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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学习读本 作者: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 2007-07-04 04:17

  1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缴付保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

  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更为广泛。

  14.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险种、投保金额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的多少。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保险法》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一旦承担保险责任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专栏:各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面面观

  美国是最早推行强制保险的国家,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最早从理论上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并试图改革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谋求为社会大众提供保护。1927年,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强制机动车保险法》。以此为标志,机动车强制保险由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发展,美国的大多数州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令。这些立法对英、法、德、日等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产生了积极深刻的影响。美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包括绝对强制保险和相对强制保险两类。绝对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在领取行驶牌照之前,必须投保最低限额的责任保险。美国的部分州(如纽约州、北卡罗莱纳州)实行绝对强制保险。相对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如果因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或者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经法院判决确定机动车所有人应投保责任保险或者提供财务责任保证金的,所有人有义务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保证金,否则,机动车所有人已领取的行驶牌照予以吊销。美国大部分州实行相对强制保险,同时,美国各州都设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在肇事人未投保、逃逸、失去清偿能力或其保险人无力赔偿时,由各州设立的专门保险基金予以救济。

  日本在1955年通过了《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此作为实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该法已历经多次修改。日本采取绝对强制的立法模式,未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只有经政府批准同意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该强制保险业务。该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较窄,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为了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降低保险费率,日本实施国家再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强制保险业务,由政府就其承保额的60%进行再保险。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关系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自动成立。日本设立政府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予以管理,在加害车辆的所有人不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肇事等情形下,由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采取的是绝对强制保险的立法模式,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按照法律的规定,所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都会在车前窗贴上一个醒目的标志。在承保范围上,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较广,包括:(1)人身伤害或者死亡;(2)财产损失;(3)间接后果损失。为了保证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付,德国建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主要负责对肇事车辆未投保、肇事车辆逃逸和驾驶人的恶意行为三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赔付。而基金则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收入中提取。这个?例是可以浮动的,由保险监管部门掌握。如果基金经营出现亏损,则监管部门可上调提取比例;反之,则下调提取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金由一个名为“交通事故受害者协会”的专门机构来管理,该机构独立于政府和保险行业协会。法律规定,在德国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加入该协会,协会通过投资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15.人身保险险种主要有哪些?

  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所谓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保险。寿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多种。寿险在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以及会计核算、资金运用、业务管理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保险。其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由于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引起的伤残、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的附加保险。单独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意外伤害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因其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投保简便、不需办理体检等复杂手续,因而投保人数较多。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类人身保险。如同寿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发生生命危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的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承保。习惯上,往往把不属于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全部归入到健康保险中。健康保险业务的发展潜力与一国的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覆盖范围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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