贵族势力以及一个远不及在英国那样有权有势的教会,使其具备了深厚的民主潜力。但仍需经过争取独立的斗争,这个社会才得以不仅转化成为一个没有国君的共和政体,而且转化成为一个将平等和机会奉为其存在基础的国家,并使之能够骄傲地宣称自己是全人类的自由之乡。正是美国革命引发了公共辩论以及一连串的政治和社会斗争,而这一切则将自由的概念深刻地民主化了。
美国革命是以自由的名义进行的。在争取独立的道路上,没有什么词能比“自由”更经常地得以使用,尽管这个词很少得到准确的界定。当时有“自由树”、“自由旗杆”、“自由的儿女”以及那些数不清的类似于《一部自由的战车》和《论自由之美丽的演说》这样题目的传单(后者是约瑟夫•艾伦 1772年在波士顿的布道词,这场布道曾是独立前几年最为轰动的公众演讲)。在整个殖民地,人们通过为自由举行假葬礼的方式来向1765年颁布的印花税法及其他类似的英国法令进行挑战。这种假葬礼的演出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当一具棺木被运送到坟地,棺木中死去的人突然神奇地在最后一刻活了过来(接下来便是参加葬礼的众人们兴高采烈地冲向酒店,庆祝自由的复活)。对于抵制英国权威的人来说,自由不光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激情。即便是那些一贯冷静持重的人也对“自由的甜蜜”表示出热切的期盼。结果,各种各样的希望和期待都体现在自由的理念之中。一位英国移民在1775年抵达马里兰后不禁感叹说到:“他们都为自由发疯了。”①
① McDonald, Novus Ordo Seclorum, 413; Kammen, Sovereignty and Liberty, 5657; Alan Heimert, 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Mind: From the Great Awakening to the Revolution (Cambridge, MA, 1966), 40001; Ann F. Withington, Toward a More Perfect Union: Virtue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New York, 1991), 14547; James MacGregor Burns, The Vineyard of Liberty (New York, 1982), 23; Lee, Price of Nationhood, 118.
② Theodore Draper, A Struggle for Power: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1996), 33, 219; John M. Murrin, “A Roof Without Walls: The Dilemma of 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 in Richard Beeman, et al., ed., Beyond Confederation: Origins of 革命时期的美国人并不是一开始就着意将所谓英国人的权利转化成为普遍人权的。殖民地的第一个王室敕令——1606年的弗吉尼亚宪章——授予了殖民者以与居住“在我们英国领域内”的所有臣民同等的各种“自由权、特许权和豁免权”。 一个半世纪之后,北美殖民者仍然一如既往地享有浓厚13的英国民族主义意识,坚定不移地表示对英王和英国宪政的忠诚。当18世纪60年代殖民者对英国法令和法律进行抵制时,他们最初启用的思想武器是强调殖民者作为在不列颠宪政框架之内的“不列颠臣民(应享有)的权利”,而英国宪政则被视为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好的政府制度”。在反抗英帝国政策的斗争初期,殖民者所启用的政治原则是源远流长的传统的英国原则(包括无代表权不得被征税、由陪审团仲裁的法庭审判惯例等),其抗议的方式——从请愿、散发传单到群众活动等——也都是为宗主国所非常熟悉的。尽管有时人们声讨18世纪60年代英国法律法令——如印花税法、征用民房法以及唐森德法等——侵犯了人的自然权利,但人们更多地是谴责这些法律违背了“生而自由的英国人的权利和特权,”尤其是侵犯了免受专制政府的迫害和保障财产的自由权以及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决定自己所在的政治社会的法律的权利。14在大西洋两岸,自由帽象征着政治自治的权利和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在一幅保罗•里维尔制作的刊登在《波士顿公报》版画上(上图),大英帝国的女化身(Britannia)手扶自由帽,端坐于护国盾之上,反映了自由与“生而自由的英国人”的传统的认同。五年之后,在《宾夕法尼亚杂志》的封面上(下图),自由被美洲化了。盾牌上显示了殖民地的徽章,图中的女性人物为爱国斗争的武器所环绕(包括挂在树杈上的标有“自由”字样的弹药盒)。(Chicago Historical Society;American Antiquarian Society)直到1774年,弗吉尼亚殖民者仍然经常地将自然法与其他一大堆杂七杂八的权利诉求联系在一起,把它们统统看成是“自古就有、宪政意义上的和特许的权利”。同年,第一届大陆会议在为殖民地的行动辩护时,也是诉诸于“英国宪法的原则”和“英格兰王国的那些自由的和本土出生的臣民的……自由”。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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