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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由的故事 作者:埃里克·方纳 2007-05-29 05:21

  尽管对于种族的关注给美国的“想像的共同体”划定了许多排斥性更强的维度,但这样做却在由英国和不同的欧洲血统的人组成的自由人口中促成了一种民族认同感的生长和牢固化。在1830年以前,海外移民对美国人口增长的贡献微不足道。但在那年至1860年间,将近500万人(比1790年全国人口总数还多)进入了美国,其中大部分来自英国和爱尔兰。从英国来的移民不需费什么周折便为美国生活所接纳,但爱尔兰人却面临了相当大的敌意。土生居民保护主义者认为爱尔兰人明显不懂美国自由的概念,笃信和屈从罗马天主教,构成了对美国民主体制的一种威胁。那些用来形容黑人的歧视模式也大量地被用来形容爱尔兰人,说他们像孩子般的不成熟、好逸恶劳、爱感情用事等,总之,他们不配享有共和自由。尽管现实生活中在求职、住房和教育方面对爱尔兰人的歧视甚为严重,但令人吃惊的是,几乎没有人提出要禁止爱尔兰人移民进入政治社会的范围。大量的爱尔兰人是在男性白人选举已经常规化后到达美国的,他们因此非常幸运地自动得到了政治自由权。即便新英格兰各州竭力寻求减少移民投票权力影响的措施(其中最为极端的是马萨诸塞州1859年的规定,要求移民在归化后需等待两年的时间,才能行使投票权),但急需劳动力的西部各州却在白人移民还没有变成公民之前就允许他们参加投票。当投票权与对自由的理解有一种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时,如何评论和强调这样一个事实的重要性都不为过:那就是,白人男性移民在他们启程来美国的那一刻起就能参加选举,而黑人却不能,尽管他们的祖先在这个国家生活了数世纪之久。(还有印第安人也不能参加选举,尽管他们在这里生活的时间更为长久。)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the Census, Historical Statistics of the United States(2 vols. Washington, DC, 1975), I, 106; Almaguer, Racial Fault Lines, 11; Judith N. Shklar, American Citizenship: The Quest for Inclusion (Cambridge, MA, 1991), 34; Foner, Free Soil, 25053.

  围绕自由界限的斗争

  因为自由语言在美国的传播和运用是如此地普遍,所以那些被美国自由排斥在外的人要利用这种语言来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这样的做法实在不值得大惊小怪。人们通常认为,非白人和妇女提出的参与民主政治、80拥有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和拥有自由劳动的权利等要求,只会扩展自由的界限,而不会改变自由的定义。然而,由于种族和性别是美国人理解和体验自由中的组成要素,重新界定自由的范围,不可避免地要重新考虑自由的内容。如果废奴运动和女权运动所用的语言是纯粹的美国式语言,那它们就是在力图使用这种语言来转换美国自由的内容。

  性别不应该成为限定经济自由的理由,要认识这一点,无需参加任何女权运动的组织。妇女在家庭以外的地方工作这一事实,本身就对当时流行的性别观念提出了挑战。杰克逊时代的女工就使用了男性工会组织者最常用的自由语言。“平等权利应被赋予所有的人,”一群罢工的女缝鞋工人宣称说,“无论是较弱的性别还是较强的性别。”一些女工(尤其是那些未婚的)也对所谓男性家庭工资的概念提出了挑战,她们认为,妇女同样有权要求从她们的劳动中得到“一份可观的收入”。Mary H. Blewett, Men, Women, and Work: Class, Gender, and Protest in the New England Shoe Industry, 17801910 (Urbana, 1988), 3639, 12340.

  虽然这一时代的大多数美国妇女并不怀疑她们的首要职责是照顾她们的家庭,但并非所有的妇女都认为,挣一份生计工资与坚持妇女的尊严是相冲突的。如果黑人把工资劳动制看作是优于奴隶制的一种进步,许多19世纪的妇女也把为工资而工作看成是一种逃离家庭中的家长统治制和经济依附地位的机会。哈里雅特•汉森•鲁宾逊在后来回忆她在洛厄尔纺织厂的生活时说,离家外出工作,给予了妇女一种自立的机会;她们在生活中第一次“可以挣钱,随心所欲地花钱 …… 在这个国家里,妇女的劳动第一次具有了钱的价值。”早期的女权运动坚决反对家庭意识形态竭力鼓吹的所谓“闲适”家庭主妇的形象,不断要求给予妇女平等地进入劳力市场的机会。从苏珊•B. 安东尼到夏洛特•帕金斯•吉尔曼的一批19世纪的女权主义者都指出,那些被禁闭在家里、得不到挣取收入的机会、在经济上处于依附地位的妇女对社会做不出任何有意义的贡献。波林•戴维斯在1853年写道,妇女为了把自己从“奴役”中解放出来,“必须走出去工作。”KesslerHarris, A Woman誷 Wage, 2728; Harriet H. Robinson, Loom and Spindle; or Life Among the Early Mill Girls (New York, 1898), 69; Ellen C. DuBois, “Outgrowing the Compact of the Fathers: Equal Rights, Woman Suffrage,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18201878,”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74 (December 1987), 847; Davis in Jean Matthews, “Race, Sex, and the Dimensions of Liberty in Antebellum America,” Journal of the Early Republic, 6 (Fall 1986), 282.

  早期女权主义者声称,无论婚否,妇女都应享有自治和一系列个人选择的权利以及实现自我的机会,因为这些都是自由的基本内容。弗朗西丝•赖特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成为第一位在公共演讲中讨论政治题目的女性,她曾宣称说,“在扩展了的自由的羽翼下”,妇女将能够如同男人那样,尽情而完全地发展她们的才能。20年后,81玛格丽特•富勒写道:妇女有着与男人同样的权利“去自由地,不受阻碍地生活”。伊莉莎白•卡迪•斯坦顿在她漫长生命的最后日子里,坚持认为,妇女与男人一样是“她自己命运的仲裁者”,她必须依靠自己内在的资源来实现自我和“全面发展自身的能力”。在她1892年的名为“自我的孤独”的演讲中,斯坦顿(她曾生育过七个子女)描绘了一个由主权个人组成的生活的令人不寒而栗的景象:每个人都“如同居住在孤岛上的……鲁宾逊•克鲁索”,而“母亲、妻子、姐妹、女儿”的角色仅仅成为“生活中偶然存在的关系而已”。斯坦顿的演说呼吁,美国自由必须完全彻底地把妇女包括进去。她的要求预示了将在20世纪兴起的、强调自我实现和发挥的女权主义思想。

  到19世纪40年代,女权倡导者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没有选举权,争取自由是不可能的。于是,她们把得到“自由公民的主权”的要求作为了妇女运动的中心内容。这个要求的理由不仅简单,而且是不可拒绝的:如莉迪娅•玛丽亚•蔡尔德所说,“要么我们的政府理论是虚假的,要么我们妇女就该拥有选举权。”妇女从未接受过她们在法律上所处的次等地位,次等公民的地位是强加于她们头上的。如同斯坦顿在1848年塞尼卡•福尔斯大会上——这是第一次要求给予妇女平等政治权利的公开会议——所说,“只有选举权才能使妇女获得与男人同等的自由。”Course of Popular Lectures as Delivered by Frances Wright(New York, 1829), 5253; Anne C. Rose, Transcendentalism as a Social Movement, 18301850(New Haven, 1981), 5960; Stanton, History of Woman Suffrage, 18990; Lydia Maria Child to Charles Sumner, July 9, 1872, Charles Sumner Papers, Houghton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Proceedings of the Woman誷 Rights Convention, Held at the Broadway Tabernacle in the City of New York(New York, 1853), 29; Ellen C. DuBois, ed., Elizabeth Cady Stanton Susan B. Anthony: Correspondence, Writings, Speeches (New York, 1981), 31.

  因此,女权主义是19世纪的市场、个人主义和民主原则的延伸,用弗朗西丝•D. 盖奇的话来说,女权主义要求妇女能够享有“那些每个‘自由的白人公民’所享有的上帝赋予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但女权主义的意义远不止如此。在包括家庭在内的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中,斯坦顿说,“没有自由,就没有幸福。”尽管女权运动要求使用当时流行的自由观念来争取妇女的权利,它实际上对这些自由观的许多原则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如独立自主和理性思维的能力是男性的特征,世界自动地划分成公共和私人领域,以及家庭内部的关系不应由正义和自由的原则来审查等等。“妇女的权利,”1859年在波士顿举行的一个集会宣称道,并不意味着取消“神圣”的家庭体制,但要求给予“妇女在家庭中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但这样的要求预示着自由本身定义必须作出根本的改变。Stanton, History of Woman Suffrage, I, 84243; DuBois, Stanton Anthony, 34; Joan Hoff, Law, Gender, and Injustice (New York, 1991), 18, 36; Nancy J. Hirschman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Freedom,” Political Theory, 24 (February 1996), 4648, 6163; Report of the Woman誷 Rights Meeting, at Mercantile Hall (Boston, 1859), 8.

  自由与奴隶制的对立对早期女权主义者的政治语言有极大的影响。如同北部的工人借用“工资奴隶制”的比喻揭露了市场自由中隐藏的不平等现实,“性别奴隶制”的概念给予了妇女运动强大的力量,使其发展出一整套全面批判男性统治和女性受压迫现象的思想。尽管当时流行的观念把政治视为男人的天下,但北部妇女却充当起废奴运动82马前卒的角色。成千上万的妇女通过散发请愿信、募捐以及其他方式来推进这项运动。这些活动自然使其中的一些人联想到她们自己生活中受到的种种限制。“在为解脱‘黑奴’手脚的镣铐的斗争中,”废奴主义演说家阿比•凯利写道:“我们发现我们自己也处在锁链之中。”女权主义者把女奴也纳入了妇女的行列之中,这样做使她们能够将社会差别重新定义为一种性别不平等。将妇女地位与奴隶制进行类比,使女权主义者认识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解放妇女,但解放不仅包括了在政治上获得选举权,而且也包括获得与?人同样的教育和经济机会、放宽离婚法的限制以及改变现有的对家庭体制等要求。乔治•埃利奥特在1866年出版的《激进者费利克斯•霍尔特》中写道,“世上不存在任何不是由更广大的公共生活所决定的私生活。”内战前的女权主义者也指出,婚姻法的存在,本身就使所谓家庭是独立于公共权威之外的“私有性”体制的说法显得荒唐可笑。当露西•斯通和亨利•布莱克威尔结婚时,他们决定拒绝接受纽约州的有关(婚姻)法律,因为这些法律给予了丈夫“没有人应享有的……法律权利”。John L. Brooke, The Heart of the Commonwealth: Society and Political Culture in Worcester County, Massachusetts, 17131861(New York, 1989), 360; Blanche G. Hersh, The Slavery of Sex: FeministAbolitionists in America(Urbana, 1978), 9, 34, 8990, 190; George Eliot, Felix Holt, The Radical, ed. Fred C. Thomson (Oxford, 1980), 45; Frances E. Olson, “The Family and the Market: A Study of Ideology and Legal Reform,” Harvard Law Review, 96 (May 1983), 1511.

  女权主义者并不是婚姻与奴隶制类比的发明者。这个类比是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18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而且一直在弗朗西丝•赖特的写作和演说中占据显著的位置。但随着围绕人身奴隶制的辩论不断加剧,自由妇女与黑奴的类比也就迅速地变得更为引人注目。甚至对女权运动持强烈反对态度的《戈蒂的妇女必读》的编辑塞拉•J. 海尔也谈到普通法如何“把妇女降低到了一个奴隶的状态”。欧内斯廷•罗斯则指出,“女人的一生中,从摇篮到坟墓,都是一个奴隶,主人们——父亲、监护人、丈夫——把她像一件财产一样,从一个人手中传递给另外一个人。”南部的思想家也沿用同样的推论,但却是为了达到捍卫奴隶制这个极为不同的目的。乔治•菲茨休写道,奴隶制和婚姻是相同的体制,都是根据人在争取自由时所拥有的自然能力的差别将那些缺乏自由能力的人置于服从的地位的制度。“婚姻,”他宣称道,“与奴隶制太相似了,只是没有后者注定的结局而已。”Clare Midgley, Woman Against Slavery: The British Campaigns 17801870(London, 1992), 27; Basch, In the Eyes of the Law, 120,162; Stephanie McCurry, “The Two Faces of Republicanism: Gender and Proslavery Politics in Antebellum South Carolina,”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78 (March 1992), 125155.

  但在人身奴隶制与婚姻之间的确存在着真正的和令人不安的相似之处。婚姻是“自愿的”结合,但普通法把妻子降低至她丈夫的附属品,她不能享有自己劳动的成果或不能拥有她的自身——而这两者正是自由的核心内容。杰斐逊认为奴隶制每日都在给人灌输一种控制他人的精神;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把家庭称作“一个专制的学校”。早期的社会主义83者对此的批评更为激烈,坚持认为只有在废除了私有财产的时候,性别之间的关系才可能得到改变。在“新和谐”公社,罗伯特•欧文许诺说,妇女将不再受到她们丈夫的“奴役”,一切有关性别之间的内在差别的所有“虚假概念”都将被抛弃。从奥奈达的“复杂婚姻”到摩门教的一夫多妻制,到震颤派教徒的独身生活,到摩登时代的“自由恋爱”,这一时代的公社制实验,为了回应传统家庭结构中存在的紧张对立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来创造一些不同的方式,使妇女获得解放。(但在这些公社中,妇女所处的真正环境远不如这样理想。一般来说,男人继续执掌有权的位置,尽管妇女被给予了享有平等的崇高承诺,但煮饭、带孩子和做其他家庭杂务仍旧是妇女的责任。)Basch, In the Eyes of the Law, 162; Amy D. Stanley, “Conjugal Bonds and Wage Labor: Rights of Contract in the Age of Emancipation,” Journals of American History, 75 (September 1988), 47782; Elizabeth B. Clark, “Matrimonial Bonds: Slavery and Divorce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Law and History Review, 8 (Spring 1990), 3435, 4849; Mill and Mill, Essays, 174; Carol A. Kolmerten, Women in Utopia: The Ideology of Gender in American Owenite Communities (Bloomington, 1990), 811, 7994; Raymond L. Muncy, Sex and Marriage in Utopian Communities (Bloomington, 1973), 204; Jeanette C. and Robert H. Lauer, “Sex Roles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n Utopian Societies, ”Communal Societies, 3 (Fall 1983), 1725.

  “个人自由”,一份在19世纪20年代极有影响的政治论文宣称说:是自由的核心:“更为严格地讲,没有其他任何东西能比我们个人更应定义为我们自己的财产。”女权的倡导者赋予了这种流行的拥有自身的自由思想一种全新的意义。美国废奴协会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恢复奴隶“拥有自己身体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废奴主义宣传品中对女奴所遭受的身体受到侵犯的强调,为拥有自身的思想提供了一种极为具体的现实,这个现实也可以直?了当地借用来描述自由妇女所处的境地。处理家庭关系的法律总是预先假定在性关系上丈夫对他的妻子拥有享用权,而地方法院在涉及女性身体受到侵犯和惩罚的案件中,只要对妇女身体的伤害不是“太过分”或“太不能容忍”的话,一般不情愿去加以干涉。当女权主义者提出,妇女应该享有规划她们自己性活动和生育活动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应该受到政府的保护,使之免受丈夫暴力的伤害,这样的思想从根本上向那种认为对正义、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要求不能用于家庭生活的观念提出了挑战。既是废奴主义者又是女权主义者、同时也是后来在20世纪里被称为“计划生育”的提倡者的亨利•C. 赖特写道,当一个女人被迫屈从丈夫的意志时,她没有享受到自由;她是一个“活着的和彻底的奴隶”。当然,没有多少美国人,无论男女,愿意在公共场合下讨论这类问题。但出生率的骤然下跌(在19世纪时期,育龄白人妇女的生育率从每千人生育278人下降至130人)说明许多妇女在她们最为隐私的关系中运用着“人身自由”的权利。Goldman, From Emerson to King, 128; William H. and Jane H. Pease, eds., The Antislavery Argument(Indianapolis, 1965), 68; Linda K. Kerber, “A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Be Treated Like American Ladies: Women and the Obligations of Citizenship,” in U.S. History as Women誷 History: New Feminist Essays, ed. Linda K. Kerber, et al. (Chapel Hill, 1995), 22; Reva B. Siegel, “‘The Rule of Love,’: Wife Beating as Prerogative and Privacy,” Yale Law Journal, 105 (June 1996), 211820; Henry C. Wright, The Unwelcome Child; or, The Crime of an Undesigned and Undesired Maternity (Boston, 1858), 86;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Historical Statistics, I,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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