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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学习读本 作者: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 2007-07-04 04:18
23.保险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
保险合同必备的要件有:(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当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4.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来说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费的权利。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费。
(5)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商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6)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7)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费或其他实物的缴付为必要条件。
29.保险合同有哪些类别?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保险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按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等。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寿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
(2)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3)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这种分类只适于财产保险。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完全相等的保险合同。订立足额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如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订立不足额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其与保险价值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如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合同,所以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分无效。
(4)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单中载明的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定值保险合同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需要再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而是直接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价值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一般情况下,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合同。此外,船舶保险合同和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有时也采用此种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5)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合同中列明的除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6)按照业务承保的方式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区别为:①合同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则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②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或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风险责任。③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是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
保险合同必备的要件有:(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当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4.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来说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费的权利。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费。
(5)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商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6)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7)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费或其他实物的缴付为必要条件。
29.保险合同有哪些类别?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保险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按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等。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寿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
(2)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3)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这种分类只适于财产保险。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完全相等的保险合同。订立足额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如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订立不足额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其与保险价值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如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合同,所以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分无效。
(4)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单中载明的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定值保险合同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需要再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而是直接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价值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一般情况下,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合同。此外,船舶保险合同和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有时也采用此种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5)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合同中列明的除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6)按照业务承保的方式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区别为:①合同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则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②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或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风险责任。③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是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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