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1
股指期货投资攻略 作者:姜昌武 2007-07-04 04:58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可以概括为九项基本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期货交易者为其履行期货合约所作担保而先向自己的账户内存入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和现货交易的保证金不同,它不是交易的预付款或订金,而是交易者对期货合约每天价格波动风险的担保。
沪深300股指期货保证金初步定为8%,经纪公司可随市场风险状况变化而适当调节一定比例,但不得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比例。
例:股指期货IF 0701合约价格为2000点,保证金比例8%,则1手合约占用保证金为:
300×2000×8%=4.8(万元)
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
2.遇国家法定长假;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于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股指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即风险和收益放大的特性。
例:
期间,沪深300指数日均涨跌幅度为0.9870%,假设沪深300股指期货日均波动幅度为1%,按照8%保证金率计算,投资者收益的日均波动为±12.5%,假设投入股指期货保证金20万元,则日均盈亏25000元左右。
再看单日波幅较大时的情况:
2006年12月11日,沪深300指数单日涨幅达到4.58%。2006年7月13日单日跌幅为-5.15%,如果保证金比率8%,则投资者当日盈利和亏损分别达到57.25%和-64.38%。
二、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率。
沪深300股指期货限仓是指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投资者限仓数额为2000手,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投资者必须将其持有的头寸控制在其持仓限额以内,超出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交易所可强行平仓。
三、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始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另一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规定,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投资者应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情况等。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达到交易所大户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强制平仓制度
强制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实行强制平仓的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结算规则规定,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期货公司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投资者保证金水平低于最低保证金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足的;
2.持仓超出规定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直至强行平仓完毕。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五、结算制度
(一)逐日盯市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股指期货结算实行逐日盯市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相同办法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当发生账面亏损较大而已交保?金不足以抵偿时,期货经纪立即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应于规定时限以前交纳应追加的保证金,以保证不负债,否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二)盘中试结算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每天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盘中试结算,并可在交易过程中根据每一次盘中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划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每日结算价为最后一小时的成交价位的加权平均价。
例:价格变化为1800.0成交2手,1800.2成交1手,1800.4成交3手,1800.6成交1 手,1800.8成交2手
加权平均价=(1800.0×2+1800.2×1+1800.4×3+1800.6×1+1800.8×2)/(2+1+3+1+2)=1800.4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期货交易者为其履行期货合约所作担保而先向自己的账户内存入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和现货交易的保证金不同,它不是交易的预付款或订金,而是交易者对期货合约每天价格波动风险的担保。
沪深300股指期货保证金初步定为8%,经纪公司可随市场风险状况变化而适当调节一定比例,但不得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比例。
例:股指期货IF 0701合约价格为2000点,保证金比例8%,则1手合约占用保证金为:
300×2000×8%=4.8(万元)
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
2.遇国家法定长假;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于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股指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即风险和收益放大的特性。
例:
期间,沪深300指数日均涨跌幅度为0.9870%,假设沪深300股指期货日均波动幅度为1%,按照8%保证金率计算,投资者收益的日均波动为±12.5%,假设投入股指期货保证金20万元,则日均盈亏25000元左右。
再看单日波幅较大时的情况:
2006年12月11日,沪深300指数单日涨幅达到4.58%。2006年7月13日单日跌幅为-5.15%,如果保证金比率8%,则投资者当日盈利和亏损分别达到57.25%和-64.38%。
二、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率。
沪深300股指期货限仓是指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投资者限仓数额为2000手,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投资者必须将其持有的头寸控制在其持仓限额以内,超出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交易所可强行平仓。
三、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始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另一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规定,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投资者应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情况等。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达到交易所大户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强制平仓制度
强制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实行强制平仓的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结算规则规定,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期货公司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投资者保证金水平低于最低保证金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足的;
2.持仓超出规定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直至强行平仓完毕。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五、结算制度
(一)逐日盯市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股指期货结算实行逐日盯市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相同办法对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当发生账面亏损较大而已交保?金不足以抵偿时,期货经纪立即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应于规定时限以前交纳应追加的保证金,以保证不负债,否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二)盘中试结算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每天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盘中试结算,并可在交易过程中根据每一次盘中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划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每日结算价为最后一小时的成交价位的加权平均价。
例:价格变化为1800.0成交2手,1800.2成交1手,1800.4成交3手,1800.6成交1 手,1800.8成交2手
加权平均价=(1800.0×2+1800.2×1+1800.4×3+1800.6×1+1800.8×2)/(2+1+3+1+2)=1800.4
|
>>热点新闻
|


