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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由的故事 作者:埃里克·方纳 2007-05-29 05:18

  其他人则寻求另外的途径,要求政府保障那些不具备经济自主——以及由此而来的自由——的人享有这种自主。在革命的激进思想中,对平等的要求也导致了对政府的新要求:即政府必须为所有美国人平等地享有民族独立带来的“恩赐和福祉”提供保障。独立后各州政府的民主化使得一大批旨在支持经济自主的法律得以实施,如减缓债务人的负担、实行更为公平合理的税收率以及向那些没有土地的人直接赠予土地等。在自由的名义之下,有人甚至提出了对个人所能积累的财富的数量加以限制的要求。无论这些法律和要求本身是否明智(这些经济上的法律和要求使那些主张奉行谨慎的财政和经济政策的人十分警惕,他们发动了要求建立一个更为强大的中央政府的运动,这种企图最后通过联邦宪法得以实现),这场辩论至少表明革命已将自由的经济条件问题推到了政治的前沿。Alan Taylor, “Land and Liberty on the PostRevolutionary Frontier,” in Devising Liberty, ed., Konig, 8188; Christopher L. Tomlins, Law, Labor, and Ideology in the Early American Republic (New York, 1993), 8182; J. R. Pole, The Pursuit of Equality in American History (rev. ed. Berkeley, 1993), 13435; Gordon S. 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17761787 (Chapel Hill, 1969), 40305.

  如同他的许多同代人一样,托马斯•杰斐逊也认为,缺乏经济资源就等于缺乏自由。杰斐逊虽然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但他同时也相信政府可以帮助创造一个保障自由的体制框架。他最引以为荣的成就包括弗吉尼亚的那些废除限嗣继承(即为了使财产保留在家族内而对财产继承人的顺序作出特别规定)和长嗣继承(即家庭中的土地由长子继承)的法律,这样的限定可以防止出现“未来的贵族”,并为“一个真正的共和政府”打下基础。为了实现同样的目的,杰斐逊还提议,赠予“每一个(尚无土地的)成年人”50英亩土地,这在他看来是政府保障公民自由的另一条途径。Garrett W. Sheldon,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Thomas Jefferson (Baltimore, 1991), 7277; Boyd, ed., Jefferson Papers, II, 308; Peterson, Jefferson, 106.

  杰斐逊的终生朋友和同事詹姆斯•麦迪逊也认为独立的小自耕农构成了“公共自由的最好基础”。他写道,一个共和政府的立法应该致力于“将极端富有降至为一个平常富有的地位,将极端贫困提高到一个不愁温饱的地位”。但是麦迪逊缺乏杰斐逊那种天生的乐观主义,他认为,经济上的相对平等将是一种短暂的现象,为此他深为恐惧。在制宪22会议上,他警告说,经济发展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无产者占多数并充满了贫富阶级冲突的社会。当一个民主体制中的多数派对自己的无产地位充满愤怒而要求剥夺富人财富的时候,一个政府何以能够继续依赖这种民意生存下去?对于麦迪逊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对政府的结构做这样一种设计,即防止任何一种单独的经济利益独霸政府的权力。联邦宪法之所以出现那些复杂的制衡机制和分裂主权的设计,部分地是为了保证共和政府在经济不平等出现后能继续生存下去(同时也是保证不平等的财富聚集不会受到政府的干预)。但麦迪逊和杰斐逊又都相信,新生美国的独特环境将大大延缓类似于英国和欧洲的经济不平等的出现。向西部扩张,这对旧世界来说是一个可望不可及的出路,但对于新大陆却是“自由国家”的支柱。一个魅力无穷而且持续长久的美国梦想——一个由自由的并因无穷的自然资源而变得平等的个人组成的社会——由此而得以产生。Gaillard Hunt, ed., The Writings of James Madison (9 vols. 190010), VI, 86, 9699; 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4 vols. New Haven, 191137), II, 20304; Jennifer Nedelsk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Limit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Chicago, 1990), 27; Lance Banning,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Creation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in Devising Liberty, ed., Konig, 4142.

  一个充满活力的政府究竟是一种对自由的威胁,还是一种由一个具有美德的公民群体所主导的政治自由的化身?对于潘恩来说,政府是一种必要的邪恶,一个“(人类)丧失了天真的标记”。塞缪尔•亚当斯在1785年的写作中称,既然“我们的政府是以自由为目的的”,政治权威就不能被看成是一种对自由的威胁。Foner, Paine, 91; Kammen, Sovereignty and Liberty, 5657.但是,革命释放出来的要求平等的巨大呼声仍使各州一些有声望的领导人坐立不安,他们害怕美国独立的实验会因此而前功尽弃,除非他们能找到有效的方法来将大众激情阻隔在政府之外。在创立以保障“自由的恩惠”为目的的政府体制时,制宪者们将人们对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新的理解予以体制化,这些新的理解将对后来的美国历史历程具有深刻的影响。

  在制宪大会期间,一位来自马萨诸塞的作者曾写道:在争取独立的斗争中,“公众的愤怒是站在自由一边的。”然而,在制宪者们看来,此刻自由已经失去了它的吸引力。1775年,约翰•亚当斯曾坚持认为,“一个民主专制在语义上是自相矛盾的。”但像麦迪逊这样的国家主义者在18世纪80年代却认为,全民自治政府虽为政治自由之精髓,但对于财产的保障却是一种威胁,必须加以钳制,以保证自由的生长和繁荣。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文集》中写道:“自由可能因对自由的滥用而受到危害,也可能因对权力的滥用受到危害。”或者换句话说,私有性的自由可能因公共自由而受到威胁,个人自由可能因政治自由 ——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权力 ——而遭受损害。麦迪逊此时影射的是18世纪80年代出现的蓬蓬勃23勃的州一级民主化运动,以及在1786-1787年间“谢斯反叛”对公共秩序的挑战。参加反叛的自耕农中有许多人是参加过独立战争的老兵,但此时却负债累累;反叛者强行关闭了马萨诸塞州西部的法庭,防止他们的财产落到债权人手中。他们还启用了自由树和自由杆这些当年争取独立的斗争曾使用的标志,作为自己事业的象征,但这样的做法并没有赢得法律和秩序的监护者们对他们的同情和支持。Herbert J. Storing, ed., 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 (7 vols. Chicago, 1981), IV, 144; Gordon S. Wood, “Freedom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Freedom in America: A 200Year Perspective, ed. Norman A. Graebner (University Park, 1977), 47; Jacob E. Cooke, ed., The Federalist (Middletown, CT, 1961), 428; David P Szatmary, Shays?Rebellion: The Making of an Agrarian Insurrection (Amherst, 1980), 6069.

  制宪者们最终在共和政府和社会稳定之间作出了妥协,方法是将政治权力分散开来,禁止州侵害财产权,对相互竞争的各社会群体的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野心进行制衡。麦迪逊并没有放弃“人民的美德”是自由的最根本的基础这一思想。但在一24个自私自利的野心大有淹没公众美德的世界上,自由的保障只能依赖于政府机器,而不是人民的品格和素质——对当时的政治精英来说,这是(美国自由)从共和主义前提滑向自由主义前提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尽管如此,共和思想还是在革命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保存下来,这种思想认为,政治决定和经济关系应该反映的是公共福利的内容,而不是私利的获取。

  麦迪逊、汉密尔顿以及其他的宪法起草者们是一群国家创建者。汉密尔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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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幅将美国独立表现为自由的胜利的寓意画,刊登在1781年波士顿出版的一部年历上。附带的说明这样解释画中的各种象征:“1、美国坐在地球的一方,美国国旗在她的头上飘扬,她的一只手举着橄榄枝,邀请所有的国家前来与她开展商业交往,她的另一只手扶着自由帽。2、信使正在把这个令人高兴的消息向全世界散播。3、大英帝国的女化身正为失去与美洲的贸易而哭泣不已,伺候她的是一个邪恶的天才(魔鬼)。4、英国的旗帜斜倒在它坚强的堡垒上。5、法国、西班牙和荷兰的航船在美国的海湾里游弋。6、纽约的一个街景,在那里,叛徒 (本尼迪克特•) 阿诺德因出卖自己的国家悔恨不已,像犹大一样当众自缢。”(American Antiquarian Society)可能是“活力”政府的最积极鼓吹者。他希望这样的政府能将新生的美国变成世界事务中一个强大的商业和外交力量。他坚持说,权力与自由是互补的,而不是对立的,因为自由要求“一个适度的权威来有力地制定和执行法律”。尽管麦迪逊对政府的想像与汉密尔顿不尽一致,他也竭力寻求增强国家权威。麦迪逊认为,对自由的威胁来自于州一级那种不受节制的多数派权力。尽管制宪大会否定了麦迪逊提出的国会有权否定州法的提议,联邦宪法还是创立了一个比起以前由邦联条款建立的那个羸弱无力的权威要有力得多的中央政府。Jonathan ElIiott, Debates in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 on the Adop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5 vols. Washington, DC, 183036), III, 53637; Harold C. Syrett, ed., The Papers of Alexander Hamilton (27 vols. New York, 196187), II, 64951; Jack N. Rakove, Original Meanings: Politics and Yeas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stitution (New York, 1996), 28997.

  因此,制宪者们在将自由看成是政府权威的基础的同时,也把它看成是一种必须加以钳制的、对正当政府管理行为的威胁。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代表了一种从与争取独立的斗争相伴的强大民主潮流中的后退。“那种流荡在所有阶级中的热情曾鼓舞我们在1774和1775年去选择自由,现在这种同样的热情又促使我们来拥护政府,”宾夕法尼亚州独立战争时期的领导人本杰明•拉什写道。“所有阶级”是否都真的同意这种说法,值得怀疑,因为批准宪法的过程导致了一场关于如何最好地保护政治自由的全国性大辩论。反联邦主义者 ——指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人 ——坚持认为,在自由与权威之间,联邦宪法的重心太偏向于后者。他们相信,自由掌握在那些追求共同福利的较为小型的社会中比掌握在一个遥远的、保护私有利益的联邦政府手中更为安全可靠。帕特里克•亨利抱怨说,宪法所期望建立的“集权性政府”有可能产生一个以自由为代价的“庞大的帝国”。“什么是自由?”南卡罗来纳的詹姆斯•林肯写道,“(自由是)管理自己的权力。如果你们接受这部宪法,你还有这种权力吗?绝对没有。”L. H. Butterfield, ed., Letters of Benjamin Rush (2 vols. Philadelphia, 1951), I, 41819; Elliott, Debates, III, 53, 607.

  当然,宪法最后得到了批准,交换条件的一部分是在其中加入权利法案。反联邦主义者指责说,原宪法中没有25为“那些人所拥有的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提供免受政府侵犯的保障,而没有这些权利,就“没有自由可言”。麦迪逊则坚信,宪法的制衡机制已经为自由提供了保护,再加权利法案则显得“多余或毫无意义”。他认为,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修正案将无助于制止不受限制的各州的多数意志对自由造成的危险,而不对权利做具体的列举则会导致立法机构在未来的运作中对此恣意妄为地加以滥用。对于权力的滥用来说,“羊皮纸障碍”将在最需要发挥作用的时候变得最没有效力——这是人们在观察了相当一批大众歇斯底里症肆虐的时代之后得出的结论,这样的时代包括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恐红运动和20世纪50年代的麦卡锡主义时代;在这些时候,所有的政府部门往往联合起来,心安理得地对言论自由进行任意践踏。The Address and Reasons of Dissent of the Minority Convention of the State of Pennsylvania to Their Constituents (Philadelphia, 1787), 52; Rakove, Original Meanings, 316, 33235; Jack N. Rakove, “Parchment Barriers and the Politics of Rights,” in A Culture of Rights: The Bill of Right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Law 1791 and 1991, ed. Michael J. Lacey and Knud Haakonssen (New York, 1991), 13638.

  今天,当美国人要给自由下定义时,他们会本能地引用第一条宪法修正案,尤其是其中对言论、出版和宗教自由的保障。但权利法案在宪法批准时却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而且在后来的许多年里一直被人遗忘。直到20世纪,它才被奉为一种最为精美地体现美国自由的形式。尽管如此,权利法案非常微妙地影响了自由的语言。因为权利法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对州政府并没有约束,所以,它强化了这样一种观点,即集中化的国家权力对自由的威胁最大。同时,权利法案也开始了漫长的将自由当作权利来讨论的过程——这种把自由看成是一套具体的法定权力和特权的做法正是从自由的旧定义那里衍生而来的,不同的是,此刻这些权利将适用于组成政治社会的“所有的人民”,而不是某一特定的群体或某一特定的地区。在20世纪中被称为“权利话语”的运动其实表现了自由与民主之间在美国生活中始终存在的一种紧张关系。因为权利既是民主的,同时又是一种对民主的否定——权利的民主性体现在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得到权利;其不民主性体现在:为了保护权利,必须抵制权力—— 包括人民自己的权力——对权利的侵犯。譬如,人们捍卫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因为它们既是反对政府干涉个人意见的保护机制,同时又是民主政府运行的基本要素,因为没有思想和信息的自由流动,选民和立法者们无法做出明智的决定。Kenneth R. Bowling, “‘A Tub to the Whale’: 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Adoption of the Federal Bill of Rights,” Journal of the Early Republic, 8 (Fall 1988), 22326; Celeste M. Condit and John L. Lucaites, Crafting Equality: America誷 AngloAfrican Word (Chicago, 1993), 48; Martha Minow, “Interpreting Rights: An Essay for Robert Cover,” Yale Law Journal, 96 (July 1987), 18601915. Joseph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New York, 1986), 24953.

  尽管如此,言论自由在第一条宪法修正案中被当成了一种属于个人的个人权利,这种思想实际上标志了一个颇为激进的新方向。“言论自由”一语起源于英国,目的是为了保护议员在议会中畅所欲言;最初指的是议员拥有的一种不因其在议会辩论时的发言而受到迫害的豁免权,而不是一种公民批判政府的权利。在整个殖民26地时期, 一些个人和报纸主编都曾因对立法者和他们的行动发表过“煽动性”评论而遭到惩处。殖民地时期的报纸对政治问题总是不乏争论。1734年,当约翰•皮特•曾格对王室委任纽约总督的批评被宣布无罪时,一道经久的防线由此而建立,作为一种先例来反对以煽动诬陷罪为名的指控。然而,即便是笃信“自由取决于出版自由”的杰斐逊,也坚持那些以“虚伪不实的事实”误导公众的人必须受到惩罚。尽管如此,如果这些权利的法律实施还有待于落实的话,权利法案已经确立了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大众所理解的美国自由定义中的基石地位。Leonard W. Levy, Emergence of a Free Press (New York, 1985), 319, 37, 129; Bernard Bailyn, “Jefferson and the Ambiguities of Freedom,”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137 (December 1993), 509.

  更为令人注目的是宪法对宗教自由的承认。在不列颠,长期以来,宗教异见分子曾使用自由的语言,试图要求取消测试和组合法,这些法律剥夺了非英国国教徒的各种权利(但他们中很少有人——包括天主教徒在内——呼吁宗教自由)。在殖民地中,多种不同的宗教派别——包括教友会、圣公会、门诺宗、莫拉维亚教会、路德宗、长老会、浸礼会、罗马天主教会和犹太教——同时并存,殖民地的宗教自由程度显然高于宗主国。但是,虽然像罗得岛和宾夕法尼亚这样的殖民地早就开始实施宗教宽容的政策,但革命前的宗教自由之所以得以兴起不是因为实践提倡宗教宽容的理论而是由于宗教多元的现实所至。在英属北美殖民地上,完全的政教分离是不存在的。1682年,宾夕法尼亚向所有只信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的人提供“基督教的自由”,即便如此,担任公职的人还是必须宣誓,重申他们对耶稣基督的信仰。在革命前,大多数的殖民地都动用公共基金对宗教机构予以资助,而且在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方面对天主教徒、犹太人甚至持异见的新教教徒实行歧视。在独立前夕,在马萨诸塞的浸礼会教徒如果拒绝缴纳用于资助当地公理会牧师的税收时,仍将遭到监禁(“当我们的国家正在如火如荼地呼吁自由的时候,” 这些受害者抱怨说:“他们却剥夺了他们邻居的自由。”)John P. Roche, “American Liberty: An Examination of the ‘Tradition’ of Freedom,” in Aspects of Liberty, ed. Milton R. Konvitz and Clinton Rossiter (Ithaca, 1958), 131; Leonard W. Levy,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Religion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Chapel Hill, 1994),117; Robert T. Handy, “The Contribution of Pennsylvania to the Rise of Religious Liberty in America,” in Quest for Faith, Quest for Freedom: Aspects of Pennsylvania誷 Religious Experience, ed. Otto Reimherr (Cranbury, 1987), 2125; William G. McLoughlin, ed., The Diary of Isaac Backus (3 vols. Providence, 1977), II, 774.

  如同在其他领域里内一样,革命促进和加速了一个改变宗教自由涵义的运动。为推动政教分离,杰斐逊这样的自然神论者和福音教派的成员携手联合起来了;杰斐逊希望建立起一道“分离的城墙”,从而将政治和思想的自由发挥从神学的控制下解放出来;福音教派则希望保护宗教不受政府的腐蚀和包围,并将宽容视为帮助男人和女人过上真正的基督生活的一种出路。在新生的美国中,传统深固的教会被瓦解了——即它们的公共财源和法律特权被剥夺了。在州一级,宗教和公共权威之间仍然继续相互支持,27并通过种种规定,禁止非基督教徒担任公职,继续惩罚那些犯有渎神罪和违背礼拜日规定的行为。然而,联邦宪法本身并没有包含任何涉及上帝的言词,是一部百分之百的世俗文件。宪法禁止对联邦官员附加宗教资格或条件,并通过第一条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对宗教问题立法,这些做法都极大地背离了英国和殖民地时期的宗教实践。在宪法之下,如同一个宪法的批评者所指出的,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任何一个天主教徒、穆罕默德信徒、自然神论者甚至一个无神论者”都可以成为美国总统。William L. Miller, The First Liberty: 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Republic (New York, 1986), 5663; Levy, Establishment Clause, 2729, 56; Bill J. Leonard, “Varieties of Freedom in the Baptist Experience,” Baptist History and Heritage, 5 (January 1990), 35; Stephen Botein, “Religious Dimensions of the Early American State” in Beyond Confederation, ed. Beeman, 31720; Isaac Kramnick and R. Laurence Moore, The Godless Constitution: The Case Against Religious Correctness (New York, 1996), 32.

  与言论和出版自由一样,宗教自由反映出这样一种信念,即麦迪逊所称的,良心是所有权利中最为“神圣”的,良心自由决不应该受到任何政治权威的影响或惩罚。比其他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宗教自由成为革命时期那一代人在界定“权利”时所遵循的范式;在这种范式下,宗教自由的权利被看成是不受政府干涉的隐私权。宗教自由为美国是自由的堡垒的思想提供了新的理由。在他成功地抵制了弗吉尼亚一项为资助基督教教会而征税的法案之后,麦迪逊曾坚持说,政教彻底分离的理由是为了强调独立的意义,即“为那些遭到迫害和压迫的所有民族和宗教提供避难所”。 宗教自由也为麦迪逊式的保护自由体制提供了一个模式。麦迪逊写道:在一个自由的社会,“公民权利的安全必须与宗教权利的安全一样。这种安全一方面由利益的多元化构成,另一方面则是由教派的多元化构成。”一个宗教上的自由市场将防止任何一个群体利用政治权力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在一个基督教占绝对主导位置(尽管并不一定是人人都去教堂)的国家里,政教分离在公共权威和被定义为“私有”的领域之间划了一条分明的分界线,?时也强化了这样的思想,即权利存在的目的是钳制政府的权力。Robert A. Rutland, ed., 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 (17 vols. Chicago, 196291), XIV, 76668; Hunt, ed., Writings of Madison, XI, 188; Lance Banning, The Sacred Fire of Liberty: James Madison and the Founding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Ithaca, 1995),12831; Kramnick and Moore, Godless Constitution, 17.

  因此,革命不但使美国基督教而且也使宗教自由的观念得以民主化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政教分离为各种宗教派别的兴盛创造了社会和政治空间,但作为这种分离的一部分的、强调个人权利的文化却对教会权威形成了一种威胁。莫拉维亚弟兄会的经历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例子。莫拉维亚弟兄会是在革命前夕从德国移居到北卡罗来纳的,据莫拉维亚教会的长者说,该教会的年轻人,如同革命年代的其他许多美国人一样,坚持要求得到“他们应有的自由和人权”。对教会长者来说,28所谓“美国自由”不过是“一种陷入诱惑的机会”,一种对自我牺牲和社区忠诚的精神的威胁,而这两者是基督教自由的基础。然而,尽管有这些恐惧,教会的解体并没有终止宗教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恰恰相反,由于宗教自由,革命后的美国目睹了宗教流派不可思议的繁荣和生长。今天,尽管有关宗教和政治之间适当关系的辩论还在继续进行,但是仍有1300多种宗教在美国得以生存和信奉。Nathan O. Hatch, “The Second Great Awakening and the Market Revolution,” in Devising Liberty, ed. Konig, 25356; Elizabeth Sommer, “A Different Kind of Freedom? Order and Discipline Among the Moravian Brethren in Germany and Salem, North Carolina 17711801,” Church History, 63 (June 1994), 22134; Marvin E. Frankel, Faith and Freedom: Religious Liberty in America (New York, 1994), 84.

  “向美国自由的巨大洪流投降吧!”一位南卡罗来纳立法机构的成员在1777年向他的同事们呼吁说。Heimert, 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Mind, 391.自由的洪流不仅将英国的权威冲刷得一干二净,而且也扫荡了世袭制的原则、得到确认的教会、长期奉行的尊卑贵贱习俗以及对政治社会的陈旧限制。但是在一个关键的领域,自由的浪潮遇到了它无法抗拒的障碍。作为自由的对立面——奴隶制——在革命时期开始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为牢固地深植于美国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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