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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学习读本 作者: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 2007-07-04 04:19

  32.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常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包括:

  (1)责任免除条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了列明保险责任外,还须对保险人不承保的危险事故作为除外责任列于合同中。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有:

  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②地震。

  ③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④核子辐射和污染。

  ⑤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⑥因保险财产本身存在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⑦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停工、停业等一切间接损失,这些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工资、利润、收益以及对外签订合同所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

  ⑧恐怖袭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通常为列明的风险责任,因此,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的最后,往往约定“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以进一步明确凡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2)责任承担方式条款。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按账面价值、重置价值和市价等确定,所以有必要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承担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①比例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即赔偿不仅取决于损失金额,还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有关。

  ②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采用此种赔偿方式,必须明确区分第一危险部分的财产,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③限额责任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农作物保险中,一般预先规定一个固定的额度作为被保险人取得收益的标准。被保险人的实际收益达不到额度时,视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实际收益额与标准额度的差额;如被保险人的收益达到或超过规定额度,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免赔条款。对于一些保险标的的损失,参考它的自然损耗,规定一个最小限度,损失额不超过这个限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一限度称为免赔率或免赔额,又分为相对免责限度赔偿和绝对免责限度赔偿。相对免责限度赔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达到约定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不做任何扣除地如数赔偿,主要用于减少因零碎的小额赔款而必须办理的理赔手续和节省费用。绝对免责限度赔偿是指损失超过约定免赔额或免赔率时,仅就超过免赔额或免赔率的那部分进行赔偿,主要用于减少自然损耗或运输途耗损失的赔款。

  其他诸如保证条款、抵押条款等亦为财产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33.如何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做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当事人的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时合同才生效。

  37.哪些因素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合同履行以及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等等。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例如,终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后,合同终止;或者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5)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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